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火力点 (2)
书名:中院女院长 作者:欧阳立春 本章字数:1442字 发布时间:2023-04-11

秋月连忙在办公桌前坐下,打开台灯,先看完了张利民一案一审正副两本卷宗材料和二审的所有材料。尔后,又审阅了方慧撰写的张利民一案二审审结报告。秋月认为:方慧论证严密,言之有据,但美中不足的是,证人赵振国的第二份证言没有经法庭质证,这本来应是一审要做的工作。然而,既然案件己经进入了二审环节,那么,二审理应公开开庭审理,通知连同证人汪文礼在内的所有证人全部出庭作证,并接受检察人员、上诉人特别是法官的质询,证人证言只有经过这样的法定程序并且是真正义上的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这一点正是方慧首先强调的一点,可惜轻易地被庭长副庭长院长们否定了。因此说,如果说有遗憾的话,也并非方慧造成的,而理应由庭领导和院领导负责。这样一想,那美中不足,不仅没有给方慧带来瑜中之瑕,反倒成了锦上之花。不过,给秋月院长最深的还是方慧那严密的逻辑推论,她十分欣赏方慧的这种能力。在审阅审结报告时,秋月曾几次情不自禁地拿起彩笔,在精彩处画下了一道道红杠杠。当她看到看完全篇之后,又回过头来重复其中一些重要的章节来,并情不自禁地念出了声:

 

一审判张利民犯受贿罪的理由是,张未退给汪文礼一万元贿赂款,而且部分贿赂款还是索要而来的。其中,认定张未退款的理由又有两条,一是汪文礼否认张退了款,二是张利民在每一次侦讯中均作了未退款的陈述。然而,这几条一条也站不住脚。

第一,汪文礼未退款之说不能成立。

1、汪文礼未退款之说与汪、赵二人有关退款收据之陈述相矛盾。在侦查阶段,汪文礼称给张出具退款收据时他不在场也没授意,赵振国对此也含糊其词,语焉不详。此外,汪、赵二人在许多问题上的说法也大相径庭。办案人员正是基于这种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的所谓证言,并唯我所用、取己所需,才错误地认定张未退款。然而,综合汪文礼的陈述(向侦查人员所作的、也是本案唯一的一次陈述)及赵振国在庭审后对一审法官所作的陈述来看,他们就给张出具退款收据的关键情节所述与张说的是一模一样的。

一审审判长庭审后,为澄清事实到看守所向张了解有关情况,在张反复陈述冤情的情况下,即找控方证人赵振国核实(那时张利民仍被羁押),当问及“张利民是否当着汪的面说过已将一万元钱退给了汪、要赵办个手续、汪又认可了张利民退了款”这话时,赵称应以汪说的为准,而汪此前已向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对此均作了肯定性的回答。此外,赵振国在审判长的诘问下,还陈述了他给张出具第一张退款收据时汪文礼在场的这一真实而至关重要的情况。这样,汪文礼陈述的虚假性就十分清楚地凸现出来了:汪文礼说张没有退款给他,张利民事先又没与汪联手造假,要汪在赵的面前谎称张退了款,汪文礼为何一口认可张退了款?汪若没收到张的退款为何赵给张出具退款收据?张又没有退款给赵振国,张利民也没有强迫、蒙骗赵振国,而年过40岁、教师出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赵振国又为啥给张出具退款收据,并且是两次?然而,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将庭审后发生变化了的,但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才铸就了这桩本可避免的冤案。据一审的同志讲,汪文礼竟不敢在一审出庭接受法官、检察人员、律师和张利民的质询。可见,汪文礼心中有鬼。

如果说当时退款的事只发生在张和汪两人之间,因没有第三者在场而导致各执一词难以取舍,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作为退款手续的经办人以及耳闻目睹退款收据形成全程的亲历者见证者的赵振国的证言,无疑是最有价值因而也是最具可采性的,而一审法院不采信控方证人赵振国的最后证言,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都是毫无道理的,都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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