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透过审讯中心的玻璃窗,驱散了连日来的疲惫与凝重,办公桌上的案卷堆叠得整整齐齐,每一份证据都经过反复核实、补充完善,承载着刘铭三组与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心血。历经多日的协同攻坚,从赃款流向的深挖、核心亲信的核查,到境外被拐人员线索的固定、残缺证据的修复,所有涉案线索已全部串联,证据链形成完整闭环,足以全面印证蒋振邦等人的犯罪事实,调查工作正式进入终结阶段。
刘铭站在办公区中央,看着赵玥、陆哲和队员们整理好的最后一批证据材料,语气沉稳而欣慰:“这段时间,大家辛苦了。赵玥,你牵头核对的受害者信息、基层排查线索,为完善证据链提供了重要支撑;陆哲,你修复的电子证据、破解的跨境通讯记录,填补了蒋振邦跨境拐卖的罪证空白;还有各位队员,全程坚守岗位,做好协助配合工作,确保每一份证据都真实、合法、有效。”
赵玥停下手中的工作,抬头回应道:“刘队,这都是我们的职责。我已经把所有受害者的身份信息、被拐轨迹全部核实完毕,联动辖区派出所和‘团圆行动’专班,补充了12名受害者的陈述材料,同时整理了涉案赃款追缴的相关线索,确保每一笔赃款的流向都有迹可循。特别要说明的是,我已联动儿童医院、法医部门及殡仪馆,完成了小洛等6名被非法提取肾上腺素红婴儿的受害核实,确认6名婴儿均已死亡,收集了婴儿的尸检报告、医疗鉴定报告、家属陈述及就诊记录,固定了涉案人员非法提取行为与婴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线索,这些材料都已同步提交给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基层派出所出身,她对人员信息核查、基层线索对接的严谨性把控得格外到位,每一份材料都标注了核实人、核实时间,确保可追溯,尤其针对婴儿受害者,她还额外整理了尸检细节说明,为后续案件定性和民事赔偿提供支撑。
陆哲也同步汇报:“刘队,所有电子证据已全部修复、加密备份,包括蒋振邦与周明远、境外买家的通讯录音、赃款流转的电子记录,还有被留置亲信的涉案聊天记录,均已与书面证据、言词证据完成比对,无任何矛盾点。其中,我还破解了专门涉案人员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的通讯指令,固定了该团伙的分工记录、提取地点、非法处置提取物及婴儿遗体处理的相关电子数据,与尸检报告、医疗鉴定报告、家属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了该部分犯罪事实,同时标注了相关证据对应的法律依据,方便后续检察机关审查和法院庭审使用,经核实,周明远的通讯记录中无任何与该非法提取行为相关的指令或联络,可排除其参与该部分犯罪的可能。”
此时,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审讯中心,与刘铭三组完成最后的证据交接。“经过集体审议,我们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调查终结的法定条件。”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手持审理报告,语气严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们将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同时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特别要强调的是,小洛等6名婴儿被非法提取肾上腺素红且均已死亡的犯罪事实,证据已全部核实完毕,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犯罪对象为婴儿,情节特别恶劣,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一并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从严惩处;经核查,周明远未参与该部分犯罪,仅就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责任。”
刘铭点头应答,示意队员们协助完成交接:“我们已做好全部准备,所有协助核查的线索、整理的证据材料,均已按规范装订成册,同步附上核实说明,确保检察机关审查工作顺利推进。后续如果需要我们公安部门补充核实相关线索,我们会全力配合。”双方逐一核对证据清单、涉案财物清单,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全程录音录像,严格遵循移送程序,确保每一份材料都不遗漏、不破损。
交接完毕后,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带着案卷材料,前往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依法对案件材料、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查期间,检察院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无需要补充核实的情形,且不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重点核查了小洛等6名婴儿被非法提取肾上腺素红且均已死亡的犯罪事实,确认相关证据合法有效、链完整,明确周明远未参与该部分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受理案件后的一个半月内,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法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明确蒋振邦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及量刑依据,尤其针对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致人死亡的行为,建议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依法支持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及死亡赔偿金。
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公诉材料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依法决定开庭审判。法院在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所有被告人,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传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时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因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公开审理)。
开庭当日,刘铭三组作为案件辅助侦查单位,安排赵玥、陆哲陪同部分受害者家属到庭,协助做好情绪疏导和现场配合工作。法庭内庄严肃穆,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依次到庭,蒋振邦、周明远、赵景明、张磊及其他涉案人员被法警依法带至被告席,每个人的神情各不相同——蒋振邦面色凝重,依旧试图维持镇定;周明远神情愧疚,全程低头;张磊面色苍白,眼神躲闪;赵景明则表现出悔罪之意,主动配合庭审。
庭审按照法定流程有序推进,首先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辩护等权利。随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详细指控蒋振邦犯受贿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洗钱罪,周明远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张磊犯包庇罪、滥用职权罪,赵景明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指控专门实施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的犯罪团伙成员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明确该团伙自行组织非法提取行为,与周明远无关联,该三人非法提取小洛等6名婴儿的肾上腺素红,致6名婴儿全部死亡,侵害婴儿身体健康权且造成死亡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规定,列举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尸检报告、医疗鉴定报告等。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逐一出示证据,陆哲作为证据核实的核心人员,受法庭通知,出庭说明电子证据的提取、修复、比对过程,重点说明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的通讯指令、分工记录、婴儿遗体处理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出示周明远的通讯数据比对报告,证实其未参与该部分犯罪;赵玥则协助公诉人,出示小洛等6名婴儿的尸检报告、医疗鉴定报告、家属陈述、基层排查记录及法医鉴定意见,结合自身基层工作经验,说明婴儿受害线索的核实过程,详细陈述非法提取行为与婴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对受害者家庭造成的毁灭性打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蒋振邦的辩护人试图否认其对该部分犯罪事实的知情,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系“被胁迫”,但公诉人凭借完整的证据链,结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逐一反驳,清晰还原了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致其死亡的全过程,同时明确周明远与该团伙无任何关联,不承担该部分犯罪责任。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罪名认定、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公诉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指出蒋振邦身为省部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操控人口拐卖网络,收受贿赂、转移赃款,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周明远组织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虽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未参与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致其死亡的犯罪,仅就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张磊身为公安民警,充当内鬼,包庇犯罪、滥用职权,严重损害执法公信力,应依法从重处罚;赵景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可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直接实施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的行为,致6名婴儿全部死亡,犯罪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婴儿,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且造成死亡后果的,可增加基准刑30%以下,应依法从重处罚,三人辩称“被胁迫”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同时,公诉人强调,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致其死亡的行为,既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也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双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婴儿合法权益,应依法从严惩处。
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按照法律规定,赋予每一位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表明悔罪态度的权利。周明远率先陈述,声泪俱下地忏悔自己的罪行,向所有被拐人员及其家属道歉,表示愿意配合赃款追缴、受害者赔偿工作;赵景明、张磊也依次陈述,表达悔罪之意,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蒋振邦则仍拒不认罪,坚称自己无罪,辩称相关证据是“伪造”的,但其辩解缺乏任何证据支撑,合议庭未予以采信。
最后陈述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进入秘密评议阶段。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刑法》相关规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立功表现等,依法评议量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蒋振邦犯数罪,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周明远仅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考虑其立功表现和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结合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所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针对小洛等6名死亡婴儿的受害者近亲属,依法支持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责令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三日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铭三组全体队员、部分受害者家属、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宣判。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清晰宣读各被告人的罪名、量刑依据和判决结果:蒋振邦犯受贿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明远犯拐卖妇女儿童罪,鉴于其有重大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张磊犯包庇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赵景明犯拐卖妇女儿童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致人死亡),鉴于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涉案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同时,判令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连带赔偿小洛等6名死亡婴儿受害者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60余万元。
宣判结束后,蒋振邦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周明远、赵景明、张磊、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均表示不上诉,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受害者家属们听到判决结果,忍不住落泪,有的相拥而泣,有的喃喃自语“终于等到正义了”,小洛的父母手持孩子的照片,泪水浸湿了眼眶,哽咽着说“谢谢你们,终于给孩子一个交代了”,压在心中许久的阴霾终于散去,尽管孩子无法归来,但这份判决给了他们最坚实的慰藉。
刘铭站在法庭后排,看着这一幕,眼中满是欣慰,连日来的熬夜奋战、秘密侦查、协同配合,终于换来了正义的落地。赵玥看着受害者家属的模样,眼眶也有些湿润,作为基层派出所出身,她更能体会到受害者家庭的痛苦,这份判决,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惩,更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慰藉。陆哲则默默记录着宣判结果,心中更加坚定了坚守法治、守护正义的信念。
走出法院,阳光洒在众人身上,温暖而有力量。刘铭召集队员们,语气沉稳:“一审判决的作出,是对我们所有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交代。但案件还没有彻底结束,蒋振邦提起上诉,我们还要做好二审的协助配合工作,同时继续推进剩余被拐人员的寻回工作,做好赃款追缴、受害者赔偿的后续衔接,直到所有正义落地、所有家庭团圆。”
赵玥点头回应:“我会继续对接辖区派出所和‘团圆行动’专班,跟进剩余2名被拐人员的寻回线索,同时重点对接小洛等6名死亡婴儿的家属,协助做好赔偿款项的领取、遗体安葬后续事宜的对接工作,联动公益组织为家属提供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走出失去孩子的创伤。”陆哲也说道:“我会整理好本案所有电子证据的备份,尤其是非法提取婴儿肾上腺素红致人死亡的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周明远未参与该部分犯罪的比对报告,做好二审庭审的证据支撑准备,同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跟进赃款追缴和赔偿款项的执行进展,确保违法所得全部追缴到位、赔偿款项足额发放给受害者家属。”
正义虽会迟到,但从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