第一百一十七章 万一风十宗罪 常义常新先放弃
书接上回。
左上角手书76
大山县人民法院
调查笔录
时间:2021年8月27日 17:10
地点:派出第六审判庭
法官助理:褚瑾
书记员:旭敏
被调查人:原告施颖(原文如此)
?关于原告常辰诉被告常寅,常息,常菜,尹玉,常威,常垒,常菊,常义,常新,常秀遗嘱\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询问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
施:好。(施颖啥时候成了原告了,漏洞百出啊!)
?首先核实一下你的身份
施:(出示身份证,略)施颖,女,…年…月…日出生,某族,住京南某区某院某户,身份证号码*…*。
?向你询问一下关于常辰等人的家庭情况
施:常慧于2020年12月27日去世,裘英于2007年阴历11月份左右去世,两人育有7个子女,四男三女,老大是常勇(2015年左右去世了),老二是常镇(我丈夫,2010年6月25日去世了),常秀、常寅、常辰、常菜、常息。常勇的妻子叫尹玉,他们夫妻俩有三个孩子,常威、常垒、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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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颖(签名系电子扫描,无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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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我与丈夫常镇有两个儿子,一个是常新,另一个是常义。
?(宣读诉状,略)关于这个涉案房产,你是否清楚
施:我婆婆公公的房子是大山县某街道某局宿舍某户,我婆婆去世的时候大家都在,就说好了这个房子给常辰,常辰伺候我老公公直至去世。
?现在这个房子是谁居住
施:常辰。
?(向被告出示原告提交的遗产归属意见、遗产归属、房子分配、证券股份明细对账单、房产证、告知单、常慧的死亡证明各一份、裘英及常勇及常镇的户籍注销证明三份、亲属关系证明表一份) 请你发表意见
施: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对涉案房产的归属以及常慧的工资、股票21.71元等收入有何意见
施:我承认以上遗嘱,关于涉案房产某街道某局宿舍某楼某户以及常慧的工资、股票等收入,都归常辰所有,若上述遗产有我的继承份额,我自愿全部放弃,是我真实意思表示,绝无虚假。
?你是否还参加本案诉讼
施:不参加了。
?还有补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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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颖(签名系电子扫描,无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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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没有了。
?核对笔录签字
审判组织成员:褚瑾
被告:施颖(又成被告了!开始是原告,审着审着变成被告了?)
旭敏
2021年08月27日 17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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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二哥一家的法庭调查就结束了。法庭所以如此,大概是他们觉得施颖和常新在外地,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新尝试。其实,法庭最先是给常息打电话要求她确认自己的放弃承诺的,但是常息说:“我最小,为什么先问我?”
二嫂施颖和常义、常新都明确讲到了,房产归原告所有,也明确了常辰照顾被继承人的事实。这一点,竟然被法院的万庭长忽略,不知道所为者何为?
被继承人遗嘱《房子分配》:
长子常勇、次子常镇在老家某某村居住,分别各居一宅,在后来父母又给了孩子五千元现金。(1994年,常勇常镇2人)
三子常寅在新更小区1994年购居民房一套大约七十平方。当时房价200-300之间,我开给了儿媳貉袖支票一张,计2万元,95年我和老伴又给了常寅8000元现金。
其次,从2006年和四子常辰一块生活至今,直至我终年为止。故此,我现住房归常辰继承。
父字 常慧(手印)2014.11.28日
常慧(手印)
2020.7.17
其中的:…“其次,从2006年和四子常辰一块生活至今,直至我终年为止。故此,我现住房归常辰继承。
父字 常慧(手印)2014.11.28日
常慧(手印)
2020.7.17”更是写明了,两位被继承人,都是由原告赡养扶助的事实。法官在庭审调查中,根本没有提及。不得不说他们是充耳不闻,罔顾事实,有目共不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常菜、常息、常寅有扶养能力,他们丝毫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理所当然的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常辰尽到了遗嘱中“活养死葬”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被告人常菜、常息既没有赡养父母,也没有对老年父母提供扶助,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只是一味地啃老,依法不能继承遗产!
万一风十宗罪,罪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