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中影集团必然剽窃
书名:大树与野草 作者:赵云 本章字数:1212字 发布时间:2026-09-03

中影集团是上市公司中国电影(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600977)的控股公司。


为什么说它剽窃呢?我把我的小说和各种文档打包发发各给网站上的剧本创作和制片合作的邮箱,结果收到如下自动回复:


感谢您对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如您向本公司邮箱发送稿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确认以下内容:


1、关于稿件处理。本公司邮箱仅用于接收业务往来函件及沟通合作信息。对于您主动发送至本邮箱的剧本、故事梗概等任何形式的作品(以下简称“投稿内容”),本公司不承诺进行审阅、评估或回复。投稿内容亦可能由工作人员定期清理删除,请自行妥善保留投稿内容。


2、关于保密与合作关系。本邮箱对您发送的投稿内容的成功接收及本邮件的自动回复,不构成双方之间任何形式的保密关系或合作关系。


3、独立创作声明。本公司影视作品的创作均基于公司已合法取得授权的IP改编或委托编剧独立创作完成。本公司不主动阅读、参考或使用未经正式合作渠道提交的投稿内容进行影视开发或开展其他业务。


4、免责声明。在双方未签署书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您自愿发送投稿内容的行为,视为您已完全知悉并接受:任何投稿行为均不得被视为对本公司创作过程的参与,本公司亦不就该投稿行为承担任何保密义务、使用义务或经济补偿责任。本公司未来开发、制作的影视作品或开展的其他业务,如与您的投稿内容存在任何相似之处,均属独立创作的偶然巧合,不构成对本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推定或证据。您同意不以此为由向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提起任何形式的索赔、诉讼或仲裁。


如您希望与本公司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请通过公开渠道联系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并在获得明确合作意向后,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及合作协议。


这就搞笑了,在网站上公开的剧本和制片人邮箱,居然声明:“公司未来开发、制作的影视作品或开展的其他业务,如与您的投稿内容存在任何相似之处,均属独立创作的偶然巧合,不构成对本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推定或证据”


难道它们公司的法务都是法盲吗?想剽窃创作者创意,也不能这么拙劣!你可是在接受创作者的信件后自动回复的,要是真不想通过邮箱接收,为什么又公开编剧制作人邮箱呢?或者为什么不在网页上声明邮箱不接收小说或剧本呢?如果邮箱不接收,你公布邮箱到底是为了切什么?


又说什么“通过公开渠道联系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难道网站上公开的邮箱还不是“公开渠道”吗?


从这篇文章我就知道,中影集团过去必然剽窃了无数编剧小说作者的创意,将来也必将剽窃更多作者的创意。它们以为回一个自动自动回复的邮件就可以免费了,就可以剽窃作者的劳动成果了,它们只是痴人说梦。


我把话放在这里,如果中影集团再敢剽窃任何人的作品,让我抓住把柄,我必然写文章痛斥它们无耻的剽窃行径,把它们股价喷到跌成狗。让无耻资本家见识一下人民群众的力量。


此举也是为了净化影视圈,让那些长久以来被剽窃作品、被压榨甚至不发工资、被剥夺作品署名权的编剧出一口恶气,也算是净化影视娱乐圈贡献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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