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章 万一风十宗罪 多重标准对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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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大山县人民法院
调查笔录
时间:2021年9月29日 11:30
地点:派出第六审判庭
法官助理:李真
书记员:旭敏
被调查人:常息云,女,某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电话18……81。
?关于常辰与常寅、常息、常菜、尹玉、常威、常垒、常菊、常义、常新、常秀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法院依法向你询问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好。
?陈述一下常辰等人的家庭情况。
:常慧于2020年12月27日去世,裘英于2007年去世,两个人育有7个孩子,四男三女。老大是常勇,常勇在2015年去世了,常勇的配偶是尹玉,他俩生育二子一女,分别是常威、常垒、常菊。老二是常镇,2010年6月份去世了,常镇的妻子是施颖,他们俩有常新、常义两个儿子。除此以外,其他孩子就是常秀、常寅、常辰、常菜、常息。(言辞粗俗,语法错误。不知道万一风庭长怎么教导的,张口就是“老大”、“老二”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段落中第二和第三两个句号,应该用、也必须用分号。连这点都不懂,还制作法律文书,笑话呢?)
?(宣读诉状,略)关于这个涉案房产,你是否清楚。
:大山县某街道某局宿舍某户现在是常辰居住,这是常慧和裘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出示原告提交的遗产归属意见、遗产归属、房子分配、中
………
常息云(签名系红色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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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明细对账单、房产证、告知单、常慧的死亡证明各一份、裘英及常勇及常镇的户籍注销证明三份、亲属关系证明表一份) 请你发表意见
:我没有见过遗产归属意见、遗产归属、房子分配等书面材料,真实性不能确定。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异议。
?对涉案房产的归属以及常慧工资、股票21.71元等收入有何意见
:我没见过原告常辰提交的遗产归属意见等证据,我认为如果以上财产中有我应当继承的份额,就请法院依法处理。
?你是否还参加本案诉讼。
:参加。
?本案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派出第六审判庭开庭,有什么意见。
:没有意见,正常开庭即可。
?还有补充吗
:没有了。
?核对笔录签字。
李真
常息云(红色手印)
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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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调查笔录和以前的调查笔录有许多不同之处。第一是抬头增加了“某某市”字样,其他的调查笔录都是“大山县人民法院”。第二是更换了法官助理,从原来的褚瑾法官助理换成了李真。第三是“被调查人”,其他都是被告某某人,这里没有显示“被告”二字。前九人被称为被告,最终没有成为被告,这一个没有被法官称为被告的人,最终却成为了被告,神秘吧?
第四是被告常息给法庭的电话号码和原告提供给法庭的电话号码不一致,但是家庭住址完全一致。可是就在昨天,万一风庭长却说按照原告提供的家庭住址,没有找到被告常息云。?这里要有一个大大的问号?
第五是以前法官问的是“你的家庭情况”,这次却变成了“原告等人的家庭情况”。那么我们就要问问:你这是调查被告啊?还是调查其他人?这个法官助理有点问题?
第六是以前法官助理问“原告是否尽了活养死葬的义务?”这次,还有第二天的庭审,法官却有意忽略这个问题。是法官忘了,还是有所隐瞒,天知道吗?
第七是常息声称“我没有见过遗产归属意见、遗产归属、房子分配等书面材料,真实性不能确定。”“我没有见过遗产归属意见、遗产归属、房子分配等书面材料,真实性不能确定。”
那么?常息又是怎么知道:“大山县某街道某局宿舍某户现在是常辰居住,这是常慧和裘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难道法官不去思考这些问题?
第八是常息曾经签署过放弃继承声明,那么,法院凭着什么,容许她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公然违背自己的承诺?果真如此,那么,我们作为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怎么着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怎么提现?怎样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九是法官助理李真不是“审判组织成员”?
第十是,咬文嚼字的法官,连“定金”和“订金”都能咬出火来,在本案中,错别字连篇累牍,他能说得过去?
原来,在历史上,有个刁钻的小人,和别人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其中注明“订金”若干。后来,小人没有履行合同,对方就把他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定金”。
但是啊,小人就是小人。小人都有小人的尖酸刻薄,蓄意而为之。小人对法官说:“我们写的是订金,不是定金,不能适用于双倍赔偿。”
法官脑筋一抽抽,就把从来没有过的“订金”,订到了判决书上,从此按照海盗法系,判例而升级为法律条文。
国外定金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当时是将其作为一种古老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古罗马法规定:“定金是向债权人交付一笔钱或其他物,债务人如果未履行主债,则不得将其索回”。具体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完全定金附约”;二是“完全定金附约”。
《法国民法典》规定:“如以定金预约买卖时,缔约当事人各方得以下列方式解除约定:交付定金者,失去其定金;接受定金者,加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性质被明定为解约定金。
在我国,定金制度的出现在汉朝、唐代,宋朝以后定金被称为定银或定钱,作为证约和契约履行担保的方式发挥着作用。其规则与当今的定金罚则大体相似。中华民国时期制订的民法典采用了德国民法模式,规定定金兼具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功能。这一规定作为契约之债的一般担保方式,经多次修改后至今一直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沿用。
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以及后来制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定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则把定金作为债的担保列入第五章的债权一节中,这是我国以民事基本法的方式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定金制度。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把“定金”解释为“订金”的变种,纯属娱乐性质的文字游戏,有着戏弄人类智商的效果!要是哪天写成了“盯紧”,不知道走吧法官难为到绞尽脑汁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