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去何从,秋月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她选择了艰难,选择了麻烦。最后,秋月还是毅然决定,宁可牺牲自己的政治前途,宁可遭到误会,也要坚决地站到法律和人民的立场上,为张利民说话。这就是一个年轻的共产党员的选择,这就是一个中级法院女院长的选择。当然,在她看来,正确处理张利民一案,不仅仅是忠于法律的表现,同时也是改革的需要。她要以张案为突破口为契机,开启江南中院改革的序幕,并且拉动江南中院改革的进程,一改江南中院一切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东西。她把自己的想法,向市委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谯骏同志作了汇报,得到了谯书记的支持和肯定。于是,就有了秋月在她担任党组书记后主持的第一次审判委员会会上的出色表现。
还有更恼人的是,由张利民一案派生出来的一桩民事诉讼,而这一民事纠纷的出现又极大地牵制了张利民受贿一案的正常审理。这是秋月院长面所面临的第二个难题。
张案一审判决后,审委会成员谢又谢同志向省报投稿,如实报道了张利民一案及其一审判决结果和张利民已上诉等情况。在易建国的唆使下,张利民的舅侄女儿魏芸律师,即以张利民的名义、张利民代理人的身份,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张利民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依我国法律必然启动上诉程序,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判决都处于待定状况,而谢又谢和省报将不确定的事实和判决向社会披露,侵犯了当事人张利民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谢又谢和省报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的诉讼在全国还是第一例。易建国的意思是:这样做,可以迫使二审维持原判;即使不成,就更使张利民的名声狼籍。因为,假如二审改判张利民无罪,就势必陷省报特别是自己的宿敌谢又谢于不利境地。果不出意料,张利民提起上诉后,省报即向省委宣传部作了汇报,请求支持,省委宣传部即向省高院和江南市委宣传部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以最快的速度遏制这种势头,尽快维持张案,用事实挫败张利民及其律师魏芸的挑衅,以平息“侵权纠纷”。
当然,秋月院长现在还并不知道这起侵权案件是由易建国发起的,更不知道易建国发起这场诉讼的险恶用心。作为一个法官,秋月透过这件事看到的则是另一意义以及由此给人民法院带来的考验。
秋月认为,这说明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是一种在改革年代出现的新型案件,人民法院必须有勇气面对它,而区法院迟迟不予立案是不正确的,因为从法理上来讲,法院不能拒绝判决。秋月凭借她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出众的思辨力,依据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很快做出了结论:我国的侵权理论认为,侵权行为只在两大类,一是一般侵权,二是特殊侵权。而特殊侵权是由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予以规定的,只有八种。这样看来,省报报道张案即使属于侵权,也只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一般侵权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是有侵害的事实,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四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目前,我国尚无禁止客观报道未生效的判决的法律规定。因此,谢又谢和省报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想到这些,秋月脸上的那双浅浅的酒窝又装满了笑意。看来这第二道难题已不再是难题。她已决定,一方面对省高院和市委宣传部做出积极的回应,立即把自己的想法进行汇报,以取得党组织的理解和支持,一方面由中院立案庭向受诉法院转告她的意见,及时对张利民提起的侵权纠纷一案依法予以立案。
这又是一次选择,其艰苦程度毫不亚于前面的选择。秋月心里明白,倘若自己关于张利民一案提起的侵权纠纷的观点是错误的,哪怕有一点点失当,都会直接制约和影响张利民受贿案的审理结果,都会给江南中院的改革大业设置障碍,都会带来后患,都会给党的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秋月院长虽然是一个十分自信的人,但又绝不是一个轻浮自负的人。秋月之所以这么自信自己的认识及其结果的正确性,自有她坚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