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较劲
书名:中院女院长 作者:欧阳立春 本章字数:17884字 发布时间:2023-05-29

第十一章  较劲

 

又是一起冤案!我们的一些法官充当了“等而下”的清官。它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张利民声称自己是冤枉的。我决不允许在江南中院再制造一桩冤案来!决不允许任何人再一次扮演刑讯逼供的保护神!                                                        

——摘自秋月《秋忆》

 

中午1时20分,江南中院在家的十三名审判委员会成员全都赶到了会议室。会上,易建国通报了林吉祥一案的近况。接着,委员会做出决定:撤销当年高瑞县人民法院及本院做出的两审裁判,将该案发回高瑞县人民法院重审。

秋月代表中院在向省高院作了电话汇报后,又驱车赶到市委,向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席国泰同志作了汇报。省高院和市委市人大对该案高度重视,分别作了重要指示。

等候决定的吕书强一行半个小时后,便携带着高院、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批示和中院的再审决定向高瑞进发。当日傍晚,高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尚在服刑的林吉祥变更强制措施。翌日清晨6时许,监狱的管教干部告诉正在服刑的犯人林吉祥——他可以出狱了。

中院的再审决定刚一做出,易建国便向金铁副书记作了电话汇报。金副书记当即指示:“一定要在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为防止一些护短遮丑的不正常情态的发生,我们市纪委将参与此次的查处工作。这既是对党的负责,也是对人民的负责。”

下午二时许,市纪委的同志便通过在易建国把持下的中院监察室把明星请走了。几个小时后,明星用证据让自己平安无事地走出了市纪委的大门。易建国的整明倒秋的阴谋流产了。

就在高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上述决定的时候,应大家的要求,秋月开始了她尚未结束的改革学术报告和更为精彩的答干警问。

“同志们,晚上好!上午我们已经讲完了《从法官的素质要求看改革的必要性》这个专题,但遗憾的是由于大家知道的原因,大家都有虎头蛇尾的遗憾。如果现在再将上午从略的结尾重复一遍,想必大家的遗憾更多。怎么办?我的想法是,干脆将上午省略了的地方揉和到答问之中,这样既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又可以活跃气氛。不知同志们意下如何?”

“好!好!好!”坐在前排正中的孙静玉庭长连忙呼应着秋月。紧接着,大家都露出了赞同的微笑。

“好吧!恭敬不如从命。现在,就请大家提问吧!”秋月笑着一双丽眼,和蔼可亲地说道。

“尊敬的秋院长,请您谈谈我们江南中院审判工作的现状与改革的内在联系?”方慧举起右手,好像学生提请老师准许其发言一样。

方慧的发问顿时引来一阵嘀嘀咕咕的议论声。“到底是个才子,提问题总是高人一筹,总会抓到事物的要害和关键。”孙静玉对着旁边就坐的陶家驹同志深有感触地说。“这是什么狗屁问题。连三岁的小孩都会问。”艾因斯坦正和撮着牙签的正直说着悄悄话。不等艾因斯坦的话音落地,正直一口绿痰吐了出去,又用眼睛斜了一下坐在最前头的方慧的背影。

“公开审判一方面要求法官的整个审判活动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另一方面又将法官的主要审判活动局限于庭审之中。这就必然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们江南中院的状况又如何呢?”秋月想了想,方慧的这一提问,实际上包含了三个紧密相联的问题,这就是江南中院审判工作存在的弊端及其根源,以及革除这些流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好一人厉害的方慧啊!”她在心里暗暗地说了一句。她决定暂时按下方慧的提问,先从第一个问题开始。这主意一定,秋月便向大伙提出了这样一个设问。

在秋月的甜美的话语之中,刚才还躁动不安的课堂慢慢地冷却了下来。此时,不知谁的手机来了短讯,尖尖的叫了二声,人们不约而同的寻声朝着中间望去。

“同志们,”秋月提高声调讲了三个字,把人们的注意力一下子吸引过来了,“我在这里可以负责地告诉大家,情况令人担忧。这一点大家也许比我还清楚一些。我们中院的民事庭审方式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上做到了当事人有话讲在法庭,有证质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但在法庭公开认证、评理方面还做得不够。更令人担忧的是,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开始还没有迈步。诚然,改革不是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中院的许多工作特别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还远远落后于兄弟单位。我们应当奋起直追,迎头赶上。

“当前,我们中院在审判工作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色彩严重。大家知道,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终局性的权力,其判断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较高程度的独立性,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法官只应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命令。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可能因资历等原因而等级不同,但法律赋予其的审判权应当是平等的,法官正当地履行职责,不受其他法官的指挥、控制。这与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对法官的管理不应该套用行政管理方式。审判工作管理行政化、官僚化倾向具体表现在:

“其一,在我们中院,法官审判案件往往要向院长、庭长请示汇报,院长、庭长有权对案件的审判提出意见,甚至改变合议庭的决定,拟定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也必须经院长、庭长审阅签署以后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兼任司法行政职务的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拥有超越其他法官的特别的权力,而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这种制度十分类似于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层层汇报、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做法,导致合议庭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形同虚设,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容易使法官产生一种依赖思想,不利于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工作责任心的增强,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它使审判责任不明,案子一旦出了问题,责任在谁难以追究,这种做法还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容易导致裁判错误。”正当人聚精会神地听讲之时,秋月的话音戛然而止。大家把目光投向讲台上的秋月院长,期待着她的下文。“那么,这第二点呢?我想请同志们说一说。”出乎人们的意料的是,秋月把问题甩给了大家。

这时,坐在最后一排的正直被易建国的一条短讯给调走了。

“这其二嘛,就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请示频繁。”坐在台下左边中间的游先进同志主动站了起来,在众目睽睽之下,他又平静地讲了下去:“客观地说,一些地方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法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有限,加之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而我国又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有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感到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些复杂案件进行请示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其弊端十分明显。首先,它容易滋长法官的依赖性,使他对于复杂疑难案件不愿花时间,动辄请示,不利于培养法官的独立思考能力。其次,它为一些不愿承担风险的法院、法官上交矛盾、推脱责任提供了便利。第三,它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从事后监督变成了事前监督,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游先进用简洁的语言,有条不紊地把问题讲得清清楚楚。

“游先进同志,请坐下!”秋月又说道:“同志们,你们说一说老游说得对不对?”

“说得对,说得好。”不知是哪一位同志高声答道。话音未落,一阵炸雷般的掌声猛然响起,响得山崩地裂。秋月的眼睛再次露出了满意的光彩。这正是她所盼望的效果,她要的就是这样的台上台下、讲者听者互动互教互学的效果。

“那么,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秋月再一次点燃了导火索,她想再一次引爆。

“依我之见,主要有两条:一是没有放权,法官能认定的也不敢在法庭上认定,推给领导,正好省事;二是法官水平不高,不能当庭做到。”行政庭副庭长洪广阔同志起身回答。秋月循声望去,只见他身着一套深灰西服,眉眼不俗,年约四十出头,好一个堂堂七尺男儿。

“说得对,说得准。”秋月一面用手示意何一明坐下,一面高度评价着。旋即又是一阵响亮刺耳的叫好声和鼓掌声。

“同志们,审判机关中的法官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性质不同。行政机关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根据上司的指令行事,是垂直式。审判机关是法官负责制,所有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对案件的裁判都处在平等线上,并非垂直式的关系。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实行法官负责制已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德国学者傅德曾指出:‘如果一个公务员故意不执行其上司要求他以特殊方式处理某一事务的指示,通常这就构成失职;而对法官来说情况恰好相反,如果法官按照院长或庭长的指示去判案的话,这种情况就构成失职。’用傅德的观点来反省我们江南中院审判工作管理架构,便可以容易地得出这样的结论:长久以来,我们所实行的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审批或决定案件的这种制度,是与审判规律相悖相违背的。”秋月高屋建瓴,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接下来,秋月用流利的语言和清晰的口齿把问题引到了方慧的提问上去。

“因此,我们必须改革这些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旧的审判方式审判模式。正因如此,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是: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有话公开讲在法庭,有证公开质在法庭,有理公开辩在法庭;法官则公开认证在法庭,公开评理在法庭,公开宣判在法庭。

“显然,要完成审判方式的改革的任务,就得有一个强有力的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大家知道,在合议庭审判长的素质极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审判的质量就是审判长的质量即素质。如此,看来时代呼唤我们高素质的法官。那么,我们是否有这样的伟力呢?有!而且大有人在。有人说,正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官素质不高,才导致了如此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说,这是不对的。应当说,正是传统的而违反司法规律的行政化、官僚化管理,才纵恿了我们的法官的惰性;也正是传统的指定审判长的作法,才抑制了人才的成长,甚至还压制了人才的出台。也有人说,今天中国法官的素质不行,不能实行法官负责制。我们说,这同样是错误的,这是倒果为因。我们不是由于法官素质不高,才没有采用法官负责制,而正是因为没有采用法官负责制, 才影响了法官的选配和素质的提高。须知‘今天’已是建国55年的‘今天’。55年来,法院办案的首长负责制基本未变,国内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建立远比法院迟,但一成立就实行仲裁员、仲裁庭负责制,并按此标准来选任仲裁员。找领导打电话、写条子,‘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现象没有了。实行仲裁员负责制的结果,是既提高了仲裁员的素质,又保证和提高了办案质量。医院也是实行医生负责制,对病人的诊断和处置不能由院长包起来。这值得我们参考值得我们反思。同志们,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改革机制加以解决。因此,审判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因此,新的审判方式又要求有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和成长的法官管理体制。所以说,审判长选任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延伸!所以说,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势在必行!”

大家不知不觉地将两只手上下悬扣着,似乎随时都要发出热烈的掌声来,但又不忍心打断秋月精彩的讲演,这时见秋月停了下来,便将积蓄已久的热情和力量一下子倾泻、爆发出来了。

在众人的掌声中,秋月用双手往下压了压。就像一个高明的乐队指挥一样,秋月的手势即刻止住了激动的人心和激动的掌声。

“同志们,这就是江南中院的现状与改革的内在联系。大家说一说,我们应不应该改革,应不应该深入地开展改革?”

“应该!应该!”台下海潮般地响成一片。

“当然啰,”秋月在排山倒海的沸腾之中,又用手轻轻一按,马上平静了课堂,“我们现在要实行的审判长选任制并不等同于法官负责制,审判长选任制只是一个过渡环节,我们的终极目标还是实行法官负责制。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才感到责任的重大,才更应该加快前进的步划。好了!这个问题就议到这里。下面,请大家抓紧时间,继续提问。”

政研室副主任周文韬抓住这安静的一刻,从台下右侧第二排中间的座位上腾地站了起来,“秋院长:有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您对此作何评价?”

秋月敏捷地把脸转了过来,毫不犹豫地回答道:“我反对这样的提法。”接着,她用右手往下缓缓一挥,示意周文韬坐下,“同志们,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她突然提高声调、满怀深情地说:“同志们,我们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她又用平和的语调,加快了语速,“同志们,我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这一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这一本质特征贯彻于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通过司法手段履行好便民、利民、护民的职责,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宗旨和任务所决定的。”最后,她果敢、坚决地说道:“因此,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始终持反对态度。”

不等秋月院长的话音落地,司法技术处副处长林三好同志边举手边站了起来。这是一位身高一米八二、仪表堂堂、文质彬彬、风度翩翩的中年男子,他的气质和神情告诉我们,他一定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坚强的意志和顽强的毅力。征得秋月的点头同意,他用一口标准的普通话提出了一个问题:“请您谈谈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如何看待和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此语一出,马上就有五六个同志不约而同地嚷了起来:“对。我们也想提这个问题。”

秋月满面春风从讲台边往台沿走了过来,“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同志们,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法院加强了对外司法交流,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权内部运行机制、法院管理等方面的有益经验,我们进行了比较性的考察和研究。这些工作使我们在拟定具体方案时视野更加广阔,筹划更加全面。”秋月又从台的左边慢慢向着右边踱去,“但是,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否则,就会断送我们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就会背离人民的愿望,就会背离我们伟大的党。事实正是如此。”秋月又回到了讲台,“同志们,回顾人民法院改革的历程,我们正是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依法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特别是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时,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才不断推进了人民法院的改革。”

这时,台下同时又举起了三十多只手来。秋月这次点中了刑一庭审判员程和平同志。他个头不高,面色淡黄,这是多年劳累留下的印记。他提出的问题是:“合议庭存在的理性依据是什么?”

秋月的柳叶眉稍稍动了几下,便平和地答道:“这个问题比较深刻也很现实。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合议制?简单地说,合议制有两层含义,一是它要求多个审判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它强调合议成员应当集体商量、讨论案件的处理问题。由此可知,合议制的本质就是我们常说的集体决策。”她停了停,“大家知道,根据决策主体的不同,决策可以分为集体决策和个体决策两种。个体决策是指由一个主体就备择方案做出决策的过程,而所谓集体决策,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某一问题进行商量、讨论并共同决定的过程。所以,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质上参与了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共同讨论问题、就如何选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等,那么这种决策就是集体决策。”秋月喝了口茶,润了润嗓子,“从现代理性的角度分析,集体决策,这当然包括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产生的原因实际上源于个体决策的缺陷性。由于个体对客观世界的观察、认识和理解与其文化背景、知识结构、社会地位及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其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特别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许多决策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已无法凭借单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来完成。要克服个人认识上的盲点盲区对决策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高决策水平,有效方法就是邀请多人参与决策过程。”秋月讲到这里,话题一转,“下面,请同志们谈谈集体决策的好处。哪位同志可以讲一讲这个问题?”坐在稍后的民四庭庭长何一明同志,自告奋勇地站了起来,“秋院长,我愿一试。”秋月马上点了点头,何庭长讲了起来:“依我对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体会来看,同时也从刚才秋院长所讲到的个体决策的弊端反过来看,我认为集体决策有如下好处:在集体决策中,大家能对问题获得更全面的认识,对同一主题,各成员可以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的认为能切实解决问题的各种看法。通过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更能合理地解决问题。”秋月见何一明说完了,便接过话头,“讲得好,讲得对。一明同志,你真是一鸣惊人啊。”秋月幽默的话语,引来了大家的阵阵大笑,“实际上,集体决策的优越性已为现代社会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所证明。因此,不少领域的许多事项之决策均采用这种方式。集体决策在当今社会的广泛运用也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在现代社会,民主有多重含义,一般而言,与制度建设和运作有关的含义通常有两种:一是人民做主,即主权在民,由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运作。另一层含义则指平等参与,通过平等形成决策。集体决策机制强调集体成员平等参与决策,这无疑符合现代民主的基本要求。”

“秋院长,我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随着这清脆的声音,一位风韵犹存的少妇款款从左侧第六排椅子的最左端起了身,只见她面色红润,体态丰腴,明目皓齿,气度非凡。她就是审监一庭的女审判员施丽娜女士。“请讲。”秋月和蔼可亲地说着。“我的问题是:如何给院长和庭长的角色定位?”银铃般的声响从施法官樱桃般的小嘴里飘了出来。

同样的,一串珠玑也从秋月小巧玲珑的口中迸发了出来:“关于院长、庭长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只有《法官法》对此仅有简单涉及,该法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理论上和实践中则普遍认为,院长是全院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领导,对全院司法行政事务全权主持;庭长作为院长的行政下级,在院长领导下主持所属业务审判庭的司法行政事务。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院长、庭长不是合议庭成员或并非在审判委员会上讨论案件时,他就只是一个行政职务,因而不能干预案件的审理。”

“请您谈谈改革现行案件承办人制度的设想?”这个问题是由行政庭审判员卢大军同志提出来的,他曾因所承办的一件一审案件被高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部分改判,而遭到易建国同志力主下的错案责任追究,对此他耿耿于怀,他怎么也想不通,他仅是个案件的承办者,案件的处理意见是经合议庭一致认可了的,上面还有副庭长兼任的审判长,就怎么偏要追究他的什么错案责任呢?此前,他在一个案件上没买易建国的帐,易建国对他有想法,易建国是在以公报私仇,这是他知道的。现在他要弄清的是,承办人和合议庭的关系,由此明白案件出了错,其责任该不该由承办人独自承担?

听到这个提问,尤其是看到这个提问的同志,秋月的情绪便有些激动起来,她知道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一些领导同志曾伤害过这个同志的感情,我们的组织对不起这个同志。本来她对这个问题早有深刻的思考,但囿于权威部门目前对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废尚未定论,江南中院也就尚未将此纳入这次改革的内容。现在,既然有同志提出来了,而且又是一个深受其害的同志提出来的,作为院长的秋月,也就无法回避了。  

“同志们,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在上级还没有对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废做出最后的意见之前,我在这里的只能讲讲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也只是一孔之见,权作学术探讨。”下面就是她的个人意见:

 

所谓案件承办人制度,就是法院将受理的每个案件分配给某一个法官具体负责承办。这种制度往往是与法院内部对法官个人的职责考核和待遇评价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案件承办人制度是合议庭内部分工的体现之一,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重复劳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保留。但是,案件承办人现有的不当定位却导致了“形合实独”的状况。因此,必须全面改革。

首先,应当将案件承办人的角色定位于合议庭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在现代合议制度中,合议庭既是案件的决策者,又是案件的责任主体,包括承办人在内的合议庭所有成员只是合议庭的组成部分,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其“承办人”就是合议庭,打着合议庭名义但事实上以个人为主体承担案件并进行操作的制度应当废止。当然,合议庭对于自己“承办”的案件,可以在合议庭内部指定“承办人”,以进行必要的分工,此时的案件承办人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合议庭的“受托人”——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合议庭的名义行事,行为后果由合议庭承担。这样,原来意义上的案件承办人就发生了角色和功能的转换,他们不再作为责任法官对院庭长或审判委员会负责,而是作为合议庭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没有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不得私自行事。

其次,案件承办人的职责也相应发生转变。为了避免承办人唱“独角戏”,导致合议制度“形合实独”,我们主张将其职责限定在程序性事务及合议庭委托的其他事务的办理上,包括庭前开展必要的准备工作,受托人制作判决书、向审判委员会汇报重大疑难案件等等。当然,如果案件承办人与审判长由同一法官担任时,承办人还应享有前述审判长的其他职责和权限。不能由承办人单独承担处理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更不能以之为定案的主要意见。

再次,随着案件承办人角色的转换,现行以承办人为核心的案件分配与责任机制也应相应废止。因为,以法官个人为主体的现行案件分配与责任机制是导致合议庭“形合实独”的重要原因。在承办人特别实质性重大活动的地位转化为合议庭的“代理人”后,只能真正由合议庭作为责任主体,诉讼活动也应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

 

接下来提问的是民三庭副庭长张大伟同志:“秋院长,我现在代表坐在我身边的十几个同志,请您谈谈我们选任后的审判长职权如何定位?”秋月循声望去,只见坐在台下正中央的一大块人群起竖起了耳朵,再由此扩散开来,她发现整个会场都呈现出一种静谧状,她知道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于是,她较详尽地解答了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弄清审判长的法律涵义这个问题?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的,通常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审活动的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在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全体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及其相关的事务,主要作用如下:

一是在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力义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有关人员的发问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长有权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法庭,并有权提请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宣布休庭、闭庭等。

二是在案件评议时,审判长负责组织合议庭其他成员讨论案件裁判结果的活动。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实行集体办案的组织形式和审判制度,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方式。合议庭每一个成员都应对全案负责,包括事实和法律。

三是签发裁判文书。审判长对本合议庭审结的案件经开庭审理和评议后,由承办人(即主审法官)根据合议庭的意见制作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除承办人和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字外,还须经审判长审核签发。审判长主要审查承办人制作的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否与合议庭评议的结论一致,并对法律文书中的语句、文字、格式等非实质性裁判内容进行适当的变动和修改。遇有对裁判文书内容的实质性改动,只能提请合议庭重新评议和表决。

 

在秋月讲解上面的问题临近尾声之时,坐在右边最后头一排的艾因斯坦同志悄悄地将写好的纸条让人传到了秋月的手中。纸条上写着:“市长给你写条子打招呼,要你办人情案,怎么办?”问题尖刻,出手不凡。

秋月展开纸条,狡黠地笑了笑,“首先,我可以告诉这位同志,直到现在为此,还没有任何市领导给我打招呼批条子。我相信,今后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已成为一个党政干部的必修课,法律水平如何也是考核他们的主要指标之一。因此,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深入,我们的党和政府的领导同志是不会做这样的傻事来的。假如发生这样的事,我想我是会向其作些法律上的解释的,相信他们也是会谅解我们的。”秋月把目光投向台下右边的后面,因为她在回答前面那个问题时就已经注意到了这张纸条是从这里出发的,“这位同志,不知我这样的回答,你满不满意?”艾因斯坦连忙把头埋进了裤裆里。

“秋院长,我这个人从不搞小动作,向来敢做敢当。现在,我问你一个问题,这就是‘政府和法院谁大?您和市长又谁大?’”这是刑一庭书记员何长高同志,该同志人与名不相符,个子小巧得不得了,今年二十六岁,是去年刚从部队转业回来的一个连职干部。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要纠正一下这位同志的说法,给我递条子提问题,并不能说是搞小动作。提问题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不拘一格。只要提的问题有价值,我都欢迎。好了,现在我们言归正传。依我看来,政府和法院都是国家机关,各司其责,谁也取代不了谁,都得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谁也管不了谁。当然,也许有人会问,难道你不听市长的吗?难道你工作上的事不会找市长吗?我告诉你,我肯定会去找,而且还是汇报。当然,我去找市长要钱要经费,并不说明政府比法院大。这无非是两家的职责不同而已。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主管财政等经济工作,当然我们法院的预算尽管是年初由人大确定的,但有时也免不了去找市长催一催,落实预算。如果据此就认为,政府要比法院大,那未免就有点幼稚了。难道说,政府统一布置爱国卫生运动大检查,我们法院就可以‘我们是司法机关’为由而拒绝检查吗?当然不行。不说我们不行,就是人大也不行啊。”一阵涨潮般的笑声和掌声中断了秋月的讲话,“大家知道,政府有时也在法院告状或当被告,难道我们可以‘你是政府、比我们法院大’为由头,而拒绝诉请或向政府送达开庭传票吗?当然,不行。这是常识。如果说我们法院有时要向市长汇报工作,这也是正常的。不过,这时的市长则是以市委领导的身份出现在我们的面前的。因为,市长又是市委副书记兼任的。在我们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这就是中国特色。”秋月的最后两句话赢得了更响更久的掌声。

“请问,你如何看待不听话的法官?”这又是方慧的声音。

秋月的面庞跃上一丝复杂的表情,“首先,看他(她)不听什么样的话。我认为,一个法官只要他(她)听命于法律,就是一个好法官;一个党员只要他(她)听党的话,就是一个好党员。当然,作为我的下属,他也应该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在具体的案件上,一是我不会违反法律去干预他所承办的案件,就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我也不会动用手中的权力,出以私心操纵案件的最后处理。如果某个领导同志干预他(她)的办案,而遭到他(她)的反对和抵制,这就是说明他(她)是一个好法官,说明他(她)有思想有独立人格,这正是我们当前许多法官所缺乏的一种可贵的品质。对此,我表示赞赏。如有机会,我将重用这样的人。当然,这样的人既可能是男的也又可以是我们的女同胞。”

方慧同志心满意足地坐了下来,原来他不顾秋月的示意,硬是坚持站着听完了秋月的回答。

现在,秋月的手中又接过一张字条,上面写着两个问题。一是“您如何看待少数女法官离婚的现象?”二是“请问,这次改革是不是把老家伙全都赶下来?”真是来者不善啊。它出自刑二庭庭长正直之手。他刚从易建国的办公室回来,这两个问题都是易建国授意他提出来的。此外,他手上还握有两张纸条,握有两颗当量更大的核武器。

秋月知道这里面的色彩和份量。她知道这第一个问题是冲着她来的,那第二个问题则更是对她的公然挑衅。当然,她完全可以不予理采。然而,她想既然这些人已经发起了进攻,她也就别无选择了,而且这也正是一个极好的机会,她可以借此亮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澄清一些问题,消除一些疑惑。

“现在,我手中的这张条子提了两个问题,都很尖锐。现在,我先就回答第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您如何看待少数女法官离婚的现象?”这时,司法行政科的一位老同志气愤地说:“是哪个缺德鬼,怎么忍心去伤害这样一位好院长啊!”可惜的是,秋月并没有听到他的这句暖心的话。秋月还是按照她既定的思路前行着:“对此,我的看法是:婚姻自由,这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而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离婚自由。马克思说过,维持死亡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一些女法官离婚也是正常的事情。但是,我以为,一个负责的人,应尽量地不要去做这样的事。如果一个人为追求时尚而草率离婚,这我是反对的。我认为,只要对方没有在感情上伤害过你,更没有在爱情上欺骗过你,那么,即使他没有当官,没有钱,甚至比你的政治地位还低,钱还少,还坐了牢,你最好还是不要离。因为,你要对社会负责,要对子女负责。假如这个女法官是我,我就会做出如此的选择。”秋月谈完这个问题,期待着大家的回应,但出乎她意料的是,场下只有两三个人从一个地方发出零星的巴掌声外,场内并无其他强烈的反应,有的同志甚至难过地低下了头。秋月思量片刻,便找到了答案,原来人们对这个问题并无太大的兴趣,原来人们对秋月同志在个人问题上的遭遇充满了同情和理解。秋月心里一阵暖流流过:谢谢!谢谢亲爱的同志们!

她定了定神,“现在,我就来回答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是:请问,这次改革是不是把老家伙全都赶下来?对此,我的回答是:首先,这种说法既没有根据也不会成为事实。改革并不是改人,更不是对准老同志。老同志,对党和人民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应当受到人们的尊敬,受到我这个年轻院长的尊敬。诚然,随着社会的进步,有些老同志的文化水平跟不上了,审判业务也落后了,不么适应当前的改革要求。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还有一些老同志审判经验丰富,又善于学习,与时进步,尽管学历不很高,但是,我们对于这样的老同志不仅要留,而且还要创造条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的降低任用标准,让他们继续发挥青年人难能发挥的作用,还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对青年法官作好传帮带。要知道,人生阅历和审判经验也是一种财富,也是一种实力,而且还是书本上学不来的宝贵财富。同志们,我们的祖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历史的古国,而美国只有短短三百年的历史,虽然英国的历史要长一些,但比起我们的中国而言,它就只是一个少年了。既然英美这些国家都如此器重资深的法官,那么,在我们历来崇尚知识,流传了数千年的‘中医越老越值钱’这一古训的文明国度,那就更应该重视有知识有经验的为社会刮骨疗伤的法官了。”语毕,一些老同志激动得站了起来,还有许多年轻人也大声叫好。

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就在秋月还在回答上述问题之时,正直又递上了一张纸条:“林吉祥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错案是一起冤案,这已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据说,你是此案的一审承办人,而你的明星同学又是本案的二审主审法官。请问,你对此有何感想?”不用说,这是一个更令秋月难堪更被动的问题。

秋月稍稍想了一会儿,她想:明星被市纪弄去,尽管现在还没有一个结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从合议庭的评议笔录来看,二审的维持意见是合议庭的一致决定。按照她上面对承办人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错案追究制度的理解,二审的判决即便不当,也不能贸然轻易地去处分一个法官,因为造成这种错误的真正原因还有待于调查和发现,至少不应当只追究明星同志一个人的责任,要知道他仅仅只是一个办事员,在他的上面还有审判长、庭长和主管院长。况且,她知道明星在这个案件上确有自己独特的意见,因为当初明星就和她这个一审承办人多次交换过意见,并表明二审维持错误的一审并不是他的观点。至于,市纪委又为什么把明星请去呢?这显然有人在搞小动作。但他相信他的同学这个具有深刻思想、老练的法官是会保护自己的,而且一定早就采取了保护措施。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她深信明星肯定是清白的,体面地走出纪委只是迟早的事情,说不定现在正在回家的路上呢。于是,她的心静了下来:“同志们,刚才,我又收到了一张纸条,”接着,她把纸条上的问题念了一遍,“同志们,看来这个问题相当尖锐相当尖刻,首先,我对写这张纸条的同志表示感谢,感谢他或她对我这个院长的信任。不错,我和明星确实是这个案件的一二审承办人。然而,我和明星同志一样,对此案的意见都是正确的。早在一审,我就认为林案证据不足,力主疑罪从无;在二审期间,明星同志认为原审错误,应当无罪释放林吉祥。然而,不幸的是我们的意见都被扼杀在摇篮之中。这就是事实的真相。同志们!”

应该说,秋月的这一回答早在易建国和正直的预料之中。不等秋月把话讲完,正直就将又一张早就写好的字条递了上去。秋月将纸条展开,只见上面写着:秋院长,他也许会说你和明星对此案都没有任何责任,甚至还会标谤自己和自己的同志是一个反潮流的英雄。然而,我们要问的是:证据呢?证据呢?请你回答!而且现在就回答!

秋月知道,证据当然有,证据就在案卷上,而且在刚刚开过的审判委员会上大家还看过,证据就是她对承办人制度的反思和理解。然而,一审的卷宗现在己被吕书强院长等人带回到了高瑞,而且,仅凭她对承办人制度的理解又有多大的说服力呢?又怎能镇住这些不怀好意寻衅者呢?再说,当年她和明星两人的通话又没有保存下来,即使保存下来了现在又握在手上,这又能说服这些人吗?她的大脑高速地运转着,她在极力地寻找着最合适的话最得体的语言来回击这一挑战。有了,她笑了。她完全可以这样回答:“同志们,证据当然有,而且很充分。有关这一点,我想请民五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孙静玉同志来证明,还可以请其他的审判委员会成员来解释说明。”如果寻衅者还不依,她最后将会这样说:“你们还不相信的话。我请问:你们有证据来证明我和明星同志对此负有责任吗?有的话,就拿出来,而且现在就拿出来!”想必,这些人必然会哑口无言,而且连站出来说话的勇气也没有。这样,她也就立于了不败的境地,从而战胜了对方。

这些思想仅仅发生几十秒钟之中,或者说还不等台下的人从上一个问题的兴奋中完全解脱出来,秋月就完成了她的思考就有了上面的成熟的思想。而且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她还有意识地脱去了秋装,并把它周正地放在离讲桌五六米远的一把椅背上,又静静地品了几口茶水,然后才慢条斯理地宣读起那张带着浓烈的火药味的字条。所以,台下的人们并没有意会到秋月有什么异常之处。

“你们不是要证据吗?现在,就让我给你们作证!”正当秋月就要回答提问的时刻,会场上响起了耿刚雷霆般的吼声。

人们的眼睛顿时一亮。“现在,我告诉同志们一个好消息,经过几个小时的调查,市纪委已经彻底查清了问题。在林吉祥一案上,不仅我们的秋月院长没有任何责任,而且明星同志的意见也是正确的。不仅如此,秋月院长和明星法官他们还都是抵制错误思潮的勇士。”

原来,军人出身上耿刚当听说自己的手下被市纪委莫明其妙地弄走以后,不禁火冒三丈。耿刚同志虽然思想不够解放,但他的身上却有一股强烈的正义感和对党对党的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中午刚刚开过的审判委员会上,他知道了林案的始末,并亲耳听到了出自秋月院长之口有关一二审承办人当时真实的想法,从而得知秋月和明星在这起案件上确有别于他人的表现。他是相信秋月院长的,相信她不会说假话,相信她的人品人格相信她的党性。再说,退一步来讲,即使明星同志有问题,也要等到审判委员会、党组讨论研究再定。现在,在党组和审判委员会都没有讨论之前,甚至在他这个分管院长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便随随便便把一个法官弄到纪委,这怎么能行呢?如果容忍这种现象的发生,以后还怎么去让一个法官去安心安意的去办案?他感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来。于是,他当即只身赶往市委大院找到了正在开会的市政法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市委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谯骏同志,作了汇报。在谯书记的过问下,金副书记手下的那帮人马,不得不把本来早已就将问题说清楚又证明清白了的明星放了回来。

当人们还沉浸在刚才的一惊一咋之中之时,又一个响亮的声音再次在会场的上空高高响起:“我回来了!我刚刚从市纪委回来了!我清清白白地回来了!”人们的视线不约而同地被调到了会场的后门处,他们看见明星同志的的确确朝着会场的中心精神抖擞、神采奕奕地走来。人们一下子都动了起来,他们的心他们的身子他们的一切。

“同志们,现在再由我来回答刚才的提问。事实证明,林吉祥一案的错判冤判,并不是因为我和明星同志的错误,而是传统的审判方式的错误,而是审判工作管理的行政化、官僚化的错误,而是个别党政领导同志违反原则干预干涉干扰正常的审判工作所造成的错误。”秋月有意识地停了一下,把人们的眼球吸引到她的面前,然后加重语气,“因此说,法院改革非常必要!江南中院的改革势在必行!”会场上响起了惊天动地的掌声。一股热情一股兴奋一股采烈尽情地徜徉在秋月的眉宇之间。这时,众人睽睽之下的秋月,本来就苗条凸凹有致的曲线,显得更加窈窕多姿。

这是令易建国和正直没有想到的结果。他们本来想以此来发难秋月,没想到,明星清白地回了来,而且还是这么早这么及时,没想到,事情的发展竟奇迹般地出现了有利于对方的转机。他们更没想到,聪慧老练的秋月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妥善地进退有余地处置这个异常棘手的问题,又紧紧地抓住这个问题不放,并登高一呼,把众人的思想引到了法院改革,引到了法院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个当今最大最深刻最现实的主题上来。没想到,他们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请问,你读过哪些法学名著?”现在提问的是民五庭庭长孙静玉女士。显然,孙静玉同志提出的这一问题,纯粹是为了给刚刚取得胜利的秋月再来一个锦上添花,给秋月和明星这两个胜利者给所有改革者秀丽的精神乐园再送来一个锦绣河山。

答:大凡法学名著,我都拜读过。有的还读了许多遍,印象极深,甚至有关他们的相关情况我也很熟悉。下面,我就随口说一说三个名人及其四部名著。他们三个人前二个是师生关系,而后两个人一个是将政治学从哲学分离出来,一个则将法学从政治学中独立出来,都是纪念碑式的伟大人物。

 

对于西方人而言,每当人们提起古希腊思想家们睿智的思想,总会产生一种走向精神家园的感觉。而其中的一位人物柏拉图,则特别引人注目。柏拉图是古希腊诞生的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

“多彩多姿的六月,绿荫深处,流泉潺潺,为整夜入睡的林木,歌唱催眠之曲。”这寥寥的几行诗句,描绘的却是2000多年前人类思想的一座伟大的圣殿——柏拉图学园,而学园的创办者柏拉图也早以被作为人类历史上的一位卓越的思想家而载入史册。

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卒于公元前347年,雅典人,出身贵族。“柏拉图”大概是个雅号,古希腊文中的意思是“身体粗壮、结实”。他本名亚里斯托勒斯。在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里,柏拉图可算得上是一位天之娇子:高贵的出身、富裕的家境、堂堂的仪表、健康的体魄,还有强烈的求知欲。20岁那年,柏拉图开始从师于苏格拉底,专研哲学。《法律篇》即为柏拉图的法学名著。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看到这段熟悉的法学经典论述,我们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古希腊一位伟大的哲学先导:亚里斯多德。而这段精彩的言论就出自他所撰写的名著《政治学》。

亚里斯多德是西方学术史上一位重要的人物。他被马克思、恩格斯誉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政治学》八卷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法律方面的代表作。全书以恢宏的气势,第一次把政治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不仅成为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之作,也成为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亚里士多德,诞生于公元前384年,死于公元前322年,是出色雷斯的斯塔吉拉城人,其父是马其顿国王阿明塔斯上御医。由于家世的显赫,使得亚里士多德从小就受到良好的精神熏陶,并享受着优裕的生活。他长期以来在一种文化氛围之中,耳濡目染,这使他变得优雅俊美、高贵、 斯文。17岁那年,亚里士多德迁居雅典,来到了柏拉图学院求学。他的到来曾引起了整个学院的轰动。因为他总是衣着华丽、举止儒雅,讲话时也柔声细语,带点故作斯文的腔调,俨然一个纨绔子弟。甚至柏拉图也对他过于讲究穿戴而颇为不满,告诫他说:“一个追求真理的人不应该过分打扮。”    公元前366年仲夏的一天,当久负盛名的柏拉图学院的门口出现了一位温文尔雅,风度翩翩的年轻人时,没有一个人会想到在不久的以后他会被学院院长柏拉图做出如此的称赞:“我的学院可以分作两部分,一般学生构成它长躯体,亚里士多德则代表了它为头脑。”当时更没有人会想到,这个衣冠楚楚、穿戴时髦,甚至有点花花公子派头的年轻人,会以其伟大精深和博学的思想,以其卓越超群的学术贡献,被载入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册,永泽后世。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法学家,一生著书立说丰富。在他政治生涯失意的几年中,他完成了传世杰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

西塞罗的《论法律》,第一次使法学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其中所包含的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学家,为罗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影响了近代启蒙思想家,为他们的天赋人权、分权制衡学说和法治理论提供了思想源泉。这部著作是西方法学发展史上联结古代、中世纪乃至近代关系的桥梁。

 

秋月诗句般的语言、抒情的语调,强烈地感染感动了在场的听众,他们情不自禁地几次用掌声打断秋月诗人般的讲述。

“简直就是一首抒情散文诗,就好像是高尔基的《海燕》。”孙静玉情不自禁地叫了起来。

“这确实是一段抒情的话语。但作者不是我秋月,我是从一位学者的书上背下来的。正因它写得美,我才记得住啊。”秋月就是秋月,她在任何场合都不会掠人之美,都是十分坦荡。

“只有您才有这样惊人的记忆力,也只有您这样的人才配得着这样优美诗篇啊!”那位先前曾为秋月的讲演叫好的年轻女法官赵红被秋月的真诚所打动,她鼓起勇气,站起来红着脸羞答答地说。

“您怎样处理诗与政治、诗人与政治家的关系 ?”最后一个提问的是副院长李云海同志,他的出现他的提问,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因此,人们大都睁大眼睛,盯着秋月对此的回答。请听秋月发自肺腑的心声:

 

我认为,诗和政治是两个分属于不同领域的东西,但两者又具有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诗是激情的政治,而政治却是冷却的诗。正因如此,如果将两者统一在一个身上,那也就不奇怪了。而且还会有好处,这就是,当你干政治的时候,诗人的激情就会给你力量;当你写诗的时候,政治家的气质就会帮助你冷静,因为诗既是激动的产物,更是感情沉淀的结晶。

 

秋月不负众望,用诗的和极富哲理的语言完满地回报了同志的关心。在大家的依依不舍中,秋月离开了讲台。她的思绪又进入了林吉祥一案及其该案留下的思考……

三天后,高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林吉祥一案。庭审中,法官首先宣读了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的被告人林吉祥的妻子卢凤霞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卢凤霞离家出走10多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卢凤霞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林吉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在长达40分钟的庭审中,林吉祥只是反复说着一句话——我是清白的,我没有杀人。最后,卢凤霞出现在法庭之上。她也说了一句话——她怎么也没想到,丈夫竟为自己的出走蹲了10多年的冤狱。

法庭经过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布原审被告人林吉祥无罪。审判长宣读决定后, 还告知林吉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在迈出法庭大门前,他终于说了一句话:“公道自在人间!”

由于12多年的关押,加上12多年蒙冤的精神压力,林吉祥的身体出现了多种疾病症状。当地领导表示,要尽一切努力,治好林吉祥的病。与此同时,高瑞县公安局决定就当年发现的无名女尸重新展开侦查。

这一天傍晚,冤者林吉祥带着共和国赐与他的自由和幸福,回到了山清水秀的桃花园,开始了新的生活。

这又是一个有月亮的美丽之夜。不要小瞧月亮的光亮小了一些,然而,随着时间的增长,这月亮定会日渐丰满起来,就像所有企望美满生活的人们所企望的生活定会丰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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