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现在开庭
书名:中院女院长 作者:欧阳立春 本章字数:15642字 发布时间:2023-05-29

第十八章  现在开庭

 

雨过天晴,天地一新。今天我特兴奋,特激动。这不仅是因为我同时看见了太阳和月亮,更重要的是院里改革中的第一庭开得特好特成功,恰似今天的天气一样,给人带来了新气象新感觉。

——摘自秋月《秋忆》

                               

司法改革正有条不紊的在江南中院全面铺开,江南中院各条战线各个部门都在大张旗鼓地开展司法改革。只不过有的是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有的则是出于无奈应付应付而虚张声势而已。尽管如此,但总的来说,真心搞改革的人毕竟是大多数,而且一些开始对改革不够理解不够主动的一些领导和同志,他们的思想现在也正悄悄地发生着变化,而这种变化主要发端于动员大会特别是秋月院长所作的改革理论学术报告和个别谈心之后。看来,人们的思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人也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而这不也正是改革带来的一个新气象么?不正是秋月院长所期望的那样的么?

今天是8月28日,也是古历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时许,一批批身着春秋常服的法官们陆续从中院大门处鱼贯而入。十五分后,数名男女法官在各自的办公室换上了法官袍,胸前还别有一枚红色的徽章。他们先后从不同的楼层乘在电梯,又分别来到7层和8层,缓缓进到5个审判庭。今天上午,江南中院共有5个合议庭在这里将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共5起案件,而且开庭时间都定在8时30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心里都在嘀咕着:这是改革期间的第一次庭审,想必定有一番新气象新景观。

七楼。第1审判庭。上午8时30分。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席!”女书记员蒋瑛核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无误后,侧过身来面朝审判席的右方,迎视着三名法官走上各自的座位。

端坐在中央的审判长是我们的秋月院长,在她身后的白色墙壁的上方悬挂着一轮巨大的国徽,在她面前的审判台上置放着一枚精致的法槌及专供敲槌使用的小木板。坐在她右边的是民二庭庭长朱思慧同志,坐在她左边的是民五庭庭长孙静玉。他们就要审理的是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旁听席上的前排中央端坐着两名市人大代表王强、孙向阳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阎肃委托而来的身着检察服装的副检察长林理同志。秋月院长用手轻轻地正了正胸前的徽章,宣布开庭了。

 “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江南市中医院与被上诉人江南市云天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秋月院长清晰而明亮的女高音响彻在审判庭。她停了停,环视了分坐在两侧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又看了看前方座无虚席的旁听席,“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秋月、民二庭庭长朱思慧和民五庭庭长孙静玉组成合议庭,由秋月即本人担任审判长,朱思慧即坐在我右边的这位男性法官和孙静玉即坐在我左边这位女法官任合议庭成员。”秋月抬起头来,“上诉方你们收到了本院送达给你们的有关我们合议庭三名组成人员的相关资料没有?”

“收到了。”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恭敬地答道。

“被上诉人你们收到本院送达给你们的有关我们合议庭三名组成人员的相关资料没有?”秋月把头转向左边。

“收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非常礼貌地作了回答。

“上诉人,你们是否申请合议庭人员回避?”秋月又问道。

“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你们是否申请合议庭人员回避?”

“我们也不申请回避。”

合议庭在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的同时,一并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以便让当事人有时间去核实这些人员是否存在法定回避的事由,这是江南中院的改革举措之一。这种改革在全国尚属首次,具有开创先河之意义。

“现在,由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上诉方的代理律师田文进大声朗读起来:

“民事上诉状……”

七楼。第2审判庭。上午8时40分。

“被告人秦先知,你对起诉书上的指控有异议吗?”审判长威严而又洪亮地说。

“有异议!”秦先知回答道。

“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

“我要讲的只有两句话:第一、检察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杀了人。第二、检察院认定我杀了人的唯一依据只是我在侦查期间的假口供。”秦先知愤慨地陈述着。

秦先知,今年54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江南市玉河区新林子村三组村民,家住该组。秦先知杀人一案案情并不复杂。2005年4月24日上午,秦先知独自一人在自家责任田里劳动,大约12时20分钟,回家吃饭。中午1时许,有人发现本村四组的一个28岁的男性傻子周科死在秦先知地头的水渠边。接着,秦先知被当地公安派出所传讯,三天三夜后,秦先知被迫承认他杀了周科。接着,秦先知被依法刑事拘留,第二天,办案人员在看守所提讯秦先知,秦先知翻供,否认他杀了人。派出所刑警中队便以提带秦先知指认犯罪现场为名,连续五天将秦先知提到派出所,进行严刑拷打,并采取暗示和明示相结合的方法,再次逼迫秦先知作了有罪供述。然而,在随后的检察院批捕科的同志提讯的时候,秦先知又翻了供,拒不承认他杀了人,并声称刑警中队的人搞了他的逼供信,他以前的有罪供词纯属刑讯逼供的结果。但是,检察院还是做出了批准逮捕秦先知的决定。在尔后的审查起诉阶段,秦先知仍矢口否认他犯科作了案。尽管如此,江南市人民检察院还是将对秦先知提起公诉。江南中院曾将此案退查过,但是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十几天前此案又被移送了过来。

案件就这样移送到了江南中院刑一庭。这次改革中,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耿刚同志,自觉地与党组保持一致,身先士卒,要亲自办理几件有份量的案件。耿刚把自己的想法向秋月院长作了汇报,得到秋月的热情支持。之后,耿刚又拜托刑一庭和刑二庭的同志,留心注意一下那些重大而且疑难的案件。刑一庭庭长陶家驹同志十分热心地向耿刚推荐了秦先知一案,并谈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陶庭长认为秦案现仍证据不足,因为他从检察院随起诉书一并附上的证据目录及相关复印的材料中,除看到了秦先知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见到任何证据。耿刚和陶家驹同志商量后,决定就以秦案作为自己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并邀请陶家驹和明星同志作为秦案的合议庭成员,由明星同志任主审法官。这一点正好与秋月的想法不谋而合。

法庭调查进入到了举证质证阶段。控方一连在法庭上宣读了省公安厅有关现场足迹的鉴定结论,与秦先知在侦查期间的两次有罪供述,以及一位名叫傅家东的村民证实案发当天亲眼目睹秦先知在自家责任田劳动的证明材料。

秦先知的辩护律师王光发表质证意见:“第一、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排除了我的当事人秦先知在现场湿土上留下脚印,因此,它并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秦先知犯了罪,而恰恰相反,它告诉我们我的当事人当时虽然在地头劳作但并没去过杀人现场。第二、证人傅家东的证词只能证明我的当事人秦先知那天在现场附近劳动过,并不能证明秦先知杀了人。第三、我的当事人秦先知称刑警对其进行了惨无人道的刑讯,其有罪供词系刑讯的结果。依照法学理论,现在,我请求法庭允可,让控方举证以证明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耿刚和身边的陶家驹、明星两人耳语后,做出决定:“准许!”法槌随之一响。

“这个,这个。我们目前尚不能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公诉人甲的头上浸出了汗珠。

“什么时候可以提供呢?”承办人明星不失时机地追问了公诉人一句。

“有关这方面的情况,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向侦查机关了解过,但得到的回答是,他们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公诉人乙实话实说。

合议庭的人员经一番小声讨论后,由耿刚宣布:“现在,由被告人秦先知作最后陈述。”

“我只有一句话,这就是——我没有杀人,我是无辜的,我请求神圣的法庭还我一个公道和清白。”秦先知已泪流满面。

端坐在旁听席前排正中的两名市政协委员万家乐和徐勇达同志以及两名区人大代表高琴和牛双喜,不约而同的赞许地点了点头。坐在他们身后的是二十多名中院刑事审判法官,他们正聚精会神地观摩着精彩纷呈的庭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转入法庭辩论阶段。”耿刚果敢地说。

“首先,由被告方发言。”耿刚说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博智律师事务所接受秦先知近亲属的委托,决定为秦先知作辩护代理。今天,我受博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席这个庄严的法庭。刚才,我们参与了法庭调查。庭前,我们查阅了秦先知一案的卷宗材料。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秦先知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八楼。第3审判庭。上午9时15分。

张利民受贿一案二审庭审已进入法庭调查的关键阶段。担任该案合议庭成员的是审判长、刑二庭审判员方慧和另外两名男审判员肖华与赵红宇。

“传证人赵振国到庭!”审判长方慧威严而又不失平和地大声说道。

乌林村村长赵振国在两名法警的陪伴下,身着一套灰色西服站到了证人席上。

“请你将自己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方慧对着赵振国平静地说道。

“我叫赵振国,今年41岁,系高瑞县乌林乡乌林村村长,家住乌林村四组。”

“证人赵振国,今天你向法庭作证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作伪证,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吧?”

“我听清楚了。”

“证人赵振国,你于2005年7月27日向江南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吗?”

“这个……是真实的。”赵振国吱吱唔唔。

“证人赵振国,你以前向检察机关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吗?”审判员肖华紧接着再次发问。

“这个……也是真实的。”

方慧大声地问道:“到底哪次说得是事实?”

赵振国却心不在焉,好像没有听见似的,没有回答。

“证人赵振国究竟哪次是真实的?”方慧又一次大声问了一遍。

赵振国回答说:“都是从我的口里说出来的,至于那个算真的,由你们法官说了算。” 也许,连他本人都知道,他的这番话确实可笑,所以讲话的底气明显不足,一双眼睛左顾右盼。

最后,检察员在征得审判长的许可后,厉声说道:“赵振国,你是一个成年人,要知道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现在,我最后一次问你:‘是不是这次说的是事实?’”检察员情急之中露出了马脚:证人还没有做出新的证词呀!怎有“这次说的是事实”一说?方慧的心中不禁打了个大大的问号,只见他眉毛一扬,双目发亮,精神为之一振。

“反对!”不等检察员的话音落地,辩护人嚷了起来,并认为检察员的发问带有明显的提示性和倾向性。

审判长同意这种意见:“反对有效。”不等话音落地,一声重重的法槌声响了起来。

方慧随即变换了问话方式,接着说:“证人赵振国请你回答,你给张利民出具第一张退款收据时,汪文礼究竟在不在场?”

赵振国回答说:“在场。不,他不在场。”他低着头,不敢正视审判席,声音很小,好像自言自语。方慧顿时异常威严的说,“到底在不在场?”赵振国犹豫片刻,突然昂起头来,如同一根弯着的消防水带猛地被高压水流膨胀扩张,又定睛看了看斜对面的检察员,怏怏地说:“他不在场。”

方慧的两道剑眉拉成一条了直线。

“我请求发问?”辩护人强烈要求道。

“准许!”方慧同意。又一下响亮的法槌敲击声。

“证人赵振国,我问你,既然汪文礼不在场,那你又为什么向法官陈述他在场呢?”辩护人抓住了要害。

“这个么……”赵振国语塞。

“证人,我要再提醒你一次,在法庭上作伪证是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辩护律师两眼逼视着赵振国。

“反对!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在威胁证人,请予制止。”检察员针锋相对,寸步不让。

“反对无效!”法槌又敲响了,“请证人赵振国如实回答辩护人上面的提问。”方慧和两旁的审判员耳语了一下,代表合议庭宣布。检察员的脸都气白了。

“这个,这个,我说不清楚。”赵振国回答道。

“我问你,证人赵振国,他给张利民出具第一张收条时,汪文礼在场而且认可了张利民退款的事实,是这样的吧?”辩护律师单刀直入。

“反对!反对!辩护律师在问证指证。”检察员气急败坏地说道。

“反对有效。辩护人请注意你的措词。”方慧马上做出反应,法槌再次响起。

“审判长,我请求与证人赵振国当庭对质?”这时,一直面朝审判席背对旁听席的张利民突然提出了请求。

“准许!”方慧马上做出裁定。

“证人赵振国,请你实话实说,你给我出具第一张退款收据时汪文礼到底在不在场?”张利民这时从凳子上倏然起身,然后缓慢地把头转向右前方证人席上的赵振国,当赵振国的目光与张利民锐利的目光碰撞的瞬间,赵振国的脸刷地一下红了,而且越来越红,红成了橘皮色。赵振国突然把眼睛朝下看,虽然脸还是对着张利民。这一切都已深深地印在了机警的方慧的大脑之中。

现在的张利民没有像在一审法庭那样,身着黄马夹,而穿的是一套崭新的黄色西服。废止给被告人或刑事上诉人穿囚服上法庭这一陋习,把人格和尊严还给那些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和刑事上诉人。这正是秋月正式任院长之后,中院庭审改革的内容之一。张利民的头发也梳得光亮光亮的,连胡子也刮得干干净净。他虽显得有点憔悴和沮丧,气色也不够好,表情多少有些不够自然,发际还添了几根白发,然而,他的精神还在,他的气质尚存。他还是给人一种正人君子式坦然坦荡的良好形象。

“赵振国,我问你,到底是不是汪文礼授意你给我出具的退款收据?”张利民如是问,等待着证人的回答。

“这个,这个,我记得不清楚了。”赵振国仍然不敢正视张利民,两只手不由自主地相互揉搓着。

“赵振国,我再问你,你一个人是在什么时候又是在什么地方给我打的条子?”

“这个,这个,我一时想不起来了。”赵振国的脸上憋出了汗珠。

“赵振国,我再问你,当时我是怎么说的,你又说了些什么话?”

“这个,这个,时间太长了,这点小事我记不着了。”赵振国的上身不自然的抖动了一下。

“赵振国,我再来问你,我把墨汁甩在了谁的身上了?你说,你说,你说!”张利民加快了语速又加重了语气。

“甩在了汪文礼的白衬衣的袖子上,对了,不是你甩的,是我不小心甩上的。”张利民把目光从脚下搬了上来,与张利民对视着,脸上先前的拘谨之色刹那间荡然无存。

“你连这样的细节都记得这样真切,怎么把你和汪文礼一起给我打收据的事情给忘了呢?”张利民赶紧追问着赵振国。

“这个,我现在好像记……”赵振国的话被对面检察员的眼色所阻止,“这个……”赵振国又惊慌了起来,一时又语无伦次。

这时,法官们和张利民的辩护律师都会意地笑了。赵振国的惊慌失措和刚才那短暂的安宁,这些画面都一一印进了他们的脑海,就像一一张相片一样装订在他们的记忆里。而对赵振国在对质中的表情和神态背后的原因,他们大多了然于心,心明于镜。是的,我们的法官们正明镜高悬着。这面镜子照出了张利民的镇静和凛然,更映出了赵振国的诡秘和不安。他们一面仔细地听其言观其色,一面又紧张地将张利民的问话与赵振国的回答,与案卷中的记载对比着。于是,他们才有发自内心的一笑。

其实,张利民刚才提到的那墨汁的细节,一审卷宗早有详细的记载,这就是张利民的无罪供述中的部分重要内容。在一审法庭上,张利民不仅详细地陈述了他退款给汪文礼的情节,而且也十分细致地陈述了汪文礼和赵振国给他出具退款收据的经过和典型细节,其中就有这样一个情节:当时,汪文礼和赵振国给张利民出具退款收据时,因汪文礼的钢笔墨水不多,赵振国写字前甩笔时不慎把墨水溅到了汪文礼的身上。所以,刚才,聪明的张利民面对坚不吐实的赵振国便采取“典型引路”的方略,让赵振国露出了马脚。也正因如此,胸有案情的法官们才会心地笑了。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事实已经十分清楚,请求法庭依据调查的情况,当庭做出判决。”检察员见时局将要朝不利于控方的方向发展,便不失时机的将了合议庭一军。

“反对!证人尚未质询完毕,而且证人证词已显露出案情的真相来。”辩护律师说道。

“证人的沉默就是无话可说,也就是表示他的证词没有什么可改变的了。”检察人员能说会道,企图将法庭的局势朝有利于已方的道上来引。

“证人赵振国,你如实回答张利民的问话。”方慧没有理会检察人员的说话,机智地调转了话头。

“这,这……”赵振国见检察人员的刚才有意递来的脸色,这时又暧昧起来。

然而,方慧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经验,早已从赵振国闪烁其词的反常表现上,断定证人赵振国勿左勿右的背后定有隐情。为了慎重起见,经与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商量后,他并没有宣布闭庭,而是高声说道:“请证人退庭!”伴随着方慧清脆的语音和沉闷的法槌声,证人赵振国被法警带出了法庭。

接着,方慧和两旁的法官耳语了几句后,断然宣布:“本合议庭决定,现在休庭。”话落槌响,惊天动地。

在方慧看来,赵振国向一审法官所作的证词应该是真实的。那么,赵振国在法庭上又为什么翻供呢?

原来,有人在里面做了手脚。赵振国迫于办案人员的压力,第一次作了伪证,称他给张利民出具的退款收据,汪文礼并不知情更不场。然而,一审庭审后,当审判长根据张利民的陈述去找赵振国核实时,赵又推翻了自己以前的证词,且说法及其相关细节与张利民的陈述完全一致。在二审开庭前夕,易建国即慌慌忙忙向市纪委副书记金铁通报了情况,并出谋献策,如此这般。很快的,在金副书记的授意下,市检察院反贪局找到了赵振国。他们威胁赵振国说:“你又翻证了,这样对你绝对是没有好处的。你别以为现在我们没有动你,你迟早要会受到法律的追究的。我们现在之所以没有动你,仅仅是因为一审法院并没有采信你翻过来的证言,张利民仍定为有罪,你的行为还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不过,一旦你在二审法院还一味坚持翻证,而二审法院据此推翻原判,判决张利民无罪的话,那么,作为以打击犯罪为己任的我们检察机关,是断然不会按兵不动的。我们就一定会以伪证罪将你法办。法办,你懂吗?就是坐牢,坐班房。”赵振国据理力争,声称是他之所以翻证是因为他开始讲了假话,之所以讲假话,又是因为当初办案人员胁迫了他,汪文礼逼了他。检察人员说:“你说我们胁迫了你,你有证据吗?没有证据就是诬陷,而诬陷共和国的检察官是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的。你明白吗?再说,你说人家汪文礼指使你作伪证,你又有证据吗?没有证据也是诬陷, 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赵振国被这一阵狂轰乱炸炸懵了头,再一次答应与检方配合,也就在今天的法庭上再次推翻了自己刚刚纠正过来的伪证,恢复了以前在检察机关的证词。殊不知,检方人员是利用了他不懂法的弱点,才镇住了他。依我国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司法人员是绝对不能采取威逼、胁迫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又仅在侦查机关一方。

张案出现反复,合议庭认为,现在定案还为时过早。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无论证人赵振国的证词如何发生变化,张利民都是无罪的。因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被动的收受贿赂,而收受者又没有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哪怕是十万八万或者更多,其行为都不构成受贿罪。

然而,方慧没有想到的是,这时副院长易建国又掺和了进来。易建国佯称市检察院对方慧在法庭的表现很有意见,以关心方慧的政治前途为名,指示合议庭尽快做出判决。但是,倔犟的方慧还是以沉默代替了回答。因为,在他看来,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张利民无罪虽成定论,上上下下也都可以作个交待,但作为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法官来说,工作仅仅到此为止,对于一个冤者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个理还没有讲清楚,而我们的法院还是一个混浊不清的地方。清者还是不清,浊者还是不浊。一个法官明明知道或者已经从内心独立做出了判断,就应该坚持自己的意见。如果将伪证至少是法官自己都心存疑虑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那既是对法律的亵渎,同时也是对自己良心的背叛。而这对于方慧来说,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记得他在一篇题为《法官良心论》的论文中指出:“法官是一个最讲良心也是最需要良心的职业。如果明知道是虚假的东西,你还是听之任之,这个法官就是一个十足的法律的叛徒。”他肯定是不会当那个被自己斥责为“法律的叛徒”的小人的。  

当然,凭方慧的才识特别是忠于法律的顽韧精神,他完全可以以张利民受到胁迫为由,从而排除张利民的有罪口供。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说,若控方不能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只要被侦讯的对象提出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该侦查活动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都否定了这种使用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而且规定司法机关要坚决地予以排除掉。然而,在侦查活动中违法获取包括口供在内的言词证据的现象尽管大量的存在着,但在司法审判中又都毫无例外地采信了这种非法言词证据。这一点可以说是司法实务界的一个公开的秘密。很多人都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但就是不改,就是明知故犯。你一个小小的方慧能扭转这种不正常的局面吗?这样看来,若想仅以此彻底为张利民平冤是难以成功的。因此说,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他方慧都应该努力下去,坚持下去,为冤者张利民,也为自己的理想,更为了共和国神圣的法律。

其实,方慧之所以要坚持下去要努力下去,不仅仅是出于他对法律和公平正义执著的追求,同时也出自于他坚强的必胜信念。根据他多年的审判经验,特别是从学者们在论著中披露出来的案例实证来看,凡作伪证的人,只要他是一个正常的人,都不同程度的会受到良心的谴责,都会或迟或早地会说出真话,除非他或者她突然卒死而来不及把内心的包袱放下来。方慧坚信“人间自有公理”,否则这个社会就难以唯系下去。方慧把这些想法向主管院长耿刚作了汇报,得到了已经接受了先进诉讼理念洗礼的耿刚强有力的支持,并明确表示,再缓一缓,易建国那里由他去应付。

八楼。第4审判庭。上午9时50分。

行政庭副庭长洪广阔和审判员乔雪建、吕东方同志组成的合议庭,正在审理岳山县人民医院与岳山县电信局之间的一起争议。

岳山县人民医院根据上级的文件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岳山县电信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但县电信局拒绝开通,致使县人民医院购置的急求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蒙受损失。县人民医院以县电信局为被告,向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电信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人民医院的经济损失。县电信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人民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电信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并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人民医院的讼诉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虽然十分明了,但是有关该争议的属性在岳山县人民法院内部却颇有争议。一些同志认为,诉讼双方之间的纠纷属民事争议,而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它是行政争议。前两天,岳山县人民法院依传统的作法即所谓的“疑请”制度,向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呈报了一份书面请示,请求上级法院对本案争议的性质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岳山县人民法院的请示,很快地就摆在了秋月院长的案前。秋月敏感地意识到,中院有关改革旧的疑请制度的第一刀正好可以在此案上初试锋芒。于是,有关部门即根据秋月院长的指示,将此案直接提审到中院行政庭审理。然而,行政庭庭长沈一鸣不懂业务,只好将此案指定  副庭长洪广阔负责承办,洪副庭长受命后,迅速组成合议庭,并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又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法庭现已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当地电信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人民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人民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人民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电信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电信局仍拒不开通。

眼下,合议庭经过半个小时的评议后,审判长洪广阔正在宣读法庭判决:“本院认为:我国邮电部门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邮电部门既具有邮电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又参与市场的经营。经过电信改革,目前虽然邮政和电信基本分离,电信部门逐渐成为企业法人,但是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电信市场并未全面开放,国有电信企业仍然是有线通讯市场的重要主体,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岳山县,电信局更是有线通讯市场的唯一主体,国家对电信方面的管理仍然要通过电信企业实施。这些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作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审判长洪广阔把头下意识地扬起来,看了看原告,又看了看了被告,“因此,电信局在县人民医院申请安装120电话时与医院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诉讼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所引起纠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岳山县电信局拒不开通岳山县人民医院的“120”急救电话,系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8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的其他损失,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并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岳山县人民医院请求岳山县电信局赔偿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所以,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闲置而造成的损失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政机关的措施是:(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在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据此,判决如下:

“一、判令岳山县电信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岳山县人民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逾期,本院将对被告岳山县电信局日处罚款80元。

“二、驳回原告岳山县人民医院要求被告岳山县电信局赔偿其因“120”急救电话未开通所造成的急救车和相关设备闲置的损失之诉讼请求。”

八楼。第5审判庭。上午10时40分。

主管民三、民四、民五审判庭的副院长李云海同志正和民四庭副庭长叶秋波和民五庭的助理审判员余洪喜组成的合议庭,正在审理江南市玉河区市民吕露女士诉城中城电影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吕露诉称,2005年6月16日,原告花60元购买了城中城电影公司所经营的红星影城于当天晚上放映的影片《英雄》电影票壹张。当她进入影院时,影城的工作人员以她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饮料入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吕女士没有进场观看电影愤然离去。吕女士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使人无法接受。为此,一纸诉状,将城中城电影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城中城电影公司赔偿其购票款60元,交通费22元,共计88元;向其赔礼道歉;撤销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  

被告城中城公司辩称,吕女士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经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之合同预设条款,所以不存在误解和被欺骗的可能;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该公司经营的影院所出售的电影票上的预设条款内容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故影院不存在侵权之说。

法庭经过二个多小时的庭审,业已了查明案情,合议庭组成人员现正在法庭旁边的评议室紧张地评议着。

审判职称最低的助理审判员余洪喜同志最先发言说:“我个人认为,判定城中城电影公司禁止消费者自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电影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关键在于城中城电影公司设置的相关条款是否有效。城中城电影公司在其经营的红星影城的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因此应认定消费者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购票进入影城的。在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的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交易的公正性已得到保障,同时,城中城电影公司的相关条款虽然会给其带来较高的利润,但经营者追求利润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及违反基本道德准则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扩大竞争而不是司法干预。因为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能给消费者带来最大的利益。按照经济学的原理,一个竞争的没有壁垒的市场,超额利润必然会吸引投资的大量涌入,最终导致供需平衡,带来消费福利的最大化。再者,城中城电影公司经营的影院所出售的电影票上的预设条款内容也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所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我主张驳回原告吕露的诉讼请求。”

民四庭副庭长叶秋波女士则认为:“观众与影院之间订立的合同是电影服务合同,买方的义务是支付票款,卖方的义务是提供电影服务,合同内容不应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购。消费者出于公众安全接受影院的限制,但并不是说就自愿让影院牟利。影院迫使观众在口渴时购买影院内的高价饮料,是强迫顾客与其交易,不公平地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影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因此,我认为法庭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担任审判长的副院长李云海同志最后发言,他说:“我同意余洪喜同志的意见。不过,还应明确一点,那就是我们法院判案,一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并且还要将这种意识表达出来,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还能帮助其他的公民通过我们的判决比较容易地把握法律的真谛。联系到本案来说,我们应该运用普通侵权的构成理论,来判断红星影城的行为。根据我国普通侵权的构成要件理论,一个行为如构成普通侵权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权,首要的一点就是看它是不是违法的,或者说看它是否具有违法性。正如余洪喜同志以上分析的一样,红星影城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因此说,原告的诉讼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我想余洪喜同志正是这样推导从而得出结论来的,但美中不足的是,还没有将这种思维的过程或者说是思想的过程准确或者说是明确地表达出来。”

“审判长说得很对。我今后一定注意这方面的问题。谢谢审判长的指点。”余洪喜十分诚恳地说。

“叶庭长还有没有新的意见?”审判长问道。

“我还是认为原告是有道理的。”叶秋波还是坚持原先的意见。

“那就这样吧。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案就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下判。判决书就请余洪喜同志执笔,而且现在就开始,争取三十分钟内拿出初稿,然后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审核、签字再打印来加盖院章。我看这个判决书的撰写可以别开生面,不仅要写出合议庭的最后决定,而且还要写出少数同志的意见及其看法。”

“那太好了!这才叫改革的新气象呢。”余洪喜激动的说。

“我也没有意见。这也是一次尝识嘛。”叶秋波副庭长面呈喜色,尽管他的意见最终被否决了。

7楼。第1审判庭。上午11时整。

秋月院长所在的合议庭所审理的上诉人江南市中医院(下称中医院)与被上诉人江南市云天建设工程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已经有了结果。秋月院长正代表合议庭在法庭上宣判:

“本院认为:诉讼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公司于2003年9月6日向北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在确认本案所涉合同效力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国家建设部根据该法于1998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家、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江淮省建设厅于1998年11月10日发布的《江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一)政府投资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本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属于保密工程、军事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可直接发包。投资限额以下及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是否实行招标,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显然,我国《建筑法》就建筑工程的招标问题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以及《江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对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本案所涉工程投资虽在50万元以上,但却系中医院内部职工集资筹建,并不属于前述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况且,江南市建设委员会、江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已明确同意中医院将2号住宅楼工程直接发包给建设公司。因此,中医院将2号住宅楼直接发包给建设公司并无不当。”

这时,上诉人代理人的脸上洋溢着藏不住的喜悦之情,而被上诉人代理的人的面部表情也并非全是沮丧和懊恼,在这沮丧和懊恼的背后也涌现着阵阵难以察觉的欣佩之情折服之意。一些旁听的建筑公司的老总和一些建筑包工头,更是按捺不住心中的喜气,连眉梢上似乎都挂着笑意,有的竟得意忘形,鼓起掌来,打断秋月院长的宣判,被其他的审判人员给制止住了。

“诚然,作为事业单位的中医院对2号住宅楼的建设予以了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若这种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中医院将2号住宅楼工程直接发包给建设公司、虽违反了江淮省建设厅发布的《江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但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大人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据此,诉讼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况且,中医院所作的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远远不足50万元。因此,中医院将2号住宅楼工程直接发包给建设公司,并未违反江淮省建设厅发布的《江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本案所涉工程虽然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即土地使用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系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 日起施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本案没来溯及力,即本案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秋月院长抑扬顿挫的语调,极富逻辑性的论证以及流畅准确精练的语言,恰如一缕缕春风,一并被送进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和所有旁听者的耳中和心里。很多人的脸上荡漾着得意的神色。

“2号住宅楼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中医院虽没有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今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因此,对于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符合开工条件的只要改正即可,对不符合开工条件而擅自开工的所承担亦只是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效力。况且,江淮市建设委员会已于1999年9月16日向建设单位中医院补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中医院已改正了错误。总之,诉讼双方鉴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审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建设公司受中医院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设计施工图纸,中医院接受设计成果,依法应给付设计费。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因此,上诉人中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顿时法庭全体人员起立,静听着法律庄严的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秋月停了停,异常威严和坚决。

“本案一审受理费10000万元,二审受理费10000万元,共计20000万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槌恰到好处地在秋月院长的举手抬头间起落。

……

八楼。第5审判庭。上午11时30分。

审判席和分坐两旁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审判台下的旁听人员,全体站着,正听着李云海副院长当庭宣判: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露的诉讼请求。”又是一声清脆而又响亮的法槌声。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吕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淮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云海

                                                   

                                   审     判      员     :叶秋波

                           

                                   审     判      员(代):余洪喜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梅”

 

眼下,书记员冯梅正在忙着与被上诉及其代理人曹小燕女律师分别办理判决书的签收手续。上诉人吕露和其代理律师魏正义显然已经分别拿到了判决书,他们各自正在细读着判决书。

魏律师惊喜地发现在判决书最后,有这样一段话:“在两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因此,本院决定驳回原告吕露的上诉请求。” 他不禁用目光寻找着法官们,看样子是有感要发。他搜寻的目光正好与正观察他们反应的李云海副院长的目光不期而遇。

李副院长连忙笑着走过来,热情地对魏律师说道:“我们之所以一改以往笼统的一句‘本院认为’的行文模式,将两种意见都写入判决书,是想借此表明我们合议庭对此案是慎之又慎的,其结果也是合议庭反复论证和推敲的结果,使法院裁判结论的产生过程明明白白,力求使该案的审理收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这份判决书都深表满意。原告吕露虽遭败诉,但其代理律师仍对李云海副院长说:“这份判决书说理充分、有特色,体现了裁判文书改革的力度和裁判过程的透明度。法官对该案全面地向当事人诠释,这本身也是对案件高度负责,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一种体现。”

据悉,这种判决书的制作方式在全省尚属首次。

几天后,此案判决书的新颖写法作为重要新闻登载在省报显眼的位置,并附有法学专家的点评。全国著名的民法教授钟烨先生认为,这种新式判决书若能推广开来,将对促进我国司法公开和公平以及法官自主权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这自是后话。

这一天就在这庄严肃穆的气氛中过去了。

一弯娥眉新月,赛过就要点燃的朝阳,竟抢先一步,从东方悄然升了起来,鲜亮,美妙,动人,似乎是对胜利的昨天无声的礼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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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女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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