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火药味
书名:中院女院长 作者:欧阳立春 本章字数:16539字 发布时间:2023-05-29

第二十九章   火药味

 

看来,改革确实给江南中院带来了生机和新景观新气象,就像春风劲吹后的原野。我欣喜地发现,那些不爱学习的同志现在开始钻研业务起来了,那些工作不积极的同志现在开始努力地工作起来了,那些不注重团结的同志现在开始讲究团结起来了。作为一个江南中院的院长,作为江南中院这次改革的主要组织者,我为此由衷地感到高兴。                                                           

——摘自秋月《秋忆》

 

今天是2005年9月18日,是改革的最后一天。在院里的统一安排下,今天上午有三个庭要开。

第一个庭审是在七楼第一审判庭举行的,开始的时间是上午八时半。合议庭由民一庭副庭长宋飞雄和审判员王峰、张子岳组成,由宋飞雄担任审判长。他们要审理的是司马红玉诉江南市煤电集团、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医生夏道明、韩林、汤彪,在骨折手术中对患者发生的出血性休克未及时采取措施,致患者上官仕文死亡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这类侵权纠纷原属民二庭的业务范畴。这次,院里考虑到民二庭的工作量大太,便把此类案件划给了民一庭。

2004年12月12日傍晚,西昌县靠山镇调桥村村民上官仕文从自家三层楼的平台上不慎摔在地上,致左大腿左股骨下段横向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上官仕文当即被送往附近的江南市煤电集团职工医院治疗。由于职工医院治疗技术力量不足,该院遂请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予以支持,第一人民医院委派骨科专家夏道明前往职工医院参与对上官仕文的会诊。会诊后,由夏道明主刀于当晚八时许对上官仕文施行了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上官仕文出现休克,经两医院的医生会诊后认为是过敏性休克,未及时采取措施,继续留院观察治疗。上官仕文由于长时间休克使病情恶化,12月13日转入江淮省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出血性休克。即对病人予以积极救治,但未能好转而死亡。死亡原因为:病人多器官功能衰竭。上官仕文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3451元,上官仕文死后职工医院支付丧葬费5000元。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派骨科专家夏道明到职工医院参与会诊并主刀手术,职工医院付给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00元作为出诊费和材料费。2005年元月14日,江南市医学会对上官仕文因左股骨下段骨折治疗而死亡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并认为:上官仕文虽然在职工医院住院治疗,但手术是由市第一人民医院派遣的外科主任夏道明亲自主刀,术后市第一人民医院曾三次派专家鉴定组会诊,其治疗用药原则均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指导下进行。因此,在这起一级医疗事故中,夏道明、韩林应负主要责任;麻醉师汤彪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对病情估计不足,负有部分责任。其中,韩林和汤彪均为职工医院医生。

2005年2月6日,死者上官仕文的妻子司马红玉以及其女和上官仕文的父母四人,向西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职工医院的开办和主管部门煤电集团、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及医生夏道明、韩林和汤彪,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上官仕文死亡的死亡补偿费、赡养费、抚养费、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237765元。

西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官仕文摔伤后到职工医院治疗,职工医院请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夏道明会诊,并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对上官仕文长时间休克的原因诊断有误,致使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级医疗事故。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江南市医学会的鉴定,夏道明、韩林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汤彪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在本起医疗事故中,职工医院与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责任各为百分之五十。因煤电集团系职工医院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故职工医院的民事责任应由煤电集团承担;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煤电集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夏道明系本案的第三人,应对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该案中责任承担百分之八十;职工医院的医生韩林和汤彪均为本案的第三人,韩林应对职工医院的责任承担百分之七十,汤彪对职工医院的责任承担百分之三十。据此做出了判决。宣判后,煤电集团、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及夏道明、韩林、汤彪等全部被告均不服,遂向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案上诉后,中院即组成了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施行后,这在全市尚属一起颇具代表性的诉讼,正确处理好这起案件,对今后全市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在适用法律上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故请求院审判委会员参与此案的审理。对此,秋月也有同感,遂决定由其和李云海副院长一道,率领刚组成的中院审判委员会民行专业委员会成员旁听该案的二审庭审,争取当庭宣判,以此带动全市审判工作的改革,打开全市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开庭的前三天,秋月还布置合议庭邀请了三名市人大代表,其中有一名市法学会的副主席尹蓝女士。现在,他们正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椅子上,面对着审判台。在第二排的就坐是熊泽华、姜欣丽和洪广阔等三名民行专业委员会成员。江南中院审判委员会共有五名民行专业委员,方慧方今天也在开庭,为了便于委员们的最后表决,通过抽签,另一名专业委员孙静玉也就没有旁听今天的庭审。

在审判席右侧坐着是被上诉人司马红玉和她的女儿,以及上官仕文年迈的父母亲,还有易建国的情人、女律师黄盼盼。黄律师今天打扮一新,很有点大律师的气派,不过却不见往日的神气了。这也许是因为秋月院长等人光临,出乎她的意料所致。黄盼盼是8月28日接手这件案子的。为了打胜这起官司,她是很动了一番脑筋的。她先是认真吃透案情,然而又开了两个夜班,翻阅了一大堆资料,接着又找来易建国,征求他的意见。第二天上午,她破例在美容院用三个多小时做了一次全面的美容美发,将自己焕然一新,她要用全新的面貌去赢得易建国对她的再度青睐,她知道现在的易建国的心并不在她的身上,但她现在需要易建国,需要易建国的权力,这关系到四万元的代理收入的大事情,她和原告方的司马红玉是老同学,她接下这桩官司搞的是风险代理,也就是说原告赢了并且全部执行到位了,她将获得不少于四万元的高额代理费,如果输了或者赢了但执行不到位,她将只有二千元的辛劳费。

这天晚上,她又花了三百元钱,在自己一个朋友开的豪华宾馆开了一间上好的房间,请来了易建国。易建国敲响房门的时候,她已经沐浴完毕,正穿着一袭白色的开胸的睡衣,斜躺在床上尽情地欣赏着电视机里面的惊彩画面——两个外国男人和一个外国少女赤条条地翻来覆去,好不用功。她听见叩门声,轻轻地叫了一声:“谁呀?”“我!”易建国稳重而又点不耐烦地回应道。她迅速打开门,而又快速地躲在门后。易建国一脚踏进,却不见开门人的人,以为走错了房间,正准备转身而去之时,她像天仙一样从门后飘然而至出现在易建国的面前,然后又将门轻轻合上。面对面目一新的黄盼盼,易建国顿时心血来潮,一阵久违的激动沸腾在心房沸腾在全身。他就像饿虎一般猛扑了上去,紧紧地搂抱着黄盼盼向床边推去。口里还不停地说:“想死我了,想死我了,我老子今天要好好地干一干,干到底!”黄盼盼知道,这一切都是源自她的挑逗和玩弄。如今的她,可算是风流场的老手了,对如何调动男人的情趣和兴趣,尤其怎样才能抓住已经对她不感兴趣的易建国的那根风流的最敏感的神经,倒是很有一套办法。这不,易建国正死劲地压在她的身上,看来他的情绪已经被她彻底地完全地调动起来了。不过,精明的她同时似乎也感觉到了易建国对某种不满的发泄之情。到底是什么呢?她现在还不能完全猜得出,但已想到这很可能与在别的女人那里的失意大有关系。

几分钟后,易建国翻身下马,躺在她的身边喘着粗气。“看你这个样子,哪里像五十多岁的人啊。干劲还是不减当年。”易建国笑着说:“人家说,三十如狼,四十如虎,五十如金钱豹。”

“我看你比金钱豹还金钱豹。简直就是一只小老虎。”她边说边用手在易建国的脸上划来划去。这样的话,他易建国爱听。因为,“在官场上当将军,在情场上当猛男;在桌子边谋划男人,在床上折腾女人。”这是他易建国的奋斗目标。

后来,他们说着,便说到了案件上去了。易建国说:“你们打官司的目的,无非是要获得赔偿。如果像你这样只将职工医院列为被告,即使赢了,胜的也只是一纸判决而已。职工医院的情况我了解,前不久就和别人打过一桩医疗纠纷的官司,结果人家赢了,医院就是没有钱被执行。”后来,在易建国的指点之下,她确定了被告,也确定了第三人。于是,就有了她代写的诉状,有了今天的庭审。

随着审判长宋飞雄的一声令下,庭审开始了。

“现在,请上诉人煤电集团、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上诉人夏道明、韩林、汤彪分别陈述上诉理由及其上诉请求。”宋飞雄高声地说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煤电集团虽是职工医院的开办单位,但职工医院系独立核算企业,职工医院的民事责任理应由其自己承担,与煤电集团无关。我们要求二审法院把我们煤电集团从本诉讼中拯救出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官仕文因腿伤入住职工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合同关系。上官仕文在职工医院治疗期间,因发生医疗技术事故导致死亡,职工医院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江南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虽表明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本起事故有一定的责任,但职工医院请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派人会诊,双方之间形成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煤电集团职工医院赔偿后,可依法依我们之间的约定就本院应负的责任进行协商解决,或者主张权利。但一审判决本院与职工医院的主管部门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实属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鉴于此,我们江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请求二审法院理顺法律关系,以正确地适用法律。谢谢!”

夏道明和韩林、汤彪的上诉理由大体一致,即认为他们的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即使存在过错,他们也不应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如此看来,上诉人对本案的事实并不持异议,都集中在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之上,也就是在程序问题上有争议。

宋飞雄经与左边的民一庭新任副庭长游先进和右边的另一名男审判员耳语之后,毅然宣布:“鉴于上诉人并没对本案的事实提出异议。本合议庭决定,省去被上诉人的答辩和法庭调查这二个环节,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话落槌响,秋月和尹蓝女士的脸上几乎同时掠过一丝不经意的微笑,她们对合议庭的根据案情,灵活转换庭审步骤表示赞许。

宋飞雄在这次改革中,由民一庭庭长降为副庭长,这虽然是一个后退,但要比他自己的预计好得多,因此也就能比较坦然地面对这一现实。开始,秋月和党组本想把他安排到其他民事审判庭工作,改变一下的工作环境,但被他婉言拒绝了。他说:“我也是一个大学生,我也是一个男子汉,是男子汉就应该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重新站起来。请组织给我宋飞雄一个第二次崛起的机会。我也保证,一定会和新任民一庭庭长处理好关系。否则,组织上任何时候都可以把我调离,甚至免掉,我无怨无悔。”党组见他说得情真意切,也就答应了他的要求。再说,自改革开始以来,特别是自易建国的舅侄媳妇张凤珍“跳楼风波”之后,宋飞雄好像换了一个人似的,工作认真起来,学习积极起来,大家对他的评价也好了起来。正因如此,秋月才在党组会上为他据理力争,力排众议,给他安排了一个副职庭长的职务。在秋月看来,每一名干部都是党的,而不是某个人的。尽管,宋飞雄同志以前有过这样或那样的缺点乃至错误,也曾和易建国同志走得近一点,跑过一段时间,但是,作为党的负责人切不可以我划线,把一些本来可以帮助好的同志推到不利的地位上去。否则,就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宋飞雄同志的进步,正是我们改革所期望的。改革万万不能把那些在改革中可以获得新生的同志,随同那些必须让位必须退出的人一起改掉。

“下面,首先由被上诉方……”宋飞雄洪亮的声音再次响起在法庭之上。

 

“下面,由上诉方举证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方慧审判长手下响起了法槌。不过,这声音响在一楼中院最大的一间审判庭。能容纳四百名旁听群众的法庭已座无虚席。三台巨大的摄像机正从台下左中右三处对着审判台,向全市现场转播庭审实况。副院长易建国、耿刚、程军带领着中院何一明、程和平等二名审判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正坐在旁听席的中间位置,聚精会神地旁听着庭审。审判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共设三名委员,刑事专业委员明星主动要求回避此案。因此,人们在这里未能见到他的身影。在易建国和耿刚的中间坐着是应邀而来的江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阎肃同志。

值得注意的是,今天为张利民作辩护的律师的是魏芸从省城请来的名牌律师盛中国,魏芸认为只有外地的律师才能说真话,敢于与控方较真敢斗,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特有的现象。魏芸没有出庭,她只静静地和张利民的妻子魏芬芳等亲属静静地坐在旁听席的前面,因为他毕竟与方慧有过那种关系。

赵振国在二审法庭上再次翻证后,心情十分郁闷,常作噩梦,张利民在狱中受折磨的血淋淋的场面常常出现在他的梦境之中。他的良心受到的无法排遣的折磨。最后,在其善良的妻子的劝说下,赵振国给省高院院长尤德才和市纪委书记谯骏各写了一封内容相同的信,详细陈述了张案的来龙去脉,特别是他作证的前后过程,并对其行为表示极大的忏悔。为慎重起见,方慧在秋月的支持下决定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张利民一案,秋月还要求全体刑事审判干警特别是审判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到庭观摩、旁听。刚才,赵振国在法庭上又恢复了第二次证言,出庭作证陈述了他为张利民出具第一张退款收据时确实是经汪文礼认可、而且汪文礼就在现场的真实情况。

现在,法庭正进行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活动。一般来说,律师的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审判方式改革以后,在法庭调查阶段,检辩双方随着举证、质证的进行,也伴随着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则主要围绕认定事实的过程,法律的适用性,各方主张依据的理由和采信度来进行。虽然都是辩论,但是着眼点则有所不向,一个是证据辩,另一个是理由辩。

“审判长、审判员:刚才证人赵振国已经明确地向法庭,陈述了他和汪文礼给我的当事人张利民出具退款收据的事实真相。法庭应予采信。”盛律师用一口流利的普通话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我们请求发言。”出庭的江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孟家新面对着方慧。

“准许!”方慧说。

“我们认为,证人赵振国的证词变化无常,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判断,因此法庭没有充分的理由予以采信。从次数来说,证人赵振国有关汪文礼“在场”与“不在场”之说的比例为2:2;从质量上来说,赵振国先后一共两次声称他出具第一张退款收据之时汪文礼并不在场,一次是向检察机关所作的证词,而且该证词还在一审法庭上质证过,后一次是在前不久二审法庭上向法官作的证;因此,这两次证词在法律上都应该是有效的。对此,我们再次提请法庭予以注意。”孟检察员侃侃而谈。

“我方不同意检察员的说法。这是因为,从数量上来说,证人说张利民退了款一共是三次,一次是向一审法官说的,一次是在前不久的二审法庭上说的,还有一次就是刚才当着法官和在座的全体列席庭审的大家说的,而且说的是相当明白相当肯定。我相信,检察员同志也是不会否认的。当然,证据的效力不在数量而在于质量,在于是否是铁的事实。我们高兴地看到,证人几次内容相反的证词在质量上更是不可比拟,证人说汪文礼不在场的说法仅有一次,而且还只是向检察人员所作的陈述,况且控方在侦查的合法性上举证不能,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我们只能推定证人赵振国当着侦查人员作证时受到了胁迫甚至威逼,而我国法律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又是坚决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2月16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都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据此,检察机关采取非法手段所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后,我还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本次出庭作证之前,证人就向司法部门的领导写信,表示以前说汪文礼不在场是假话,是屈服于压力。”盛师律在征得审判长的许可之后,讲了这些话。

“尊敬的律师,现在的关键是由谁举证的问题,请不要扯远了。”孟检察员不经审判长的许可,便迫不及待地挖苦辩护律师起来。

台下,检察长怒目对着台上的孟检察员。阎检察长锐利的目光就像刀子一样,在孟家新的脸上刮出了一道道血印——他不禁满脸通红起来。

正当方慧准备对这无礼的行为发难之时,盛律师举手说道:“审判长、审判员,我方对检方的不礼貌表现表示遗憾。”

“对不起,刚才因为激动,忘了经合议庭许可就发言。我对刚才的失态表示歉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孟检察员立马站起来面对审判长和审判员,检讨道,但对刚才所使用的“不要扯远了”一句不够文明不够规范的话却只字没提。对此,盛律师不满意。他的眉头皱了皱,表示了这种心态。台下的人大都注意了这一点。

方慧点了点头,又微微笑了笑,说:“下面,继续辩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现在我回答检方上面提出的问题。举证责任在谁呢?按照法学界公认的观点,有关逼供、诱供、骗供的举证责任一律在控方。不信,可翻阅任一法学论著。

“如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有评在《受贿案件证据问题研究》一文中就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因而,一旦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对原供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控方对主张作为定案证据的审判外口供的合法性就负有证明责任,以反驳被告人的主张。’此 文发表在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导陈兴良主编的《刑事法判解》第六卷之上,该书由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刚才引用的这段话见该书的第247页。那么什么是审判外口供呢?‘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认罪供述,即为审判外的口供。’这句话见上书第242页。

“又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在《关于‘打人’的反思》一文中指出:‘在刑讯逼供案件中,无论是作为单独的诉讼案件还是作为其他案件中的一个情节,我们应该明确由被告人(即被指控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就判其承担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或后果。这种规定符合司法证明的规律,因为刑讯逼供的被控方最了解当时的情况,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这段话见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家何家弘主编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证据学论坛》第二卷第10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应该指出的是,这些理论观点不仅是专家们的一家之言,而且早己被我国的司法机关所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4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应该强调的是,这些也并非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了这样的实践。据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有评同志所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在侦办受贿案件过程中,开始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记录、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另据我所知,江 南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在2004年7月侦查江南市农科所职工洪玉涛故意杀人一案的过程中,就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在庭审时播放了录音录像资料,以此来证明他们侦讯活动的合法性和疑犯口供的客观性。那么,身为监督红桥公安分局的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为何不用这种聪明的办法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呢?我想,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此项的强行规定不久就要出台了。”

“律师在法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该是事实,而决不能凭想象。”孟检察员再次犯规,不经法庭的许可便擅自发言,而且这种发言并非实质性的,而只是一种对对方的不满和内心失衡的情绪的发泄,说得不好听一点,他是在嫉妒对方,这种嫉妒又产生于对方道理充足自己理屈词穷之际。

“我们再次提请检方人员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和措词。”方慧忍无可忍提醒检方。

孟检察员低下了头,但不忘用余光偷偷地打量着台下不远处的检察长阎肃同志,只见阎肃正一脸严肃望着他。

在肃穆之中,盛律师再次举起手来,台下一阵颤动,人们知道,盛律师又要出招了。

方慧点头许可之后,盛中国律师猛地立了起来:“我刚才说,并不是设想,而是即将成为事实的事实。”他边说边扬起右手中的一张报纸,“就是这张《检察日报》上刊发的这条消息,它告诉我们,今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发布关于要求检察机关在侦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硬性规定。这就是说,我们的梦想就要变成现实了,我们不是设想更不是主观臆断,而是呼吁呼唤,我们呼唤民主法制的春天,我们呼唤一切不科学的东西早日退出历史的舞台。令人高兴的是,这个春天就要来临了,就要光临我们每一位企盼中国法制进步的公民和我们的同志。”

盛律师的激情,盛律师的充满诗意的语言,感染了大家,激动了大家,大家回报以热烈的掌声,竟忘记了这是庄严肃穆的法庭。

“肃静!肃静!”方慧使劲地镇定着,使劲地敲打着法槌。

“请接着发言。”审判长待法庭安静下来后,平静而又威严地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请允许我就辩方的质证意见和相关观点发表看法。”方慧点头示意准许。

检察员孟家新站起来说:“第一,证人先后一次作过四次证,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但证人在二审法庭上的前一次证词虽开始说过汪文礼在场,然而后来又否认了,因此,我们认为他的这次作证只能证明汪文礼没在场。而辩方不从整体上去把握证人的意图,反而说证人在前一次庭审时肯定了汪文礼在场。第二,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一条举证的基本规则,这也是一个公理和常识,好比说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就是由控方举证的。诚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由检方举证证明,这一点理论上虽已达成共识,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由控方举证。我们办案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应该以什么理论为依据。”

“错。第一,刚才检方已经承认证人赵振国在前一次二审法庭之上,既说过汪文礼在场,同时又说过汪文礼不在场。既然如此,检方又有什么理由认定证人的证词否定了汪文礼在场呢?我们要提请检方注意的是,某一个证人的后面一点说法并不等于就是真实的证词。第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属检方。其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谁更容易搜集证据,就由谁来举证。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没有条件保全证据。其二、法律中也是这么做的,比如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就是由犯罪嫌疑人举证,再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其三、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原则,无原则从法理,历来是人民法院办案的原则和通行做法。”

“是的,本案即使错了,那也是一审的错误。”检察员已经败下阵来。

“是的,本案就是错案。看来,我们双方已达成了共识了。但是,我要指出的是:第一,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双重职责,一是揭露犯罪指控犯罪,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予以有效的监督,当他们已经发现问题却视而不见,就是失职。第二,正因为一审错误,所以我们才有机会在这里争辩,作为检察机关,在二审发现了错误而听之任之,也是失职,包括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问题,也应是丁是丁、卯是卯,而来不得半点含糊。”

检方没有做出反应,看来他们已经没有再反驳下去的意愿了。

“法庭调查结束。”法槌一声惊响,“现在转入法庭辩论阶段。请双方紧紧围绕张利民的受贿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各自主张的依据、法律的适用等进行辩论。”方慧指明了辩论的焦点和重心所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上面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控方所指控的张利民受贿的事实不能成立。其理由是:汪文礼受乌林村村长赵振国的委托虽然曾送过张利民家里一万元钱,但张利民早在其被双规之前就退给了汪文礼,有关这一点,不仅有张利民本人的陈述,更有由赵振国经收款人汪文礼认可后出具的退款收据为证,并且还有证人赵振国刚才在法庭有关此节真实性客观性之证词予以佐证。如果法庭同意我们的观点,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的话,那么张利民就是无罪的了。那么,我们也无需在此讨论本案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既然张利民没有受贿,那么,本案就失去了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和依据。”盛中国律师征得法庭许可,首先发表了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虽然也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但是我们却不同意辩方的结论性意见。我们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张利民确实退了款。原因很简单。因为所谓接收退款的证人汪文礼至今还没有到庭证明张利民退款给他了。因此,我们恳请二审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持原判。”检察员孟家新经审判长方慧同意后,陈述了他们的意见。

这时,张利民举起手来,“审判长,我有话要说。”在张利民的身后,挺立着两名端庄的男性法警,其中一位年轻的同志就是新近聘任的司法警察。“张利民你可以你也有权为自己作辩护。”方慧说道。

“尊敬的审判长、”张利民把头抬起来向方慧行了个注目礼、“尊敬的审判员:”张利民再次把目光投向审判席,“我本是一名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我本是一名遵守纪律的好党员好干部,我本是一个自由的公民一个为党辛勤工作而快乐的人。然而,一场大祸从天而降,瞬间便把我变成了阶下囚。代表国家的人民检察机关,不仅把我打入大牢,而且还不问青红皂白,又把我押上了人民的审判台。我跟党走了三十多年,在党旗下,我常常教育我的部下我身边的人,要他们千万不要贪,一定要勤政一定要廉洁,做一个好官,做一个清官,做一个有作为的官;切不要伸手,否则既是对人民的犯罪,也是对自己对自己的政治前途的严重的不负责任,对家人的不负责。然而,当我身陷囹圄之时,他们会怎么想怎么看我。对此,我感到天大的委屈和无比的愤怒。对此,我以一个好公民的名义,表示极大的愤慨。”他从手中的那张小纸片上把头抬了起来,又缓慢地侧向左边,看了看对面的检察官,又深情地望了望审判台,“当然,我的愤怒还不止这些。一审法院、我们人民的法院,无视铁的证据,无视铁的事实,又错误地认定我犯下了受贿罪。尊敬的一审法官,尽管,不是你们刑讯的我,也不是你们作的伪证。然而,你们是手握法槌的裁判。我要问的是:你们为什么不传唤证人到庭接受的我的质询?你们又凭什么轻易地否认我被刑讯逼供的事实?面对新的证据,你们又为什么不开庭质证?”说到最后几句,张利民情不自禁地躬着腰,摊开双手,又分别抖动了三次,似乎在向庄严的法庭讨还些什么。

“上诉人张利民请你注意你的措词,更不要在法庭上谈论与本案无关的话题!”方慧制止张利民的过激言词。

“对不起!审判长、审判员:请原谅我刚才的过激的情绪。”张利民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失态和不当,把张开的两只手极不情愿的垂了下来。

“张利民,你还有话讲吗?”方慧冷静地问道。

张利民点了点头,挺了挺胸,“不仅如此,一审法院生怕他们的逻辑不牢靠,唯恐给我留下生存、自由的空隙,竟睁眼说瞎话,把收受改成了索取。这样,就不得不迫使我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他们到底要干什么?这是一个人民法官该做的吗?在这背后又隐蔽着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他本来想使用“勾当”一词,但考虑到措词的冲击力过大,便改用了“东西”二字。说到这里,张利民再次把头抬了起来,“同志们,我是一个冤者。现在,我要以一个冤者的名义告诉各位:我真的是退了那一万元钱,真的是退了那罪恶的一万元钱。我是无辜的,我是无罪的。好的是刚才证人已经为我做出了回答,而且是最权威的发言。”他把头慢慢地转了过去,满怀深情地望着方慧望着审判席,“尊敬的法官大人,如果你们判我无罪,人民会感谢你们;如果你们判我有罪,人民将保持沉默,沉默就是愤怒。”言毕,一阵巨大的掌声骤然响起。

“肃静!肃静!”审判长方慧当即敲响了手中的法槌。与此同时,在他的心里也响起一个声音:这就是人民的心声啊!人民群众的眼睛真是雪亮无比啊!

 

“我方认为,刚才的法庭调查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被告的树苗确实影响了原告菜地的采光,从而影响疏菜的正常成长,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法庭理应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的律师如是说。

这时,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名法官,正远在西昌县红星乡西边村二组一排村民住房前开庭审理一件相邻权纠纷案,此案就是不久后被许多民法学家津津乐道的“白菜主张采光权”案。庭审现在已经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的第二轮。

2004年春天,西边村二组68岁的老人陈双喜在自家责任地里种上黄瓜 、西红柿、大白菜等经济作物。可是,到了四、五月份,同村村民庄先发在紧挨着陈双喜老人的菜地东侧种上了杨树苗。这些小树苗长得很快,当年就长到了二、三米高,使陈老汉地里的黄瓜、西红柿的生长受到了严重的影响。2005年,陈老汉又种植了大白菜,而杨树苗已经长到了六、七米高,而且很多树苗就种在两块地之间的田埂上,将白菜地的阳光遮住,使白菜无法正常采光,直到秋天收获季节,白菜还没来裹紧菜心。陈老汉望着这些白菜不禁哀叹:“这茬又算完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向西昌县红星人民法庭提起了诉讼。

本来这起案件的标的额并不大,但双方的争议却不小。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道。难解难分,莫衷一是。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陈老汉就自己所受到的损失难以举证,涉及到近三年来同类疏菜的产量和销售价格,以及知情者的有关陈老汉近二年相关疏菜的实际产量等方面的证词;二是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性,那就是双方都仗着有人有后台而互不相让。

原来,这西边村正是中院副院长易建国的老家所在。易建国有兄弟二人,他排行老二,他的哥哥易建设的家就处在陈老汉和庄先发两家之间。陈庄两家打起官司后,先后都找过易建设,求他给易建国说一说,让易建国给法庭打个招呼。易建设是个热心人,又有点虚荣心,对陈老汉对庄先发都是满口答应。后来,易建设抽空到了中院,专程给易建国说这事,还捎来了陈家的两瓶好酒和庄家的两条好烟。这就叫易建国犯难了,两家都是哥的邻居,两家都求了哥,两家送的东西又差不多一样值钱,到底帮谁呢?易建国想来想去,最后决定:东西收下来,两家他都不帮,顺其自然。当然,易建国并没有这样直来直去告诉给哥哥,他对易建设说:“哥,你老不轻易来一次,更难得找我帮个忙。你回去后,就分别跟他们两家说,这个忙我帮定了。让他们放心。”易建设带着疑虑回老家去了。

法庭在庭前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因双方都以为有易建国作后台,都寸步不让。法庭只好开庭审理了这件案件,合议庭评议后判决陈老汉胜诉,责令被告庄先发赔偿陈老汉1321元。就要下判时,不料易建国对法庭打来了电话,说是一定要法庭让原告输。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原来,庄先发心虚,在律师的指点下,他在找易建国帮忙的同时,又找到了乡长田承志,田乡长是他的一个表侄儿,还塞给田乡长400元钱。田乡长原来在江南市纪委工作,没有实职,只是个副科级办事员,前二年刚下派锻炼镀金的,金铁副书记是他的老上级,因此,他就一电话打到了金书记的手机上,请金书记帮个忙。金书记一想,有易建国在中院,也就表态没有问题,并笑嘻嘻地说:“你就要你叔叔多准备几瓶好酒吧!”

金铁马上一个电话甩到了易建国的办公室,微笑中命令易建国务必设法让庄先发赢了这场官司。当然,金书记并不是以这件事开的头,他先问了张利民的案件情况,叮嘱易建国一定要按照既定方针办,易建国吐了苦水,说如何如何有难度,特别说了秋月如何设置障碍的事情,金铁告诉他,无论有多大的困难都要顶住,秋月是个副厅级干部,他老金只是个正县级,最主要的还是他不是纪委的一把手,当然如是一把手,他就是市委副书记了,就是个比秋月还硬得多的副厅级,他不好出面向秋月发号施令。再说,既使他是市纪委书记,为了政治上的考虑,他老金也不会亲自出面的,因为这是干坏事。面对金书记的指示,易建国不敢吱声。金书记之所以先谈张利民的事情,这一么是因为他确实很看重张利民一案,二么是因为他毕竟是一个正县级干部,面对下级特别是面对像易建国这样有劣迹有把柄在他手里的人,就应该把重点的话放在后面说,以隐蔽本意。当然,他也知道, 论级别,易建国和他一样高,而且还比他任正县的时间要长,但是,谁叫他老金是市纪委副书记,他站着一个能控制犯了错误的领导干部的位置,他能将一个和自己同等级别的干部轻易地打翻在地,并让他或她难以翻身得解放。带着金副书记的指示和压力,易建国便连忙给老家法庭的庭长打了电话。

法庭庭长唯唯诺诺,强令合议庭临时改变了判决结论,于是陈老汉煮熟的鸭子飞走了。 陈老汉接到判决书的那天,气得口吐泡沫,差点一命乌呼。一气之下,他堵在易建设的门口,破口大骂,还要以死相拼,最后得亏村长出面才一时平息下来。

陈老汉不服,当然要上诉。他明知道易建国就在中院,但这次他什么人都不找了,他就不信共产党的天下就没有他讲理伸冤的地方。他准备一级级地打下去,一直打到北京,打到那个什么最高等的法院。

陈老汉心里不平,易建国的心里也不好受。这倒不是因为他有亏于陈老汉,而是他现在又碰到了一件难事——陈老汉上诉后,易建国又接到了一个密令。前两天,原先行政庭庭长、现在的法警支队的副政委沈一鸣给他带来了常务副市长彭贤清的口谕,要他务必帮助陈老汉打赢官司,陈老汉的女婿家曾是常务市长的住队时的老房东,陈老汉的女儿不忍老父被人欺负,便瞒着陈老汉要自己的丈夫进城找到了常务副市长的家里,说明了情况,请求市长大人看在他父母的面子上,一定给他岳父说句话,讨回公道。常务副市长于公于私,便出了这个面。这下,易建国犯难了,一是金书记无疑要的是维持原判,而彭市长却要改判;彭市长是市委副书记,比金铁整整高二个档次,金副书记虽只是个县级,但他易建国现在有事犯在金副书记的手上,看来两个都得罪不起。二是也是更重要的是,如今的中院不是以前的中院了,他易建国不便也不能乱下指令了,即使下了指令也不保算数,因为他现在中院的地位明显地降了许多。咋办?后来,他易建国还是那句话:两边的态都要表,而且还都表得很硬朗,到后来听命由天,他易建国再相机行事、再信口雌黄。

再说陈老汉的律师也是一个颇有心计的人,他谙悉当今中国的政治上的人情世故,知道怎样才能把有理的事打出道理来,他背着陈老汉悄悄地给市委书记席国泰同志写了一封信,以一个律师的名义,报告了陈老汉的苦衷。席书记按正常程序将此信批转到了中院秋月那里。秋月又将批转的信交李云海副院长和政研室的同志传阅,大家觉得无论律师的说法是否属实,但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随信所附的一审判决书上的判决确实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错误,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中院都应该重视此案。最后,秋月决定,将此案作为“送法下乡”的第一案,由民二庭在诉讼双方所在地公开开庭审理,以实践司法为民的政治主张。

原行政庭助理审判员、现民二庭副庭长马文宣同志,与原审监一庭女审判员、现民四庭副庭长施丽娜,以及原民四庭审判员、现民三庭女副庭长柯学同志组成合议庭,前三天就下到西边村来了。他们不辞辛苦,走访了大量的知情人,取得了陈老汉难以取得的有力的证据,认为庄先发的树苗确实影响了陈老汉菜地的采光,影响了疏菜的生长,减少了陈老汉的收入,仅今年就致陈老汉至少损失二千元。

法庭上,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已感觉到今天的庭审与他们想象的大不一样,对方无论在人气还是在精神面貌上,好像都胜他们一筹。所以,刚才上诉方的律师作了第二轮发言后,他们就没打算再辩下去了。他们心中都抱着一线希望——也许,中院的易建国早已给法官们打过招呼,别看他们现在一个个像个包公,不苟言笑,他们这是有意做给对方瞧的,是在演戏。这个审判台不就是一个戏台子吗?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去,庄先发和他的律师的心情也发生的变化。他们一直期望着法庭尽早下判,然而,法官们总是苦口婆心地对着他们讲道理,说被上诉人的行为确属侵权,劝他们和对方调解,以减少损失,以保全面子。面对这种情况,庄先发的律师情知情况有变,又自知理亏,便反过来做起庄先发的工作来。与此同时,法官们也在和陈老汉沟通,一是讲明他是有道理的,二是他作一些牺牲,和对方握手言和,一起共建和谐村组和谐社会。陈老汉的女儿和女婿也一个劲地劝老汉得饶处且饶人,乡里乡亲不要把事情做绝了。陈老汉终于同意让步,他说:“钱只是一个方面,主要是一口气要出,主要是让来年有一个好收成啊!”

在合议庭的撮合下,双方达成协议,被上诉人庄先发当庭一次性补偿陈老汉经济损失1200元,庄先发在两天内将所有树木全部砍掉。一审二审诉讼费诉讼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在众目睽睽之下,在秋日暖暖的秋阳之下,诉讼双方握手和好,陈老汉接过庄先发递过的1200元钱,核桃般的脸上绽放着黑黄色的笑容。令庄先发没有想到的是,陈老汉刚一接过那1200 元钱,就连忙又退回他一张百元钞票。庄先发在陈老汉谦和谦让之风格的感召下,当着众乡亲的面,命令自己的两个成年弟弟和六名亲戚,抄起大刀跑到不远处的责任田里,把那些已长大的树全部砍光。

在砍树声中,在人们洋溢的笑声中,法官们就汤下面,对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在乡亲们的忙活下,桌子和椅子搬走了,法庭很快成了舞台。

审判长马文宣站在台前,高声地讲道:“乡亲们白菜主张采光权,听起来荒唐,实际一点也不荒唐。相邻权不仅是相邻的房屋所人、使用人才享有,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也都享有。在相邻的土地之间,权利人与权利人在使用自行权利的时候,为了他人的方便行使权利,应当接受适当的限制,而不是不受限制的任意所为。不接受这样的限制,造成相邻方的损害,同样是侵权行为。庄先发同志在相邻陈老汉的菜地边种植杨树,使疏菜无法采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近这些年来,人们对房屋的相邻权越来越重视,并且从中引申了很多权利的概念,例如‘观景权’、‘眺望权’以及其他各种各样权利。重视这些权利的保护是正确的 ,但是不能忽视其他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相邻权保护,在受到侵害的时候,也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当然,我上面讲的都是法律上的规定。我们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和为贵的国家,民间自古也有息事宁人、息讼讲和的传统。这些对于我们当代的中国也很有价值。就是说,我们一方面要讲法,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讲和讲和谐以和为贵。当然,这决不是说,要我们大家放弃原则,一团和气。而是,以法律为准绳,来判定一件事一个人的对错,再在此基础之上,分清责任,再坐下来谈,一切都可以谈,这就是谈和,这就是和谈嘛!”

马文宣的讲话,博得了群众的阵阵掌声。马文宣也从这感人的群众场面,从这群众的对他们送法下乡的感激之中,似乎领悟到了什么,又找回到了什么,热泪在他的眼眶要打转,他赶紧转过身去……

 

方慧赶紧转过身去,将法庭右侧的评议室的大门关好。在椭圆形的桌子边,现在坐着易建国、张光年、耿刚副院长,坐在他们旁边是江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阎肃同志,他是应邀列席中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还有方慧等三名合议庭的成员和一名书记员,还有二名中院审判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在此之前,合议庭已经认真地评议过,他们一致认为张利民无罪!

眼下,方慧正代表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我们认为应当采信证人赵振国此次的证词,其理由如下:判断某一证人证言的真伪,关键就是要看其细节,如细节上与现场或当事人的陈述相吻合,并且排除这种吻合系人为串通的结果,一般就应该认定为真的。”方慧环视了一下大家,发现易建国正竖着耳朵和其他的人均在认真地听着,“具体到本案,从赵振国的这次证词来看,无论是他和汪文礼以及张利民之间对话的内容,还是语气和表情等等一系列情况均与张利民说的是一模一样的,而现在又没有发现这是人为的结果。况且,这也是赵振国在法庭上所作的最后的证词。相反,张利民在侦查期间的口供,张利民一再声称是办案人员逼供、诱供和骗供的结果,而控方又不能举证来证明他们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况且,张利民将退款的整个过程都讲得十分详尽,且又合情合理。当然,更重要的是,张利民所说的“未退款”仅三个字,汪文礼也只是泛泛地说了这三个字,均没有具体情节和细节,我们不能不怀疑办案人员当初没有采取非法的取供取证手段,再结合控方的举证不能的情况来看,我们依据法理只能认定他们确实采取了非法的侦查手段。张利民和汪文礼有关未退款之说,并不同于其他案件如强奸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犯罪经过的陈述与证人(受害者)所作的受害经过的陈述,在强奸这种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在合法的环境下所讲的一些只有双方才知道的一些细节,诸如受害者当时穿的内裤、身体的特异状况、犯罪的实施过程等等,这样的陈述应当是可以定案的。然而,张利民一案中张利民的口供和证人汪文礼的证词有关未退款的说法,仅有“未退款”三字而己,没有什么别的可资判断其真伪的证据因子,诸如强奸案受害者的衣着、口音和其他的特殊情况以资佐证。而且,张利民的有关退款的陈述,是合情合理的,又是始终如一的。综合方方面面的情况来看,我们合议庭才得出了最后的结论——张利民确实退了款!张利民无罪!”

在新的审判委员会的机制之下,易建国再也难以呼风唤雨了。

严肃的检察长阎肃同志露出了不经意的一丝笑容……

这灿烂的笑容,在他的心里绽放了许久许久,是那样温馨,又是那样舒畅,如同这傍晚东升的圆圆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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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女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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