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竞技场
书名:中院女院长 作者:欧阳立春 本章字数:12359字 发布时间:2023-05-29

第十七章  竞技场

 

干警们济济一堂,在考场上接受党和人民的检阅和挑选。我虽然担任的是监考官,但是我的心灵同样经受着严峻的考验。面对少数人的挑衅,面对改革路上的艰难困苦,何去何从?我必须做出回答。我是一个共产党员,我必须向党交红卷,而且一定要得满分。                                                           

——摘自秋月《秋忆》

 

今天是8月25日。上午8时30分钟,江南中院二百多名干警齐集一堂,正在中院大会议室参加考试。

试卷分业务卷和综合卷两种,所有的考试者被分成两大块,都坐在台下的椅子上,这种椅子的背上都有能供写字用的搁板,参加业务类考试的同志占绝大数,占去的三分之二的位置。台上,坐着全体党组成员,他们正认真地用眼睛巡视着台下的考场。台下,改革办的同志正流动在走廊间,监视着考试。

考试为闭卷考试,试卷分为A卷和B卷。参加审判业务类竞争的考A卷,A卷的考试范围为:基础知识(包括哲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宪法、法学基础理论、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时事政治);专业知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刑事、民事、行政案例自由选择);制作判决书(刑事、民事、行政自由选择制作)。

参加综合类竞争的考B卷,B卷的考试范围为:基础知识(包括哲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宪法、法学基础理论、时事政治);法律知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作文。

前些年,流行着这样一句话:“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学生的命根。”虽然时过境迁,但这年老的流行语,至今还是很适用于那些平时不学习,肚子里没有真才实学的人的。

民二庭庭长朱思慧,今天就坐在最中间的一个位子上。昨天夜里,他大半宿才睡下,开始是久久地站在自家的阳台上,对着南方,双手合一,口里念念有词,祈祷上苍的垂怜,保佑派给他的座位乃一风水宝地——四周有人,把他团团围住,最好这些身边的人又大都是行家里手,再就是这些高手又都是与他有交情的人,以让他有缘领略一下这些高人的风采,尤其是见识一下这些高手的高风亮节——共产主义风格,让他一饱眼福,让他考出一个高水平、高分数。然而,待他今天走进这考场,再落座下来一看,心里便凉了半截。尽管,他的位子确定在中间,但四周的人却都是一些连他也看不起的“低水平”,比如在他的紧右边坐的就是他最瞧不起的艾因斯坦,而左边紧挨着他的是他们庭的审判员周小彬,坐在他前面的是易建国的女老乡高玉洁,而后面是那个草包——行政庭庭长沈一鸣。面对这样的考试环境,朱思慧同志心里叫苦不迭,却又哑吧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能怪谁呢 ?他知道,考试的座位是由电脑随机编排的。要怪的话,就只能怪他命苦。想到这些,他又迁怒起他的那位黄脸婆、那位他家里的老师来了。若不是她,他怎么会在昨晚神里神经去朝拜南方那个看不见摸不着的菩萨呢?他又怎么不去抓紧时间去看看书呢?虽说是急时抱佛脚,但对于他这个平时根本不拿书的资深法官来说,也许看一看,哪怕只看它一会儿,也许就能多抓它几分十几分。

还是赶快做题吧。少做不如多做,只要做,总会捞点分数。不是说,没有功劳有苦劳吗?他妈的,我只管做只管写,不管做得对不对。老师见我如此刻苦如此认真,说不定心一软就给我一个三十分。不,是四十分,五十分,六十分。对了,我就要一个六十分,六十分万岁!六十分万万岁!就是老师不给分,至少也是一个心理安慰,回家去也好对老婆有个交待——反之,我都做了,至于得多少分,那就看老师的水平和是否公道了,我老朱干审判几十年,案件都是这么办的,难道都错了,如果错了,我老朱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进步,怎么会当上一个副县级的庭长呢?如果我考得分不高,只能说明老师的水平太低了,或者说是老师有私心。怎么?你说老师的水平高。哈,哈,简直是幼稚,大学的老师也有水货啊。怎么?你说老师最公道。不错,老师是公道的,但那只是小学中学的老师,而大学的老师就不敢恭维了,至于改我们卷子的老师就更谈不上什么公正了,他们个个吸烟喝酒,个个贪得无厌,个个都不怀好意。我怎么想到不怀好意这个词上去了。对了,存在决定意识,只有存在的东西才会从我脑袋瓜子里冒出来呀。是的,他们这些老师个个都不怀好意。他们嫉贤妒能,生怕我考了高分,生怕他们出的题目考不了我这个品学兼优的学生。

怎么,现在是什么时候,怎么还有这个闲功夫去想闲事。看了看放在桌上的手表,时间已过去了十分钟,而我还一个字都没有写出来呢。怎么,第一道题是解释,名词解释。怎么,而且这第一道解释竟是“法律关系”。我还是先易后难,把拿手的先做了再说。

朱思慧一目十行,最后把目光落在了最后一道题上。这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分值二十分。他摸了摸后脑勺,匆匆浏览了一遍题,不禁心花怒放起来,不禁浑身发热,不禁嬉笑眉开。这道分析题的是这样的:说是一个热电厂向一家煤炭公司购买二百吨煤炭,双方约定于12月22日前,由煤炭公司将煤运送到热电厂。然而,由于煤炭公司供销处长的原因,致使煤炭公司不能如期履约。热电厂得此情况后,一纸诉状以煤炭公司和供销处长违约为由将其告到了法庭。试问,热电厂在诉状中如何确定被告?朱思慧连想也没想一下,就动手下笔,写了起来。mm他认为,热电厂应以煤炭公司为被告,将供销处长列为第三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是:造成热电厂不能及时得到所购煤炭这一损害后果的原因,在于煤炭公司未能履约所致,而煤炭公司之所以不能履约,又是因为供销处长这个第三者的插足所引发的。当然,这只仅是写在纸上的东西。

其实,在朱思慧的心里还有更大的理由更坚强的依据。因为,实践出真知。他朱思慧经办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一起两起而是多起,而且都是这样的办的。比如说,一家医院的一位外科大夫给一位患者动手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闹下了严重的医疗事故,受害者聘请律师,把医院和主刀医生同时告到了法院,告到了他朱思慧的手上。他朱思慧二话不说,就按原告的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本案的第三者医生又赔偿医院所支付给原告的一切损失。又比如,一家学校的一位老师因私撤未成年学生的信件,导致该学生跳楼,跌成重伤。后来,该学生将学校列为被告、将这位老师列为第三人一并告到法庭。朱思慧再次有幸承办了此案,他也照样判学校赔学生、老师赔学校。其实,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上述两案中,医生和老师的行为都是一种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其分别由其所在的医院或学校承担。至于,朱思慧就今天上面的那道考题做出的回答就更是错误的了。其一、热电厂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可直接将矿务局和航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其二、即使热电厂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虽然可将航运公司纳入本案诉讼,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是朱思慧所说的是第三者,而应叫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朱思慧缘何如此标新立异呢?在他看来,第三人就是第三者,而且第三者要比第三人显得文雅和庄重。前不久,他在《人民司法》杂志上不是看到了方慧写的一篇题为《试论判决书的语体》一文中,不是清清楚楚地写道:判决书的语体具有庄重、典雅、平实、朴素、简约等五大特点,所谓庄重就是要尽可能地选用那些书面用语。云云。当然,他只是记得一个大概。当时,他深受启发,大有相见恨晚之感。显然,“者”要比“人”显得有书卷气,显得庄重得多。殊不知,第三者是一个法律术语,它自有独特的法律含义,而作为判决书的用语也应是法言法语。

再说坐在朱思慧旁边的艾因斯坦的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试卷上有一道简答题是这样的: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义务?艾因斯坦知道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和夫妻相互有忠实的义务,他就连忙把这些写了上去,但他记得还有一种义务,到底是什么义务,他委实记不起来了。他想了想,再想了想,突然来了灵感,他仿佛记得在业大的教科书上讲过外国的法律规定夫妻间还有同居的义务。对了,外国的夫妻是人,中国的夫妻就不是人?对了,夫妻的本质就是性爱,不睡觉那叫什么夫妻?对了,既然外国的法律都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想必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会这样规定。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的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地位高,既然资本主义国家都那么看重人权,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更应该把人当作人来看待,把我们男人当作人看待,用神圣的法律把这种伟大的义务给固定下来。哈哈,这就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啦。他赶紧把这个“义务”答在卷面上。还不等写完,他就激动起来了,在心里又一次地说道:“我他妈的真有才啊!”这个问题要是摆在别人的面前,肯定作不出来,肯定不会作这样的联想,作这样的发散性思维。其实,他的答案是错的。

还不等艾因斯坦的兴奋完全降下来,一个新的难题又出现他的面前。还有一道简答题,要求简要解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艾因斯坦平时不学习,临考前加了二个夜班,把一大堆东西囫囵吞枣、强塞硬挤在脑袋瓜子里,许多知识点特别是许多相近的概念,都相互纠缠不清,理不清。他现在只记得复习资料上很有几个法律关系的定义,但拿不准究竟该填写那一个,便四处张望,寻找外援。他望来望去,最后心前一亮,他身边的一位同志的草稿纸上正大大地写着这道题的答案,他迅速将左手从右手的肘关节下伸过去,把那张草稿纸拿了过来,又赶紧抄了起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具有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的社会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抄完后,艾因斯坦看了又看,唯恐抄错了抄漏了,直到他确信没错没漏,才心满意足地将草纸悄悄地退给了人家的肘子边。又想了想,确信这个答案差不多才作别的题去。因为,在他的印象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就应该是这个样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是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所组成。然而,艾因斯坦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人家的草纸上的答案是错误的,正因为是错的,人家才将其弃之一旁,早将正确的答案做在卷子上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

其实,艾因斯坦吃这样的亏也不是第一次。早在上初中的时候,一次全年级搞时事政治测验,有一道题十分简单,问的是江淮省的省委书记是谁。然而,艾因斯坦答不了。他急得左顾右盼,在惊恐中发现前桌的一位男生已做了这道题,因为字写得不太大,且他又是斜视,这个答案的前面二个字,他看不清楚,但最后一个字他倒是看得明明白白——玉,他会意地笑了,连忙扑在桌子上在这道题的下面写上了三个大字——曾祥玉。一天后,考试成绩下了来,结果不仅打了个不及格,班主任还勒令他写出深刻的检讨。原来,艾因斯坦将他们这个县的早就被打倒在地的头号走资派曾祥玉误填为成当时的省委书记,而省委书记的大名则是李银玉。

正直庭长现在虽然任刑一庭庭长,但他长期从事的却是民事审判工作。今天考试,他也就自然而然地选做了民事方面的案例分析题来。这是一起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案情是这样的:王某某是某医院大夫,刘某某是某中学教师,王某某和刘某某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女。2004年,王某某所在单位分来一名医学院毕业的大学生贺某某。贺某某年轻美貌,聪明好学,经常向王某某请教医学和英语问题。王某某对贺某某也格外热心,下班后常约她出去游逛,看电影,出差也多次为她买东西,几次带她外出参加会议,并借机旅游。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以至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王某某、贺某某两人商定: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他们俩就结婚。王某某有了新欢以后,经常深夜不归,制造家庭矛盾,打骂刘某某,逼刘某某离婚,并于2004年6月正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05年2月,王某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刘某某在答辩中辩称:自己与原告婚前经人介绍,双方自由恋爱,1999年自主自愿结婚,婚前基础非常好。婚后生活也很幸福,她与王某某的感情很好,现王某某坚持要求离婚,纯粹是由于第三者介入而为,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惩罚王某某和贺某某的不道德行为。问:如果此案由你来办理,你该如何处理?

正直从事了多年的民事审判工作,案件也办过不少,但他办案大都是以调解结案的,这本来是无可指责的,因为调解可以说是每一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然而,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正直搞的调解,合法倒是合法,但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就很难说了。好的是,离婚这样的案件,强迫一下那些离婚的发起者,在当今中国社会还倒是一件成人之美之事,因此,也就没有给正直带来多大的不便。当然,也有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态度坚决地要离婚,就好像乌龟吃秤砣铁了心。面对这样的人,正直也有他一手,那就是凭自己的好恶下判,所谓凭自己的好恶下判,就是将心比心地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我们说句平心的话,那时的正直还是一个道德感很强的人,他十分痛恨那些嫌贫爱富、嫌丑爱美的臭男人,恨不得对着他们的脸面吐一口绿痰。

然而,时下的正直却是旧貌换新颜了,早已不是过去的那个正义感强烈的正直了。他也玩起女人来,而且是明火执仗,毫无顾忌。他也很想把他的那个黄脸婆一脚踢开,另娶新欢。面对这道题,正直思考了片刻,便提笔写道:假如我来处理本案,我就判决他们离婚。其理由是:马克思说过,维系死亡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那么,什么又是死亡的婚姻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就证明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走向了死亡,走到了坟墓。因此,我是会义无反顾地判决他们离婚的。至于,如何评判那个第三者,不,法律上叫做第三人。我认为:那个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爱情,此前只是在错误的时间里发生了一桩错误的情爱,其实这种爱最值得人们去珍惜,因为它常常会面对来自各个方面的打压,而以后就可以让这种错误的爱进入感情的正轨了。当然,这段话他正直不敢写在纸上,只是在心里反复地叨唠着。你看看,我们的正直到底不愧为是一个多年的老民事法官,一个高水平的婚姻专家。他的判词,既有伟人的语录,又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推理又是那样的严密。然而,他这次又错了。在他看似严密的推理之中,却缺少一个重要的逻辑环节,即认定王某某和刘某某的婚姻已经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只是他正直的主观臆断,只是一种假设假想假定。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前置条件,这一三段式推理的前项,是他正直虚拟的杜撰的。

本案是一起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所谓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一方与他人(第三者),或者他人(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相互发生通奸行为或者关系暧昧,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破裂所提起的离婚诉讼。处理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件主要应根据夫妻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对夫妻关系的危害程度以及责任方的认错态度等方面加以衡量,区别对待,而不能不问清红皂白,仅以离婚者的态度坚决,就断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本案中,王某某提出离婚,态度坚决,并不意味着他和刘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为王某某和第三者贺某某打得火热,完全陷入盲目性,已经丧失了理智,在主观上很容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有过错的一方一旦提出离婚,一般态度都很坚决。而客观地、全面地、本质地、冷静地看问题,则可以看到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并非已完全破裂。王某某和刘某某两人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深,且生有一女。第三者介入后,虽王某某离婚态度坚决,但刘某某一直在做和好的努力,这说明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婚姻并没有死亡,还有和好的可能。

这是一桩真实的案件。事实上,受案法院联合王某某的单位领导,共同分析了案情,认为王某某和刘某某的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深,如果把贺某某排除,他们仍有重新和好的可能。于是,法官和单位的同志决心采取措施,运用道德教育和社会的力量来挽救这个即将破裂的家庭。一方面,他们对王某某和贺某某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指出有配偶与人通奸和破坏他人家庭是犯法的,是极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把贺某某调到另一个单位,并请新单位帮助做好工作,割断王某某和贺某某的联系。经过教育,贺某某认识到充当第三者是可耻的,她悔恨自己的过错,决心和王某某一刀两断。后来王某某去找她时,她拒不见面。第三者排除了,给王某某的转变创造了有利条件。法院既严肃批评了王某某的错误,又热情欢迎他改正错误,同时动员刘某某做争取和好的工作。刘某某多次拿着王某某最喜欢吃的食品和为王某某洗净烫平的衣服,带领其女前去探望,表示对王某某的谅解,请王某某回家。王某某非常感动,愧悔交加,痛哭流涕,到法院撤回了离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同意王某某撤诉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与朱思慧正好相反的是,正直常常将第三者写成第三人,原因何在?只有一个,那就是他们两个都常常将法言法语和平常话语混为一谈。

刑一庭审判员明星同志选择的当然是他的强项刑法案例分析。案情是:被告人潘某以下广西做工为名,将某某县挽兰乡女青年骗到广西某县,以4000元人民币卖给该县村民李某,因村民需要该女青年的婚姻状况证明,先付2000元,待潘将此证明办来后再补2000元。潘返回某某县后,即找到田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忙私刻“某某县挽兰乡政府”公章一枚,刻好后,潘某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盖上章,即将印章销毁,后二人将此证明带其广西某县李某处,补得2000元。问题是:被告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明星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两个犯罪。理由是:其一、被告人潘某将女青年王某骗到广西并出卖给李某,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属于犯罪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行为之一的,就应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既遂,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营利为必要条件。其二、被告人潘某完成拐卖妇女犯罪之后,出于骗取剩下的2000元的目的,私刻公章伪造王某婚姻状况证明,骗取李某2000元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诈骗罪。至于私刻公章的行为,并不单独构成犯罪,它作为手段行为一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罪,应按诈骗罪一罪论处。

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应按《刑法》第69条的规定处罚。其理由是: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拐卖妇女罪,第二阶段是诈骗罪。被告人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犯罪,并且两罪都是被判刑之前犯的,所以应按《刑法》第69条之规定实行并罚。

看,这就是高水平法官高水平的审判。这就是刑法硕士的风采。

民二庭审判员周小彬理所当然地选择了一道民事案例分析题。题目是这样的:1993年5月的一天,被告刘某(12岁)、张某(13岁)、夏某(13岁)三人去同学家借书回归途中,行至一河边,看见对面河边洗鞋子的江某(11岁),刘某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江某的鞋子。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江某。江某见有石子砸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一粒石子砸中其右眼。经诊断,江某的右眼球破裂伤,住院三十天,用去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计2001元。江某的父母为江某受伤一事,与刘某、张某和夏某的父母交涉不成,遂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认为自己的孩子未砸中原告,且原告亦不能举证证实是他们的孩子所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是: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周小彬不等题目全看完,便止不住地笑了起来:这么简单的题目还拿来考,考谁啊?他一边这样想,一边动手写将起来:本案原告的右眼损伤只能由一粒石子击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案谁是真正的侵害人的举证责任应在原告方,本案理由原告举证来证明被告给其造成的伤害,现在原告举证不能,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他做完这道题,还得意地向四周瞅了瞅,还小声对朱思慧说:“您做了没做,我做了,好做得很啦。”

一般来说,此案谁是真正的侵害人的举证责任应在原告方。但照此审理,原告很难承担举证责任,也就很可能败诉。然而原告受到伤害的事实和三被告的砸石子行为又都是客观存在的,且有因果关系。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叫做共同危险的侵权行为。对此,我们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原告确受到了损害,三被告确实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以此推定三被告有过错,这就将举证责任合理地倒置给被告方。如果被告方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除责任。这样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本案应当这样处理:原告的损失除已由县文教部门支付安全统筹费120元外,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根据本案三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存在致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同的情况,确定三被告平均赔偿,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庭长沈一鸣面对案例分析题可谓一筹莫展。尽管在前面的一些题目中,他也两眼一抹黑,但总不至于如此窘迫,对于打勾的题,他可以猜可以摸,对于选择题,他也可以看看别人的,那只不过是几个英文字母的写作的问题,小菜一碟。然而,对于案例分析题,就没有那么容易对付了。他右看看左瞄瞄,在刑事、民事、行政几个案例题面前晃来晃去,最后还是下定了决心,看来还是行政题目他眼熟一些,起码它所要解答的问题的字眼和术语熟悉一些。他虽然干行政诉讼的时间不长,更不会也没有中规中矩地办过一件案件,但常在庭里坐着,一些基本的常用的行话,他还是听见过、有点印象。

现在摆在行政庭长面前的一座高山一条大河一方沙漠,就是几百个方块字,在他的眼里,这些方块字一个个简直就是一块石头,挡住了他的去路,又如一条条黑色的布匹,包住了他的视线,让他看不见世界万物,又如一个个歇息着的蝇虫,叮在他心爱的物什上,吸着血,让他心疼不已。那字里行间,更像一道道难以逾越地的战壕,截断了他前进的方向。

这到底是一座什么样的艰难险阻呢?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火山苦海呢?这些排列有序的文字,实际上陈述的是几个并不高深的问题: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一应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牲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知,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管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1、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是市政府针对特定对象(甲),就特定的事项(颁发定点标志牌)做出的处理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2、市政府、市工商局、卫生局为本案被告。因为是它们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3、有权。因为市政府的行为涉及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而工商局、卫生局的具体行政侵犯了乙、丙、丁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11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之规定,乙、丙、丁三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工商局和卫生局不能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不知为什么,方慧生来就对考试充满了激情和向往,甚至是一种强烈的渴望。这种渴望就像花儿企盼阳光和雨露,就像溪水憧憬海洋,就像信徒崇拜上帝。是的,考试就是他的宗教,就是他心中的耶稣,就是他心中的圣土净地,就是他生命的旗帜。他喜欢考试的那种寻常难以一见的高度紧张和有序的繁忙,他喜欢考试给他带来的异常沉着和冷静。是的,考场就是他一显身手的战场,就是他最好的领地,就是他的才华和灵魂之所在。一旦来到这个世界,他的热血就会沸腾,他的心就要鲜活地跳动。在这个奇妙的世界里,他如鱼如得水一样自由自在,他又如猛虎走出平阳一般那样欢腾,又如雄鹰飞出竹笼冲向天空那样雀跃。第一道题做完了,第二道题也做完了,第三道题又做完了。第四道题,第五道题,第六道题……他都做完了。做题对于他来说,并不是痛苦和艰难,有的只是一种快感和幸福。在愉快的心情的伴随下,他走进了战场的另一天地,他来到了最后一道风景线、最后一处旅游胜地。这就是文书写作。如果说,前面的那些名词解释,那些改错,那些简述题,只是一花一朵,只是小草小花,那么,写作就是一方广袤的大草原。这里,他可以完全伸开拳脚,他可以尽情地奔跑,他可以纵横驰骋,他可以横刀立马,他可以欢天喜地。如果说,前面的那些题目都只是小山小坡,那么,这里才是崇山峻岭,才是沸腾的群山,才是深藏猛虎的大山,才是奇峰异巅的险境。如果说,前面走过的道路还只是一些小溪小河,那么,这里才是大海,才是知识的海洋。他要在这里策马扬鞭,他要在这里翻江倒海,他要在这里纵览无限风光。

这时候,他来到了一块草地,金色的太阳迎面照耀着他,他的脸通红通红的,于是,他就有了日出的兴奋。他来到一处高坡,背负着太阳,又有了登山者的喜悦。他正向一坡下走去,于是就有了一种飞跃感一种飘逸感一种腾云驾雾的感觉。他来到大海边,他用智慧吸取一点点知识,用知识浇灌答案的宏伟大厦。他还时不时用手掬起水来,抹在脸上淋在脚上,于是一种诗意般的清凉就流遍了全身。这就是他的论说文。这就是他的杰作。这就是他的另一种形式的论说文。这里,论点、论据和论证,清清楚楚,又浑然一体;这里,逻辑、语法和修辞,了然于心,又得心应手。他又来到了月光下,月光下伫立着一位美丽的少女,红装素裹,分外妖娆。于是,他有了激情有了浪漫有了一种难以表达的甜蜜和温暖。于是,他的诗兴勃发,才思漫溢。这就是他的诗。他手下的字就是他脚下的路,引领他一步一步地进入妙境佳处。这一行行文字就是他的诗行,这一大篇锦绣文章就是他的诗篇。

这就是他的起承转合。他在起步时,体内有一种巨大暴发力。他在承接处,他又有天鹅步履的灵活和自如以及圆润。他在转折处,他在时代的弯弓上,又显得那么流畅。他的结尾收笔又是那样气势磅礴,那样干净利落,那样余音袅绕,那样言外有意。

对于宋飞雄这样的人来说,考试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更谈不是什么精神乐园,更谈不上浪漫和春意盎然。在他们的眼里,在他们的心中,考试就是一次冒险,里面既有机遇,但更多还是危机还是惊险。他们企望着有惊无险,尽管他们祈祷上苍的恩赐。然而,知识是无情的,考试是无情的。他们的心智,他们的品德,早就决定了他们今天的命运,注定了他们在这里只能收获失败收获困苦。如果说前面的一些题目,还可以碰碰运气,可以瞎蒙胡猜的话,那么,这案例分析题,就是战场上的一座堡垒,一种难以攻克的雕堡。这里,暗藏杀机,这里危机四伏,这里险滩急流,这里河水湍急,这里明枪暗箭,防不胜防。等待他们的只有被俘被捉被杀。他们将在这里全军覆没,他们将在这里体无完肤,他们将在这里输得一干二净。是的,考试对于他们来说,就是牢狱,就是牺牲,就是失乐园,就是天国的对立面,就是伤心,就是流泪。

时下的宋飞雄,在秋月的眼里早已失去了先前的光辉和傲慢,一个虎口死死地叉在那个长长的下巴之上,一个葫芦样的大脑袋深深的陷在两根肩胛骨的里面。  

政研室主任马学东的中学时期是在动乱中渡过的,他没有系统地学习过写作,更没有认真写过一篇作文。虽然,那时学校里正时兴革命的小评论,也确有一些有才华有政治敏感性的同学,写出过一篇篇充满火药味的战斗的檄文,诸如《劳动不积极,带头争刨苕吃》、《劳动不参加,带头来吃粑》等等名噪一时的优秀文章。然而,他最头疼的就是写作文。当然,他怕作文并不等于不作文。那时,作为作业,他也写过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作文,什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一片大好,全省一片大好,我县也不例外,我校也不例外”,诸如此类的党八股帮八股高调还唱过不少。步入军营和到地方工作以后,他始终在后勤战线作战,不需要也没有写过一篇像样的文章,甚至连字也很少写。当了办公室副主任以后,虽然握笔的时候多了点,但大都是用于签名,再加上四个大字“同意报销”。为了写好这七个字,他没少投功夫,在家里整整练了七天一个春节长假,才稍微对得起观众。为了转正,易建国把他照顾到政研室当主任。然而,已是政研室主任的他,也只是抓抓管理,从来不写文章,他也知道下属们瞧不起他,但他还得生存下去。他也深知这次考试对他意味着什么,他十分看重这次考试。他很想一显身手,一鸣惊人,以此雪耻,从此改变人们对他的看法。

他也确实下了很多功夫。他又是看写作理论和技巧之类的书,又是看优秀的范文取经觅宝。他也知晓了论说文的特点和写作要领。比如说,他晓得论说结构的基本模式叫做什么的起承转合,他也晓得论说展开的常用技法,一是用分论点展开论说,二是用论说方法展开论说,他也晓得论说文的开头与结尾,什么直入法、反入法、渐入法、交代法、引出法、设疑法等六种开头的方法,和斩截法、总结法、引申法、建议法、补充法等六种结尾的方式。他甚至还熟背了不少名篇佳作,以备写作时用之。什么《不幸与幸运——<海伦·凯勒>读后感》,什么《读〈画蛋〉有感》,什么《说“后生可畏”》,他不仅记住了它们的结构,而且连其中的精彩段落也都乱熟于心,横流倒背。

尽管他学富五车,满腹经纶,然而,每当面对白色的纸张的时候,每当真正动起笔来了的时候,还总是一筹莫展,像个苦主儿。这法那法,他就是无法没有办法;这话那语,他就是不能写出一字一句。后来,经人点拨,他高价请来几个正准备高考的高材生来,给他写了十几篇论说文,话题范围就是改革方面的。他也花了不少时间背了下来。然而,当他看到作文题时,不禁傻了眼——文不对题。怎办?他只好将别人代写的三篇文章胡乱地拼凑在一块,就像他在酒店里常常自己动手别出心裁地,把鸡鱼鸭肉放在同一个盘子里进行创造。结果可想而知,满分30分的作文他只得了10分。加上其他题的低水平,最后,他终难如愿以偿。这当然是后话。

这一天总体上是阴雨天,但太阳和月亮间或也出来过。这一天给予江南中院的人的感觉和感怀并不是一样的。有的人心灵的上空总是艳阳高悬,明月普照,秋风送爽;而有的人却没有看到过太阳和月亮,因为他们总低着头苦苦思考,或者左顾右盼四处打探,因为他们没有时间更没有心境去看太阳看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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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女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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