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员阶段。一是召开中层干部会,武装骨干,布置全院改革期间的各项安排,明确中层干部改革期间的职责,听取高瑞县人民法院介绍的改革的成功经验。二是召开全院干警大会,按照市委的要求,进行大会动员,宣讲改革的意义和目的,宣讲改革的方法和步骤。会后,各部门还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讨论,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投身改革。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每个干警都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写出自己的改革打算。
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注意倾听干警的心声,了解干警的思想动态,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每个党组成员都要和干警谈话。院长将与全院所有中层正职谈话,其他党组成员也都要与所分管部门的副职及其他同志谈话。谈话时要做好记录。
(三)方案实施阶段。
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是改革的核心部分,其基本内容就是:在全院中层干部以下(含中层干部)人员中,以推行审判长选任制为切入点,全面实行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待岗培训。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待岗培训分四步进行。总体讲就是先竞争审判长和综合部门领导入围人选;然后从审判长和入围人选中竞争庭长(赔办主任)、副庭长(赔办副主任)、综合部门正、副职;中层干部产生以后,单位与个人进行双向选择;最后对自动放弃、考试考核末位(业务类和综合类考试考核总分排名后三名)、双向选择落选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待岗人员,由院里组织培训学习。
第四,成立审判委员会秘书处,并将原政研室的相关职责并入该处。秘书处除负责案件讨论的程序性审查、安排案件讨论的时间、做好案件讨论的记录外,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审判工作的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为节省编制,将政研室的人员编制划拨两名到秘书处。
第五,参加竞争的对象。
全院现有干警总数223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院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不参加此次竞争,其改革由上级党组决定。已退居二线的院、庭领导和56岁以上男性干警、53岁的女性干警也不参加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原则上仍在原部门工作,除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外,其他待遇不变。其他干警原则上都必须参加竞争和双向选择,拒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作待岗处理。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那就是50岁以上的一般干警,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不参加考试考核竞争,身份待遇不变,但只能从事工勤工作。不服从安排的作待岗处理。
监察室主任不参加此次竞争。中院纪检组、机关党委和工会虽均有两名副职编制。然而,目前纪检组的两名副组长均没有到位,机关党委和工会的副职也未配齐。这4个空着的职位这次都不纳入竞争范围,以备党组日后安排部分在改革中落选失利的老同志之用。由已到位的两名同志和监察室的主任分别担负改革办公室、考务组、资格审查组和保卫组的领导工作,其具体分工为:改革办公室由工会副主席徐向东同志负责,资格审查组和考务组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向天权同志负责,保卫组则由监察室主任余凯同志负责。这三位负责人均是由秋月提的名。秋月之所以这样安排,主要是基于干警的呼声和要求,对主管纪监工作的黄诗美同志的提防,以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赔办主任谢又谢同志下乡奔小康,不能参加此次竞争,决定赔办主任一职这次亦不纳入竞争范围。审委会秘书处主任,须由从事审判工作年限长、审判工作经验丰富、审判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同志出任,故该职位人选由党组直接定夺为宜。
按有关政策规定,2003年1月1日以后分配到中院的军转干部,无论是竞争还是双向选择落选,均不作待岗处理,由院里安排。不服从安排者作待岗处理。为了对部分资历深、年龄大的现任中层干部予以照顾,在职务安排上作了适当考虑,那就是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并参加考试考核的现任中层正、副职,如果未竞争上职务,只要不是末位待岗人员,原则上由党组安排职务。不服从安排者作待岗处理。
但是,在其他一些问题上,党组成员却出现了分歧,决议的形成也就并非一蹴而就了。
第一,关于选任审判长的最后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秋月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审判长的最后决定权交给审判委员会,但江南中院所面临的改革并不仅仅只是个审判长选任的问题,而是要按照改革的精神,把中层干部队伍来一次大的调整,当然并不是大换血。鉴于此,我们中院的人事改革的重中之重就应当是“在法官中选审判长,在审判长中挑庭长”,我们的庭长、副庭长都是传统意义上的领导干部,对其任免历来都是由党组确定人选,再上报市大人批准;至于综合部门的负责人也是一级领导干部,对其任免也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组确定或报经市委政法委批准。当然,综合部门领导层的人选的确定也应依照“在干部中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然而,审判长不同于庭长和副庭长不同于综合部门的中层领导,它并不是一个行政职务。因此,我们对这两种不同的人选就要有不同的审批办法。我的意见就是说,我们对经过程序胜出的一些审判长人选,最后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由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而对庭长或副庭长的人选则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在已经确定为审判长的范围内,由党组决定是否上报。
尽管,秋月对审判委员会的现状和结构不满意,但因《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已经对审判长的决定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在此前还有一关就是考试考核关,因此最后决出的审判长也就没有太大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