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党组会(5)
书名:中院女院长 作者:欧阳立春 本章字数:2877字 发布时间:2023-05-29

鉴于此,法律应当扩大回避对象范围、以遗拾补缺,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回避适用下列人员:(1)审理案件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2)讨论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3)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院长;(4)执行人员;(5)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法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又没做出司法解释之前,我们可以采用向社会公开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公开或逐案公开法官的一些自然情况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1、全面公开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要用好申请回避权,首先要对回避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为此,必须向社会全面公开回避的规定。一是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向社会讲明回避的规定,将回避的规定在诉讼当事人须知中列出,与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一同送达。    2、全面公开法官个人情况。为了把回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便于当事人用好申请回避权,就应让社会对每个法官有基本的了解。具体办法有:一是在法院的公告栏中,把全院法官的姓名、照片、职务公布于众;二是当人大任命法官时,应将每位任职法官的姓名、职务、年龄、简历分别送与各单位和有关的基层组织。任助理审判员的法官由本院发送 。这样便于当事人对办案法官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掌握有无回避的法定情形,做好是否申请回避的准备。

3、逐案公开法官个人情况。全面向社会公开法官后,并不等于所有当事人都对每位法官有了充分了解,所以,仍必须逐案公开法官。其方法可采用在案件受理后,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时一并将审理该案法官姓名、年龄、简历送达当事人;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前7日内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姓名、简历等送达当事人签收、确保回避制度的真正落实。

显然,秋月提出的这一问题确实是一个问题,她提出的改革方案不仅符合法理和法律精神,而且又切实可行。在这个问题上,尽管耿刚等人开始执意反对,但在李云海等同志的积极支持下,最终还是以秋月的胜利而结束。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件事情,就是如何看待外地法院试行法警聘任制的问题。我的意思说,我们江南中院能不能也实行这个制度。”赵春晖同志将昨天晚上易建国打电话给他说的事在会上适时地提了出来。易建国又望了望对面的黄诗美同志,示意他支持支持赵春晖。黄诗美恍然大悟,连忙说:“我们院里虽然早就聘请了几位法警,他们的工作也都不错,但因他们的编制长期得不到解决,这就大大地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其实,对此秋月早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想法。秋月也知道,易建国的姨侄儿子段长达就在法警支队干临时工,他们两位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来,是为了易建国。不过,我们的赵主任也不全是为了易建国,须知段长达热恋中的女朋友丽丽就是他赵春晖的外甥女儿。只有那个对易建国忠心忠于到了近乎愚蠢地步的黄诗美同志,才是心甘情愿地无怨无悔地给易建国当枪使。她也知道,段长达的表现也确实不奈。但是,她并不赞成院领导把自己的亲属安排到自己手下工作。因此,她就顺势把自己尚未成熟的想法说了出来:

“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首先政策上允许。1995年经中央编委批准,法警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正式列编,作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管理体制;调警令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命令畅通,令行禁止。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法警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警力不足,法警的人员配备与其所要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工作开展;法警进出口渠道不畅,整体素质不高;没有实行统一管理,造成警力分散,难以充分发挥法警应有的职能作用。针对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8条提出要规范司法警察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并指出了‘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改革方向,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规范和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和调动。既然上面给了政策,我们就应该大胆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以解决司法警察进出渠道畅通问题。二是公安系统已实行多年,法警工作类似于公安工作,因此,我们的此项改革也就有例可循;三是部分兄弟法院已经申请到地方行政、事业编制,我们同样完全可以向市府申请编制。试行取得经验,就可为日后制定既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又符合司法警察职业特点的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秋月停了下来,用征询的目光看了看大家,见同志们都没有反对的意思,便马上话锋一转 :

“当然,如何搞?我还没有一个成熟的想法。不过,我首先强调一点,这就是该回避的还是要回避的。我想先由政治部会同法警支队先跑跑编委等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如果编制等问题解决了,在五天内再拿出一个方案来,然后再请大家坐下认真研究,争取在这次改革中就见到效果。”对此,大家均表示赞成。

通过前期的调查特别是经过几次党组会上的思想交锋,秋月认为法院改革应是一项全面的除旧布新,不仅是要改革传统的审判工作管理模式而建立和实行新的审判工作管理制度,不仅是要改革旧的审判方式和建立与新型审判方式相匹配的新型人事制度,而且还要变革思想观念,变革领导作风,变革旧的管理模式,变革旧的政治工作意识和方法。有鉴于如此,在最后一次党组会上,秋月要求各位党组成员都务必明确这一点清醒地认识这一点。她义愤填膺而又语重心长地讲道:

第一,院领导班子严重地存在着软懒散的问题。前年,曾发生过被执行单位将中院执行回来的小车,在光天化日之下,当着众多法官的面,从大院中公然抬走的咄咄怪事;去年,执行庭的人员履行公务,竟被工人用砖片打的头破血流 。但是,对此我们的院领导没有任何说法。正因为我们党组一班人的软弱无能,才使得歪风邪气得以滋生和漫延。一些当事人无理取闹,以致在社会上有了“谁狠谁就有理”的说法,不论有没有理,只要闹,只要寻死觅活就能赢官司,一些律师往往抓住我们的这一弱点,背后鼓动当事人在中院蛮横无理。在我们的内部,正气不能抬头,邪气倒十分盛行。分不到房子的,就来吵,结果就吵到了;没有当官升级也来闹,结果也闹到了手;没有能力的,也来争,结果就争来了位子。

第二,我们的一些领导只抓工作,只考虑案子,却很少过问干警们的职级和住房,更不关心那些家属下岗家里生活的困难的同志和犯了错误的同志,没能把党的关怀送到每一位干警的心坎上。有的同志工作二十年三十年还是个一般干部,院里还曾经发生过因职级低而分不上房跳楼自杀未遂的恶性事件。中院自第一次房改以后,就再没有建新房,有的一家三口挤在40多平米的狭小的天地里,有的50平米的房间却住着四世同堂。我们院领导的最大职责就是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无后顾之忧。法官也是人,工作就要有必需的生存条件,廉洁也要有物质基础。想想看,我们尽没有尽到责任?我们是不是玩忽职守了?一位老同志双腿不便,十多年没有下楼,可就没有一个院长去看过她问过她。一位犯了错误的同志,因缺少党的应有的关怀,从而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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