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方向
中国法律的方向只能是中国文化的方向,中国法律在学习西方法律的时候需要适可而止,随着中国的发展,中国法律需要越来越不像西方法律,这当然需要中国的法律界人士人有着良好的心态,该保留什么,该取消什么,这个需要时间,慢慢来。
我们选几个具体项目来稍微具体一点谈谈,律师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所起到的作用与反作用都大得惊人,对西方来说,律师这个行业是极其重要的,对中国来说,对中国文化来说,这个行业应该是弊大于利,而且还大得挺多。
对于中国而言,律师这个行业要说利,主要是指技术上的利,律师制度能很好的表现民 主、平等以及法律的公正,特别是对犯事后的人,律师制度显得相当有利。
当然,犯事前,律师也是相当重要的,那些霸王公司的霸王条款都是由律师推动和起草的。
要说弊,那是文化级别级的弊,影响很大,弊得很严重,在中国,就法律本身而言,律师似乎是可以有,但对于中国文化而言,律师行业的设定是一个大错,不在于律师本人是不是一个中国文化的坚决拥护者,在于律师制度同中国文化相抵触。
如果通知说要取消律师这个行业,律师们想得通吗?律师可以为任何人辩护,这是律师的工作,黑格尔说:“假如一个人不能对任何事物,即使最坏或最无理的事物说出一些好的理由,那么,真可以说,他的教养还不够高。”律师就是善于从最糟糕的人和事中找到亮点,以便减少法律上的责任,如果这个律师能把杀人犯弄成无罪释放,那他后面的业务会相当好。
这种操作在西方是正常的,特别是犯事的人出得起足够的钱的话,律师的积极性会倍增,各种歪歪道理会频发,西方人是按逻辑来的,只要每个环节都是按相关规定打表,即使结论让所有人都感到诧异,这人依然是律师界的英雄。
中国文化需要一个爱憎分明的社会,甚至需要一个人言可畏的社会,可以肯定,很多人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这么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毕竟,现在是资本主义地球,资本主义的各种思想正在地球上流行。
西方文化在追求赢的时候缺乏全局观,即使是自己都认为自己犯了大错,也要去争取那一点点阶段性的赢,这与小错大责原则就不相符。
西方文化在乎每一步的小赢,就好比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在理直气壮的表明那一刀不是致命的,言下之意就是只不过捅了一刀而已,他自己缺乏止血经验而导致流血过多而死。
律师的存在可以为法庭减少一些误判,不过,像刚才这个案例,我们觉得不在乎误判,敢下这一刀,冤不冤已经不重要了,我们更在乎对其他群众的教育意义,如果冤,就想一想小错大责原则,这点冤就是来给群众当老师的,值了。
关于警察,西方警察对不听警察招呼的人进行果断处置是值得中国法律和中国警察学习的,中国老百姓太不拿警察当警察了,如果一个美国警察到中国来体验生活,搞不好得郁闷死。
西方警察日常巡逻的时候常常要配枪,这就已经说明西方社会出大问题了,而西方警察对不同肤色的人的不同处理方式,这是大多数正宗西方人民看在眼里默认在心里的文化现象。
所以说,文化出了问题,就得靠法律来补,而法律有时是在帮倒忙。
法律范儿人士所特有的习性是有强弱之分的,在公、检、法三家中,法家和检家拥有更强的这种习性,又特别以法家为代表,这也难怪,敲锤子的人必须具有足够的自信。
这自信不在于背多少条款,但确实需要背很多条款,主要在于认为自己深刻的理解了法律的哲学含义,进而怀疑他人是否思考过法律和哲学的关系。
这种想法使得他们感觉自己有一种高大上的特质,产生一种在文学上叫孤芳自赏的感觉,在哲学上属于形而上学的极端二元论观点,即认为自己懂法律,别人不懂法律,而且相当不懂法。
学法律肯定要学哲学,没有哲学,法律就没有根,很可能整成霸王条款。
但学法律的人,其哲学不可能也不应该学得很好,否则,他已经放弃法律专业了。
学法律的人对哲学的理解要模糊一点才好,不然,关键时刻可能寸步难行,学法律的人,只要对哲学模糊一点,学起法律来就可能会更很有劲头,这对学习法律是有利的。
中国在经济和法律两方面都在向西方学习,经济方面可以闹得厉害一点,因为对于中国,经济与法律相比,经济不那么重要,特别是在经济形式上,这种形式多点少点,问题不大,中国的框架变不了。
对于法律,要比在经济上慎重得多才行,换句话说,在经济界,让他们闹,在法律界,谁闹就要处理谁,这一点,法律界人士非常配合,所以,他们比经济范儿人士稳重多了。
西方法律条款之多,程序之繁琐,连法律文书的页码都多得吓人,由此能看出,西方法律绝对是为使用法律而制定的,西方法律是一种游戏,西方法律只当守门员,希望大家都来射门,每一次射门都是有手续费的。
其实,不管是西方法律还是中国法律,其目的都是要保持社会稳定,中国是防患于未然,政府在关注全过程,有苗头就要应对,结果给大家留下了口实,说这不民 主,那不自由,政府憋屈着呢。
西方法律是等到最后来处理,这之前是民 主的、自由的,实际上就等着你上套,而这对整个国家、社会来说,损失可能会很大,当然,这损失有刺激经济的作用,真不知道西方社会这是进入了恶性循环还是良性循环。
确实,西方法律条款多,犯罪名目多,案件当然也就多,按理,这不是法律的本意,蒙田说:“最令人期待的法律是最简单、最笼统的法律,像我们这样庞杂的法律不如没有法律的好。”但西方在蒙田不希望的路上大步前进着,动不动就立法,就通过法案,这绝不是和谐社会,这就是中国老百姓说的,“马屎皮面光,里面一包糠。”
对于中国,只有大一统,只有集权才有前途,这是中国数千年来文化决定了的,加入一点西方民 主成分是可行的,就像加点味精一样,也如同加一点润滑剂。
总之,只是添加一点而已,在中国夸大民 主的作用是开历史倒车,最终,人类都要搞大一统,大一统里的民 主才是动人的。
前面说了,“现在有必要考虑世界文化的新走向问题了,有两种可选方案,第一,西方文化吸取中国文化。第二,中国文化吸取西方文化。”前面说了,第二条方案更可行,现在要说,只有第二条方案可行。
前面还表达过,西方民 主,这里直接说成是民 主,我们说,民 主是条死路,我们认为,真正的民 主只能在共 产主义出现,那时,民 主、集权、大一统、独裁是一回事,当今时代的任何民 主都是假民 主,既可以是故意的,这是真的假。
也可以是对一种伟大向往的践行,出发点很好,但确实不是真的,因为实力不允许,当今人类的整体思想实力达不到,也许就是因为达不到,先提出来,试一试,就更有意思。
西方人喜欢的话那就继续按民 主走,中国早晚会把他们带出来的,西方是安全的。
而中国学西方那套民 主,有亡国之险,中国根本不适宜搞民 主选举,中国只适宜搞民 主安排,这也算是一种民 主,文化不同就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
以目前的世界格局,如果把东西方的两套方法进行交叉使用,那就都得死,所以,目前世界的最好出路是西方继续玩民 主,中国继续玩大一统。
等中国强大到一定程度,那时,拉西方一把才有力量,现在的西方像一头民 主肥猪,中国拉不动的,等中国成了一头大一统牛的时候才有足够的力量拉着西方走阳光大道。
当年,中国人对政府、官府再怎么有意见,对皇帝仍然是宗教般的认可,西方的民 主、自由思想摧毁了中国人对皇帝的迷信,但这并不能影响中国人对大一统思想的肯定。
有意思的是,西方的民 主、自由思想既没能取消西方的君主,也没能取消西方的宗教和神,西方的君主以及宗教和神仍然以处处可感知的形式在影响着西方文化。
正如前面所说,“当年中国人是用西方的民 主、自由打败了皇帝,今后,西方人可能得用中国文化,或者说是经中国文化改造过的民 主、自由思想去取缔西方的宗教和迷信,如果西方人决定要取缔的话。” 可能不是去取缔,是去平衡,西方的宗教和神,还有西方的君主,那是西方人对中世纪的乡愁,有点类似于现在中国人对古镇的态度,多少搞几处,留下点念想。
中国法律学习西方民 主应该要适可而止,法律肯定要符合文化,中国法律就要符合中国文化,中国法律多一点王法色彩是符合中国特点的。
一个守法的人,法律的严厉对他来说就像没有一样,严厉的法律才更具有教育意义,宽松的法律,也许属于所谓人性化,实则是属于钓鱼执法。
中国的法律不能像西方那样所谓人性化,法律就要有法律的威严,要明确,东西方的法律是两套不同的体系,中国法律要更多的体现出爱憎分明,西方法律老是搞底线思维,这会把文化搞乱,最终把社会搞乱。
中国法律界人士要明确一个信念,国家和人民是最高原则,不要动不动就来“对法律负责”。
总之,中国法律要有中国样,西方科技发达不能成为中国照搬西方法律的原因,李约瑟在谈到科学与民 主的时候说:“由于科学是未来一切人类文明所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劫难逃的是资本主义,而不是民 主。”他的意思是民 主不只是资本主义才有,也许在非资本主义下更有生命力。
西方已经习惯用法律而不是道德来约束人民,这样是不对的。
西方模式实际是指西方近代的模式,而中国模式则是经数千年验证过的,比西方模式更加稳定、可靠,中国必须避免西方的闪灭式道路,中国只能走中国自己的路,做好中国自己,西方会跟上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