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万一风十宗罪 活养死葬再确
书名:啃老一组 作者:冬月椟鐏 本章字数:2603字 发布时间:2022-03-03

第一百一十八章 万一风十宗罪 活养死葬再确认

书接上回。

本页左上角手书79

大山县人民法院

调查笔录

时间:2021年8月30日 12:30

地点:派出第六审判庭

法官助理:褚瑾

书记员:旭敏

被调查人:被告尹玉、被告常菊

?关于原告常辰诉被告常寅、常息、常菜、尹玉、常威、常垒、常菊、常义、常新、常秀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询问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尹:好。

常:好。

?首先核实一下你的身份

尹:(出示身份证,略)尹玉,女,…年…月…日出生,某族,住某省仙桃县洪石镇淤高居委会,身份证号码…*。

常:(出示身份证,略)常菊,女,…年…月…日出生,某族,住某省仙桃县洪石镇石龙路摩天楼,身份证号码…。

?现在向你询问一下关于常辰等人的家庭情况

常:常慧于2020年阴历11月13日去世,裘英于2007年

………

第1页,共3页

常菊 尹玉(签名系电子扫描,无手印)

………

本页左上角手书80

去世,两人育有7个孩子,四男三女,老大是常勇(2015年左右五一去世了(原文如此),我是常勇的闺女,我哥哥常威,弟弟常垒)老二是常镇(2010年6月份去世了),常秀、常寅、常辰、常菜、常息。常勇的妻子叫尹玉。常镇的妻子是施颖,他们夫妻俩有常新、常义两个儿子。

尹:属实。

?(宣读诉状,略)关于这个涉案房产,你是否清楚

常:大山县某街道某局宿舍某户现在是常辰居住,这是常慧和裘英的共同财产。

尹:属实。

?(向被告出示原告提交的遗产归属意见、遗产归属、房子分配、证券股份明细对账单、房产证、告知单、常慧的死亡证明各一份、裘英及常勇及常镇的户籍注销证明三份、亲属关系证明表一份) 请你发表意见

常: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尹: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常辰有没有对老人尽到活养死葬的义务

常:尽到了。

尹:尽到了。

?对涉案房产的归属以及常慧的工资、股票21.71元等收入有何意见

常:我承认以上遗嘱,关于涉案房产大山大街某街道某局宿舍某楼某户

………

第2页,共3页

常菊 尹玉(签名系电子扫描,无手印)

………

本页左上角手书81

以及常慧的工资、股票等收入,都归常辰所有,若上述遗产有我的继承份额,我自愿全部放弃,是我真实意思表示,绝无虚假。

尹:我承认以上遗嘱,关于涉案房产某街道某局宿舍某楼某户以及常慧的工资、股票等收入,都归常辰所有,若上述遗产有我的继承份额,我自愿全部放弃,是我真实意思表示,绝无虚假。

?你是否还参加本案诉讼

常:不参加了。

尹:不参加了。

?还有补充吗

常:没有了。

尹:没有了。

?核对笔录签字。

审判组织成员:褚瑾

被告:尹玉 常菊

2021年08月30日 12时48分

………

第3页,共3页

从以上法庭调查笔录可以知道,尹玉和常菊,已经明确向法庭表明了房产归常辰所有,也就是他们先继承,后放弃。这和许律师所说的先放弃后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再继承的理解,有着天壤之别。也就是说,许律师把他们当成被告是错误的。许律师没有理解他们作为原告和被告是有区别的。

另外,代位继承人已经明确表达了先继承,后放弃的意思,法庭没有进行区别。法庭调查的程序是混乱的,没有章法的。给了万一风审判员可乘之机。

9.36爆震一声,紧接着9.37爆震两声,天爷爷怒了?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大山县人民法院代山庙法庭第六审判庭,却把常息列为了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般遗产继承都是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的,也就是按照遗产的继承顺序,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如果对继承分割的份额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诉讼。

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如果起诉的话,没有列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地位呢?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该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继承人确认之诉原被告是谁?综上所述,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所以说,本案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常息应该列为原告。如果按照遗嘱继承,除了常菜之外,所有人都应该列为原告,只有常菜是被告!但是啊,许律师没整明白,万一风法官想着乱中取栗,罪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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