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基础哲学整合的系统阐释
书名:全球融合大同思想 作者:杨思辉 本章字数:8063字 发布时间:2025-10-08

《全球融合大同思想》

 

作者:杨思辉

 

第二章 “和合共生论”的理论构建——基于实证基础与哲学整合的系统阐释

 

第一节 理论构建的实证根基:十五年跨国调研的核心发现

 

笔者(周景行)及团队的“全球文明共识”调研,不仅是揭示2030年代文明困局的工具,更是“和合共生论”的实证来源。十五年间,调研从“现象描述”逐步深入“本质提炼”,最终形成三组支撑理论构建的核心发现,这些发现构成了“和合共生论”的现实依据,而非纯思辨的哲学推演。

 

1. 文明交往的“三重断裂”:理论问题的具象化

 

调研数据显示,当代文明隔阂的本质是“交往链条的三重断裂”,这也是“价值沟通赤字”的具体表现:

 

- 认知断裂:79%的受访者认为“自身文明的价值逻辑‘更合理’”,仅21%的受访者“能清晰阐述他者文明的核心价值”——这种“自我认知闭环”导致文明间的“认知盲区”,即“既不了解他者,也不认为需要了解他者”。例如,欧洲受访者中,68%将“世俗化”视为“文明进步的标志”,却仅有13%知晓伊斯兰文明“政教分离”的历史传统(如中世纪阿拔斯王朝的“学者阶层独立于政权”),这种认知偏差直接导致对伊斯兰文明的“标签化解读”。

- 伦理断裂:全球多元社区中,63%的冲突源于“伦理标准的单向套用”——将自身文明的伦理规范(如家庭结构、性别角色、公共礼仪)视为“普世准则”,要求他者遵守。例如,东南亚某多元社区中,基督教家庭因“佛教家庭不庆祝圣诞节”指责其“缺乏社区归属感”,佛教家庭则因“基督教家庭周日不参与社区公益劳动(需做礼拜)”认为其“自私”,双方均忽视“不同文明的伦理实践有不同的语境”,导致伦理共识的缺失。

- 实践断裂:82%的跨国文化项目停留在“表层互动”(如歌舞展演、美食节),仅有18%深入“价值层面的共同实践”——实践是共识的载体,缺乏共同实践的互动,无法形成持久的文明互信。例如,非洲某“文明对话项目”连续五年举办“文化展览”,但因未涉及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共同行动,当地居民坦言“我们知道他们的文化很好看,但不知道这和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最终项目因缺乏参与度终止。

 

这“三重断裂”的发现,明确了“和合共生论”的核心任务:以“主体平等”修复认知断裂,以“价值共通”修复伦理断裂,以“实践共生”修复实践断裂——三者共同构成理论的“问题导向”,确保理论不脱离现实。

 

2. 普适价值的“文明共振”:理论内核的共通基础

 

调研的另一核心发现,是全球多元文明中存在“普适价值的文明共振”——即不同文明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等全人类共同价值,虽有差异化表达,却存在本质相通的内核。笔者团队通过“普适价值光谱分析”,对41个文明群体的价值表述进行编码,发现三组显著的“共振点”:

 

- “仁爱”与“博爱”的共振:儒家“仁者爱人”(《论语·颜渊》)、基督教“爱人如己”(《圣经·马太福音》)、伊斯兰教“你们当亲爱近邻、远邻、伴侣”(《古兰经》)、非洲乌班图精神“我因我们而存在”,虽表述不同,但核心都是“对他人的关爱与责任”,这构成“价值共通维度”的伦理基础。

- “正义”与“公平”的共振:儒家“义者,宜也”(《中庸》)强调“合宜的分配与对待”,道家“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道德经》)主张“自然的公平法则”,佛家“因果平等”强调“善恶有报的公平性”,西方“正义即公平”(罗尔斯)的理论,本质都是对“权利与责任对等”的追求,这构成“实践共生维度”的准则基础。

- “和谐”与“和平”的共振:儒家“和为贵”(《论语·学而》)、道家“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德经》)、佛家“不杀生”的戒律、基督教“和平makers为有福”(《圣经·马太福音》),核心都是“拒绝暴力、追求共生”,这构成“主体平等维度”的目标基础。

 

这些“共振点”证明,“和合共生论”的“价值共通”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基于全球文明实证的客观存在——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外部强加的标准”,而是“各文明内生的共通内核”,理论的任务只是将这些“隐性共振”转化为“显性共识”。

 

3. 《文明共识蓝皮书》的理论定位:从实证到系统的转化

 

2030年7月,笔者团队在十五年调研基础上发布《全球文明共识蓝皮书(2030)》,这并非“和合共生论”的最终成果,而是理论构建的“中间载体”——它将调研中的实证发现(如“三重断裂”“文明共振”)转化为理论的“问题框架”与“核心命题”,为后续系统阐释奠定基础。

 

蓝皮书的核心贡献有二:一是首次提出“文明主体性交互指数”,量化评估不同文明间的平等对话程度(包括“议题主导权共享率”“价值表述包容度”“实践参与对等性”三个二级指标),数据显示全球平均指数仅0.32(满分1.0),印证了“认知断裂”的严峻性;二是绘制“全球普适价值共振图谱”,直观呈现各文明在“仁爱、正义、和谐”等维度的重合区域,为“价值共通维度”提供可视化支撑。

 

蓝皮书发布后引发的学术争议,也成为理论完善的契机——部分西方学者质疑“文明主体性交互指数”“忽视了文明的‘发展阶段差异’”,认为“部分文明‘尚未具备平等对话的能力’”;文化保守派则指责“普适价值共振图谱”“强行寻找共性,消解文明的独特性”。这些质疑虽带有偏见,却促使笔者团队进一步明确理论的边界:“和合共生论”的“平等”不是“结果平等”,而是“机会平等”(即对话的权利平等,而非能力的绝对对等);“共通”不是“消解差异”,而是“在差异中找共识,以共识护差异”——这两点成为第二章理论架构的关键原则。

 

第二节 “和合共生论”的核心架构:三大维度与内在逻辑

 

基于实证基础与哲学溯源,“和合共生论”形成以“主体平等、价值共通、实践共生”为核心的三维架构——三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前提-内核-路径”的递进逻辑:“主体平等”是文明对话的前提,“价值共通”是共识凝聚的内核,“实践共生”是理论落地的路径,共同构成“认知-伦理-行动”的完整闭环,且每个维度均融合中华传统“和合”智慧与现代社科理论,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整合”。

 

1. 主体平等维度:以“和而不同”重构文明交往的认知基础

 

“主体平等”是“和合共生论”的逻辑起点,其哲学依据是儒家“和而不同”与现代文化人类学的“文明主体性理论”,核心是破除“中心-边缘”的文明叙事,确立“多元主体对等交互”的认知原则。该维度包含三个原创性命题:

 

- 命题一:文明主体性是“交互性”而非“独断性”。每种文明的主体性,只有在与其他文明的平等交互中才能完整实现——正如儒家“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自我主体性的确认”不应以“否定他者主体性”为代价,而应通过“成就他者”实现“自我完善”。笔者团队提出的“文明主体性交互模型”,将“自我确认”与“他者尊重”视为一体两面:当文明A尊重文明B的符号、习俗、价值时,文明A的主体性非但不会被削弱,反而会因“包容差异”而更具生命力。例如,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对“西方文明”的吸纳,并未消解“大和文明”的主体性,反而通过“和魂洋才”的整合,形成更具韧性的文明形态——这正是“交互性主体性”的典型案例。

- 命题二:“文明发展阶段差异”不能成为“主体性剥夺”的借口。部分学者以“文明发展程度不同”为由,主张“先进文明应主导对话”,实质是“文明等级论”的翻版。“和合共生论”认为,发展阶段的差异是“历史形成的客观事实”,但对话权利的平等是“文明交往的伦理底线”——道家“高下相倾,音声相和”(《道德经》第二章)的智慧,恰是对这一命题的诠释:高与下、先进与落后,本是相对的概念,没有“下”的参照,“高”也无从谈起;文明交往中,“先进文明”可分享发展经验,但需以“尊重他者选择”为前提,而非“强制改造”;“后进文明”可借鉴他者智慧,但需以“保持自身根脉”为基础,而非“盲目照搬”。调研中,非洲某国对“数字文明”的接纳颇具启示:该国未直接引入西方的数字技术标准,而是结合本土“口述传统”,开发出“语音交互的数字平台”,既实现了技术进步,又保留了文明特色——这证明“发展差异”可通过“平等交互”转化为“共生动力”。

- 命题三:“文明对话”应采用“阐释性倾听”而非“评判性倾听”。“阐释性倾听”是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实践转化,要求对话者以“理解他者价值的语境”为目标,而非以“判断他者价值的对错”为目的。具体而言,当文明A与文明B对话时,不是急于用A的价值标准评判B的实践(如“你们的习俗不符合我们的自由观念”),而是先追问“B的习俗在其文明语境中具有何种意义”(如“这种习俗如何体现你们对社区的重视”)。笔者在推动儒释道与亚伯拉罕诸教对话时,采用的“语境阐释法”即源于此命题:让基督教代表解释“原罪”概念在西方文化中的“救赎意义”,让佛教代表阐释“轮回”思想在东方文化中的“生命伦理”,让儒家代表说明“礼”在东亚社会的“秩序价值”——通过阐释,对话者发现“原罪”与“轮回”虽表述不同,却都是对“生命意义的追问”;“礼”与“自由”虽侧重不同,却都是对“社会秩序的构建”——这种倾听打破了“评判性倾听”的对立,为共识凝聚奠定基础。

 

2. 价值共通维度:以“慈悲平等”挖掘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文明内核

 

“价值共通”是“和合共生论”的核心内核,其哲学依据是佛家“慈悲平等”与现代伦理的“普适价值理论”,核心是从全球多元文明中提炼“指向人类共同善”的共通价值,形成跨文明的伦理共识。该维度的关键在于“提炼而非创造”——不是凭空构建一套“全球价值标准”,而是将各文明中本就存在的“隐性共通”转化为“显性共识”,具体通过“三重过滤”实现:

 

- 第一重过滤:“排除文明特殊性,保留人类普遍性”。每种文明的价值体系都包含“特殊性内容”(如某一宗教的独特教义、某一民族的专属习俗)与“普遍性内容”(如对生命的尊重、对公平的追求)。“价值共通”的第一步,是排除仅适用于特定文明的特殊性内容,保留适用于全人类的普遍性内容。例如,儒家“孝”的伦理中,“三年之丧”是特殊性内容(仅适用于传统儒家社会),而“对父母的关爱与赡养”是普遍性内容;基督教“圣餐”仪式是特殊性内容,而“对他人的博爱与奉献”是普遍性内容——通过过滤,可发现各文明在“关爱生命、追求公平、倡导和平”等方面的共通性,这些正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文明根基。

- 第二重过滤:“尊重价值表述差异,聚焦价值本质相通”。不同文明对同一普遍性价值的表述存在差异,但本质相通,“价值共通”不追求“表述统一”,而追求“本质共识”。笔者团队绘制的“普适价值光谱图”显示,在“正义”维度,儒家“义者,宜也”强调“分配的合宜性”,道家“损有余而补不足”强调“结果的公平性”,西方“正义即公平”强调“程序的公正性”——表述虽侧重不同,但本质都是“对权利与责任对等的追求”,可提炼为“正义是‘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的伦理准则”这一共识。这种“求同存异”的过滤,既尊重了文明差异,又凝聚了核心共识,避免了“价值同质化”的误区。

- 第三重过滤:“锚定全人类共同价值,实现传统与现代的衔接”。“和合共生论”的“价值共通”不是对传统的复古,而是与“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相衔接——中华传统“和合”智慧中的“和而不同”对应“和平”,“道法自然”对应“发展”,“慈悲平等”对应“公平、正义”,这些传统智慧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提供了“文明化的阐释”,而全人类共同价值则为传统智慧提供了“现代化的表达”。例如,道家“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可阐释为“绿色发展”的传统依据;佛家“慈悲平等”的伦理,可阐释为“公平正义”的文明支撑——这种衔接,让“价值共通”既具有深厚的文明根基,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3. 实践共生维度:以“道法自然”构建文明互鉴的行动路径

 

“实践共生”是“和合共生论”的落地路径,其哲学依据是道家“道法自然”与现代社会学的“实践理论”,核心是通过“小切口、多主体、可持续”的共同实践,将“主体平等”的认知与“价值共通”的伦理转化为具体行动,培育文明互信。该维度的核心是“共生实践三阶框架”,每个阶段均对应特定的实践目标与案例支撑:

 

- 第一阶段:“符号互认实践”——破除表层隔阂。针对“认知断裂”中的符号排斥,通过“文明符号的双向尊重与展示”,实现“表层互信”。例如,笔者团队推动的“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联合保护计划”,联合中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12国,建立“丝路文明符号数字数据库”,将中国的敦煌壁画、哈萨克斯坦的怛罗斯古城遗址、乌兹别克斯坦的撒马尔罕古建筑等,通过VR技术实现“沉浸式展示”——不仅让各国人民直观感受他者文明的符号之美,更通过“联合保护”的行动,传递“符号无优劣,共生即价值”的理念。该计划实施两年后,参与国的“文明符号接纳度”提升49%,证明“符号互认”是破除表层隔阂的有效路径。

- 第二阶段:“伦理共建实践”——凝聚中层共识。针对“伦理断裂”中的标准对立,通过“共通伦理的实践落地”,实现“中层共识”。关键情节节点中的“中东宗教共同慈善实践”即属此类:笔者团队以佛家“布施”、伊斯兰教“天课”、基督教“慈善”的共通伦理为切入点,促成耶路撒冷的犹太教拉比、麦加的伊斯兰教阿訇、加德满都的佛教高僧联合发起“难民医疗援助项目”——三方共同制定援助标准(不区分难民的宗教、国籍),共同管理援助资金,共同参与医疗服务。项目实施一年间,累计援助2.3万名难民,更重要的是,参与宗教领袖在联合声明中指出:“我们的教义虽有差异,但‘拯救生命’的伦理是共同的——这不是‘妥协’,而是‘回归信仰的本质’。”这种“伦理共建”,让共通价值从“理念”变为“行动”,从“口头共识”变为“实践信任”。

- 第三阶段:“治理协同实践”——解决深层问题。针对“实践断裂”中的全球治理困境,通过“小多边的治理协同”,实现“深层共生”。笔者提出的“生态责任共担模型”即应用于此阶段:该模型融合道家“天人合一”的整体观与西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北欧的环保技术、东南亚的生态资源、非洲的发展需求纳入同一框架——北欧国家提供环保技术支持,东南亚国家提供生态保护实践场地,非洲国家分享传统生态智慧,三方共同开展“热带雨林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例如,瑞典与印度尼西亚合作,在苏门答腊岛建立“生态技术共享中心”,瑞典提供低碳种植技术,印尼提供雨林保护区域,双方共同制定“碳汇交易互认标准”,既保护了生态,又促进了发展——这种“治理协同”证明,全球问题的解决无需“文明主导”,只需“文明协同”,而“道法自然”的智慧,正是“协同”的哲学基础。

 

第三节 理论辨析:“和合共生论”与现有文明理论的差异

 

为进一步明确“和合共生论”的理论定位,需将其与当代影响较大的文明理论进行对比辨析——重点对比亨廷顿“文明冲突论”、福山“历史终结论”及现有“文明对话理论”,通过揭示差异,凸显“和合共生论”的创新性与现实针对性。

 

1. 与“文明冲突论”的差异:从“对立预设”到“共生预设”

 

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提出,冷战后全球冲突的根源将是“文明的差异”,文明间的“断层线”将成为暴力冲突的主战场——这种理论的核心是“对立预设”,将文明差异视为“冲突的根源”,将文明交往视为“零和博弈”。

 

“和合共生论”与“冲突论”的根本差异在于“预设前提”:前者认为文明差异是“共生的资源”,后者认为是“冲突的根源”;前者主张“通过平等对话转化差异”,后者主张“通过强化文明认同应对差异”;前者的目标是“多元共生”,后者的目标是“文明自保”。

 

从实证角度看,2030年代的文明困局虽有冲突,但“日常化割裂”远多于“暴力冲突”,“冲突论”无法解释为何多数文明差异未演变为暴力——而“和合共生论”的“三重断裂”理论,恰恰揭示了“割裂源于沟通赤字,而非差异本身”,通过修复断裂即可实现共生,这更符合现实。例如,“文明冲突论”预测中东将因宗教差异陷入持续暴力,但笔者推动的“宗教共同慈善实践”证明,即使在宗教差异最显著的区域,通过共通伦理的实践,也能实现文明互信——这正是“共生预设”的现实验证。

 

2. 与“历史终结论”的差异:从“单一终点”到“多元共生”

 

福山在《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中提出,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是“人类文明的终极形态”——这种理论的核心是“单一终点预设”,将西方文明的制度与价值视为“普世终极标准”,将其他文明的发展视为“向这一终点的过渡”。

 

“和合共生论”与“历史终结论”的差异在于“文明发展观”:前者主张“多元发展范式共生”,后者主张“单一发展范式终结”;前者认为文明的价值在于“独特性与共通性的统一”,后者认为在于“向单一标准的趋同”;前者的“全球融合”是“多元文明在共识引领下的共荣”,后者的“全球融合”是“全球文明向西方标准的统一”。

 

调研数据显示,全球仅23%的受访者认同“自由民主是唯一正确的制度”,67%的受访者认为“每种文明都应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这印证了“单一终点”的不现实。例如,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印度的“议会民主制”、非洲的“部落协商制”,虽形式不同,但都在各自语境中实现了“人民参与治理”的目标,这正是“多元发展范式共生”的体现——“和合共生论”不否认自由民主的价值,但反对将其视为“唯一终点”,主张每种文明都可基于自身传统,发展出符合“公平、正义”共通价值的制度形态。

 

3. 与现有“文明对话理论”的差异:从“理念思辨”到“实践导向”

 

当代西方的“文明对话理论”(如汉斯·昆的“全球伦理”理论),虽也主张文明对话与共通伦理,但多停留在“理念思辨”层面,缺乏实证基础与落地路径——汉斯·昆的“全球伦理宣言”虽提出“不可杀人、不可说谎”等共通伦理,但未说明如何让不同文明接受并实践这些伦理,最终沦为“学术宣言”。

 

“和合共生论”与现有“文明对话理论”的差异在于“实践导向”:前者以十五年跨国调研为实证基础,后者多为纯哲学思辨;前者构建了“认知-伦理-行动”的完整闭环,后者仅停留在伦理理念层面;前者通过“共生实践三阶框架”实现落地,后者缺乏具体行动路径。

 

例如,汉斯·昆的“全球伦理”未能解决“如何让中东宗教领袖接受共通伦理”的问题,而“和合共生论”的“宗教共同慈善实践”,通过“从行动到理念”的路径(先共同做事,再凝聚共识),而非“从理念到行动”的路径(先提出伦理,再要求实践),成功促成宗教对话——这正是“实践导向”的优势:文明共识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通过共同实践培育的互信,远比单纯的理念宣讲更持久。

 

第四节 本章结语:理论构建的意义与后续展望

 

“和合共生论”的理论构建,不是为了创造一套“全新的哲学体系”,而是为2030年代的全球文明困局,提供一套“兼具实证基础、哲学深度、实践可行性”的思想方案——其核心贡献在于:

 

其一,破解了“文明差异=冲突”的认知误区,通过“三重断裂”与“文明共振”的实证发现,证明文明隔阂的根源是“沟通赤字”,而非差异本身,为全球融合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其二,整合了中华传统“和合”智慧与现代社科理论,既避免了“传统复古”的保守,又避免了“西方中心”的盲从,为非西方理论参与全球思想对话,提供了“本土化与全球化结合”的范例;其三,构建了“从理念到实践”的完整路径,通过“共生实践三阶框架”,让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为全球文明共识的凝聚,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论”。

 

当然,理论构建并非终点——“和合共生论”还需在全球实践中接受检验、不断完善。下一章(第三章)将聚焦“共识凝聚的实践路径”,具体阐述如何借助联合国“文明对话国际日”平台,发起“文明公约数”论坛,如何组织儒释道与亚伯拉罕诸教、印度教的跨文明对话,以及如何达成《跨文明尊重宣言》——这些实践既是对“和合共生论”的验证,也是理论走向全球的关键一步。

 

正如儒家《礼记·中庸》所言:“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和合共生论”的理论构建,既要“致广大”(立足全球文明困局),又要“尽精微”(完善实证与哲学基础);既要“极高明”(追求全球融合的大同愿景),又要“道中庸”(通过务实实践逐步推进)——这正是理论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全球融合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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