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太阳就要升起(2)
书名:中院女院长 作者:欧阳立春 本章字数:2739字 发布时间:2023-02-21

“看来,大家的肚子都饿了,都快稳不住神了。”秋月瞧了瞧身边刚刚落座的易建国,摆正头又发了话:“这样吧,办公室的同志已经为我们准备了晚餐,先吃了再说。”

于是,十一位委员们和案件承办人——方慧、女书记员小洪——洪瑗婉,以及政研室负责作讨论记录的小高——高朝阳同志,便在会议室里每人拿到了一份盒饭。

今天的会议是以承办人方慧的汇报开始的。

2003年4月,时任高瑞县县长的张利民主管该县的城市建设此项工作。这个县的乌林村建筑工程公司,欲承接县城一柏油马路的翻修工程,遂由村长赵振国和高瑞县县委书记李春江的妻弟、县地税局副局长汪文礼找到了李春江,李春江当即拨通了张利民县长办公室的电话,要其务必接待一下来自乌林村的客人。一会儿后,张副县长在自己的办公室热情接待了他认识的汪文礼和一起同来的赵振国村长。几句寒暄过后,赵村长就实话实说,直奔主题,讲明了来意。张利民县长当即表示:这个工程是县上目前一项大的项目,县委县政府早有决定,这个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施工队伍,竞争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件事上他张利民帮不了什么忙。最后,张利民见来客赖着不走,自己又急着要出门,便缓了缓口气,表示他在合适的时候可以过问一下这件事。

当天夜里,赵振国便委托汪文礼只身来到张利民的家里,塞给张利民的妻子魏芬芳一万元,不等魏芬芳站起身来,汪文礼就一溜烟跑出了张家。深夜,张利民办公回到家中,其妻魏芬芳如实把这件事告诉给了张利民。第二天,张利民就向李春江作了汇报,并表示尽力做工作,还拜托李春江将其内弟汪文礼叫来,把一万元钱退给他。然而,一天过去了,两天过去了,就是不见汪文礼的人影。第三天,张利民干脆从李春江那里要来了汪文礼的手机号码,亲自与汪联系,但汪就是不接电话。张利民本想要秘书把钱交市纪委或寄给乌林村,但又考虑到送钱人是李春江的内弟,李春江同志的妻子又是乌林村的人,这么做不够妥当,于是就把这笔钱交政府办公室暂时代为保管。

李春江见张利民态度坚决,情知张利民说要帮忙只是个托词,便亲自出马,给市招标办公室打了招呼。一个月后,乌林村建筑工程公司竟以高于标底价34万元的造价,一举中标。张利民得知乌林村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后,连忙打电话给汪文礼,汪文礼这次接了电话,马上来到张利民的办公室。张利民连忙从政府办公室取回那一万元钱,退给了汪文礼,并要汪出具退款收据。汪称:“我是个国家干部,又是为人家帮忙,出具收条不合适。请您放心,我不会赖这个帐的。”张利民只好作罢。他想,待他汪文礼将钱退给乌林村后再由乌林村打个条子转给他也不迟。

两天后,赵振国村长和汪文礼一道来到张利民的办公室,说是还有工程上的一些具体事情请张县长出面协调。张利民见赵、汪二人今天都在场,就对赵村长说:“小赵,你们给的那一万元钱,我前两天已退给了汪局长了。你们是不是给我出具一个收条啊?”赵振国连忙看了看汪文礼,汪不禁一愣,脸上露出一丝尴尬的神色,但又很快地笑了笑说:“是的,有这么回事。赵村长你就给张县长写一张收据吧。”这样,赵振国就当着汪文礼的面给张利民写了一张退款收条,大意是:收到张利民县长所退乌林村送其个人的礼金一万元整。收条的落款时间就是当天的,也就是2003年5月11日。汪、赵二人走后,张利民考虑到收条的落款时间还是应写退款那天的好,便打电话给汪文礼和赵振国二人,要他们俩人一起再来一趟,将收条改写一下。大约十分钟后,赵振国来了,说是汪文礼有事在身,他是受汪文礼的委托来的,并给张利民补写了一张收据,内容基本未变,只是落款的时间改成了2003年5月9日,即张利民退一万元给汪文礼的那一天。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2005年4月,李春江书记到省委党校学习,江南市委委托已是高瑞县县委副书记兼县长的张利民同志主持全面工作。不久,市纪委接到举报信,称张利民收受乌林村贿赂款一万元,而这个举报人就是汪文礼。十天后,张利民被双规。六十天后,张利民被刑事拘留,后又转捕。很快地,张利民以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张利民大喊冤枉,声称他确实将钱早已退给了汪文礼。

“上面介绍的情况,就是张利民在法庭上的陈述。”刑二庭审判员方慧呷了口茶后,又接下来汇报:

“然而,一审还是以受贿罪判处张利民有期徒刑一年,并以张利民态度不老实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不予缓期执行。张利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恳请本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推翻一审的错误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还他一个公道和清白。

“上诉人张利民的上诉理由的主题只有一个,这就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张利民说他确实退了款,并有退款收据为证,出据人赵振国也从不否认这一点。如果他没有退款的话,赵振国为何给他出具退款收据,而且还是两次?这是其一。其二,他张利民充其量也只是被动接受贿赂,他又没有为乌林村谋取任何利益,包括正当的或不正当的,这一点一审也是认可了的。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即使不认定他张利民退了款,他的行为亦不构成犯罪。然而,一审却改变纪委和起诉书的认定,神来一笔,无中生有,将其收受贿赂改为索取,很显然,这是有人欲置他死地而后快,是一场人为的政治迫害。基于此认识,张利民十分怀疑汪文礼作伪证的行为并非一般的诬陷,而是具有一定政治背景的和强烈政治色彩的政治活动,因为他张利民与汪文礼既没有远仇也没有旧恨,汪文礼是县委书记李春江的内弟,他张利民与李春江在工作上特别是在一系列人事安排上持不同意见。”

合议庭对张案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是以刑二庭庭长正直为首的“维持派”,一种是以方慧为骨干的“改判派”。两派争得难解难分,后来就将案件提交到了院审判委员会。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本案共有两名证人三份证词。一份是证人汪文礼在反贪局的证言,称张利民并没有退款给他,赵振国给张利民出具的两张证据他并不知情,其言下之意,就是说张利民手上的那份退款收据系一虚假条据。另两份证词是证人赵振国在反贪局和庭审后向审判长所作的陈述,前者称他曾给张利民出具过两张退款收据,但均与汪文礼无关,后者称第一张退款收据确是他当着汪文礼的面且经过汪的认可后由他出具给张利民的。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证人赵振国一直在家并未外出,证人汪文礼目前虽不知去向,但其也只是在张利民被一审判决有罪之后,才辞职下海经商的。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传证人到庭作证。

主审法官方慧认为,二审应当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求得一个公正的判决,如果非要书面审理的话,他的意见是改判上诉人无罪。方慧的阐述观点明白无误,论据充足,思路清晰,论证严密。

方慧的汇报可谓全面又不失冗长和琐碎而不得要领,使人听后了然于心,心明如镜。是的,他善于把复杂的事情描述得非常简单和明确。秋月院长几次向坐在斜对面的方慧投去赞许的目光,心里一再说:“多么干练的一个同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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